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人们对业已变化了的情势所做的调适的时候, 用新地位与旧地位进行比较的做法是极不恰当的
在双边易货交易中, 双方当事人所得到的互惠互利的益处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甚为普遍的多边或多头交易中, 初看起来, 情形似乎有所不同。我们知道, 在现代社会中, 一个人通常会向一群人提供服务,
而他本人也会从另外一群人那里得到服务。由于在现代社会中, 每一项决定所关注的通常都是一个向谁购买和向谁出售的问题, 所以,
尽管参与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形中仍能获益, 但是我们还是必须考虑这样一种情形,
即参与新交易的人因他们新的合作人向他们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而已然决定不再与其旧的合作人做交易的做法会对这些旧的合作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当一些人渐渐对那种与过去打交道的伙伴做交易的机会有所依赖的时候,
又当他们在今天发现自己的预期已化为泡影且收入也已随之减少的时候,
他们的旧交易伙伴所作的与新伙伴进行交易的决定对他们所产生的影响就会尤为强烈地被他们感受到。在这种情形中,
难道我们就一定不能把那些因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的人的损失视作是一种对那些利用新机会的人所得到的收益的平衡吗?
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卷第9章中所指出的那样,
整个群体之物质地位所蒙遭的这种不应当的降低, 实是人们对市场秩序表示不满的一个主要根源。然而,
只要各方当事人在不尽相同的交易中所考虑的只是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决定对其他人所产生的影响,
那么某些人的相对地位(甚或往往是绝对地位)的降低也就是一种必然的且会不断重复发生的结果。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已然忽略了我们在型构一个可欲的秩序的过程中应当加以重视的某种因素呢?
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早先盛行的情势,
却是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以后何者为合适者的问题全然不相干的。那些现在被迫从过去的地位上跌落下来的人所拥有的旧地位,
在过去便是由那个现在有利于其他人的同一个过程的运行所决定的。市场行为所考虑的只是人们所知道的那些在当下存在的条件(或者人们预期在未来会起支配作用的那些条件);换言之,
市场行为只会使相对价值与这些当下条件相适应, 而不会考虑过去的条件。那些在过去向其他人提供了较有价值服务的人,
在当时已得到了相应的酬报。新的地位并不是对过去条件的改进(因为所谓改进[improvement], 乃是意指对同样的情势作出更好的调适),
而是对新情势的调适, 一如此前的地位只会对当时存在的情势进行调适一般。
市场秩序的优长便在于它能够持续不断地对资源的使用问题进行调整,
以期适应大多数人不知道且无力预见的那些情况。在这种秩序中, 过去的就是过去的①——过去的情况根本就不可能告诉我们在今天采取何种做法是合适的。在某种程度上讲,
过去的价格乃是人们形成对未来价格之预期的重要基础, 但是, 只有在大部分条件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 过去的价格才会起到这样的作用;换言之,
在发生大范围变化的情形中, 过去的价格就无力发挥这种作用了。
①W. S. Jevons,
The Theory of Political Economy(London, 1871), p. 159.
因此, 一些人在为满足自己需求而探寻更有利的机会方面所获得的任何发现,
都会不利于那些原本能够继续依赖他们所提供的服务的人。然而, 仅就这一点而言, 特定的个人因获得某些更为有利的新机会而导致的结果,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却是颇有助益的, 就像人们发现新的或者在此之前不为人们所知的物质资源所产生的结果对整个社会极有助益一般。在这种情形中,
进行新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可以用较少的资源去满足他们自己的需求, 而且他们由此节省下来的那些资源也可以被用来向其他人提供更多的服务。当然,
那些因此而失去老顾客的人会蒙遭损失——亦即一种从他们的利益来看必须予以防止的损失。但是, 就像所有其他的人一样,
他们也能够始终从其他方面发生的无数相似的变化所产生的那些影响中获益, 因为这些变化所释放出来的资源会使市场的供应得到改进。再者, 尽管从短期来看,
这类变化对他们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许会超过给他们带去的间接的有益影响的总和, 但是从长远来看, 所有那些特定影响的总和却有可能增进或改进所有人的机会,
