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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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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重视行动之可预见的而非可能的后果所具有的危险

    维续自由体制之所以如此困难, 完全是因为它要求坚定且不断地否弃那些为了确保特定结果而似乎必须采取的措施, 而否弃那些措施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它们与一般性规则之间存在着冲突;二是我们往往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不遵循这种一般性规则会付出何种代价。因此, 对自由的成功捍卫, 必须是以坚守原则为基础的, 而且绝不能向权宜之策做任何让步, 即使在那种除了已知的有益影响以外无力表明对自由的侵犯所会导致的某种特定且有害的结果的情势下, 亦须如此行事。只有当自由被公认为是一项在适用于特定情势时亦无须证明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 自由才会占据优位之势。因此, 那些指责古典自由主义太过教条化的观点, 实在是一种误解。在我看来, 古典自由主义的缺陷并不是它在坚守原则方面太顽固不化, 而毋宁是它缺乏足够明确的原则以提供清晰的指导, 还在于它常常表现为只接受政府的传统职能而反对政府新承担的所有职能。一如我们所知, 只有当人们接受了明确的原则的时候, 才有可能保持首尾一致性。但是颇为遗憾的是, 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所使用的自由概念在许多方面都极为含混, 因而也无从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明确的指导。

    如果人们不坚定信奉明确的原则, 那么他们就必定会对个人自由施以某些限制, 而这些限制在他们看来乃是对一种公认的恶行所做的最为简单且最为直接的救济。对原则信念的丧失以及对权宜之策的偏好, 在某种意义上讲乃是下述事实的结果, 即我们已不再拥有任何能够以理性的方式加以捍卫的原则了。一度为人们所接受的那种仅凭经验行事的方法(rules of thumb), 并不足以确定何者在自由体制里是允许的或何者在其间是不能允许的。再者, 我们甚至已找不到一个为人们普遍理解的称谓来指称那种就连“自由体制”一术语也只能在相当含混的意义上加以描述的状态。当然, 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自由放任”, 也都无法精准地描述这种状态;此外, 一如我们所知, 这两个术语在自由体制的敌人那里要比在它的捍卫者那里得到了更多的青睐。“资本主义”一术语仅仅对于自由体制在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所获得的部分实现来说是妥适的, 但它却始终存在着误导的一面, 因为它所意指的乃是一种主要有助益于资本者(Capitalists)的体制, 而事实上, 资本主义却是一种给企业施加戒律的体制:企业的经理们会因受到这种戒律而感到恼火, 而且每个人都会试图规避这种戒律的约束。“自由放任”从来都只是一种仅凭经验行事的方法。诚然, “自由放任”表达了对滥用政府权力的做法的抗议, 但它本身却从未提出过一个人们能够赖以确定政府之确当职能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讲, “自由企业”或“市场经济”这样的术语亦无能为力, 因为它们并不能够明确界定个人的自由领域(the free Sphere of the individual)。“法律下的自由”(liberty under the law)这个表述, 曾一度比任何其他的表述都更好地表达了这种状态的基本要点, 但是后来也因为这个表述中的“自由”和“法律”两个术语不再具有明确的含义而变得无甚意义了。此外, 惟一一个在过去为人们普遍接受而又为人们正确理解的术语, 即“自由主义”, 也已“作为一种崇高但却言不由衷的赞誉之词而为自由主义这一理想的反对者所盗用了”。

J. A. Schumpeter, 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New York, 1954), p. 394.

    一般的读者也许没有充分意识到我们的实践已偏离了上述术语所表达的理想有多远。尽管法律人(lawyer)或政治科学家一眼就会看出我所要倡导的乃是一种在很大程度已然不存而且也从未彻底实现过的理想, 但是, 大多数人却很可能认为某种与这种理想相类似的东西仍在支配着公共事务。正是由于我们偏离自由主义之理想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大多数人所能意识到的程度, 而且也正是由于这种偏离会因其本身的势头而使一个自由的社会堕落成一个全权的社会(除非这一发展趋势即刻就得到制止), 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对那些指导我们政治行动的一般性原则进行探讨。我们在今天之所以还是自由的, 乃是因为某些传统的然而很快就会消失的定见阻碍了这样一种进程的顺利推进, 然而由我们自己酿成的那些变化的内在逻辑却正是凭借着这一进程而趋于在一个日益扩大的领域中凸显自身的。在目前的思想状况下, 全权体制(totalitarianism)的最终胜利, 实际上只是那些在智识领域中早已占据支配地位的观念对于传统主义者的抵制(traditionalist resistance)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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