虽说这类影响始终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当然, 要达到这种结果, 还必须满足下述两项条件:首先, 从整体上忽视那些即时性的且一般来说较为可见的影响;其次,
政策必须以这样一种可能性作为基础, 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所有的人都可能从每一个这样的机会的运用中获益。
换言之,
尽管那些因丧失了部分或全部原有收入渠道的人在这种过程中会蒙遭明确且集中的损失,
但是我们却决不能因此而反对或否定这些变化会给众人带去的那种分散的(而且从政策的角度来看, 往往还是未知的从而也是一视同仁的)益处。正如我们所见,
政治决策普遍倾向于优先考虑的乃是极少数强烈的并因此而引人注目的影响, 而不是无数微小的并因此而被忽略的那些影响;正是出于这种原因,
政治决策也就倾向于给那些因受到丢失既得地位之威胁的群体以某些特权。但是事实的真相是,
我们眼下从市场中获得的大多数益处都是我们并不知道的那些持续不断的调整性适应活动导致的结果,
而且我们据此也只能预见我们刻意决策所具有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后果;因此, 只要我们认识到了这个道理, 那么以下所论也就应当是显见不争的了,
即只要我们遵循一项有可能增进每个人的机会的规则(当然这还必须以一以贯之地适用该项规则为前提条件), 我们就会达致最好的结果。一如我们所见,
在偶合秩序中, 每个人所得的份额之所以是不可预见的, 其原因就在于它只在部分上取决于他的技艺和他知悉事实的机会,
而另一部分则取决于偶然因素。虽说每个人所得的份额是不可预见的, 但是这种情形却构成了一项重要的条件, 因为仅依凭这项条件,
就能够促使人们竭尽全力把他们有可能从中获得不可预见之份额的总产出创造得尽可能的大, 而这样一个结果将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至于由此而产生的分配,
我们当然不能宣称它是实质正义的, 而只能宣称说, 这种分配乃是我们所知道的能够增进或改进每个人机会的那个过程所导致的结果,
而不是那些给予某些人以优惠待遇的专门措施(而这些措施所依凭的那些原则也是不可能得到普遍适用的)所造成的后果。
正当行为规则所保护的只是物权领域而不是市场价值
任何人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所具有的价值, 以及他由此而在总产品中所占的份额,
除了要取决于上文所述的条件以外, 还将始终取决于市场上的其他人根据他们所知道的变动不居的可能性而作出的种种决定。据此我们可以推知,
要想确使每一个人都能够从总产出中获得一个特定的价格或一项特定的份额, 就必须要求特定的其他人按照一种特定的价格从他那里购买产品。显而易见,
这种做法实是与自由社会所主张的这样一项原则极不相容的, 即只有在实施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时候,
才能够使用强制。目的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并不能够决定任何人所必须做的事情(除了履行他自愿承担的义务以外), 而只能够规定他不得做的事情。因此,
这种正当行为规则所确定的只是一些原则, 并由这些原则去规定每个人所具有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侵犯的确受保障的领域。
换言之, 正当行为规则使我们能够确定的只是哪些特定之物属于哪些特定之人的问题,
而不是这些物品有什么价值的问题,
也不是这些物品会给它们所属的人带去什么益处的问题。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在于为个人决策提供信息并因此而有助于减少决策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
但是它们却不能决定个人运用这种信息去做什么事情,
从而也就无法根除所有的不确定性因素。正当行为规则告知每个人的只是他所能够可靠且安全使用的是哪些特定之物, 而不是他使用这些特定之物会达到什么样的结果,
因为有关这些结果的问题还要取决于他经由努力所产出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的交换。
显而易见, 那种把上述情形说成是正当行为规则把特定之物分配给特定之人的观点,
是极具误导性的。正当行为规则所陈述的只是一些条件, 而根据这些条件, 每个人都能够获得或放弃特定之物,
但是这些规则本身却并不会明确规定每个人置身于其间的特定条件。每个人所拥有的物权领域在任何时候都将取决于他是否成功地或多么成功地运用了这些条件,
而且还要取决于他碰巧拥有的特定机会。在某种意义上讲, 这样一种系统确实是一种使富者更富的系统。但是, 这与其说是它的弊端, 还不如说是它的优长,
因为正是这种系统所具有的上述特征, 才使得每个人都认为值得尽全力去追求即时性的结果,
而且也值得尽全力去提高他在将来向其他人提供服务的能力。正是人们有可能通过获取财富而提高他们在将来获取财富的能力,
这才引发或启动了二个持续不断的整体过程, 其间, 我们无须每时每刻都从零做起, 而可以始于并以前人取得的成就为基础,
进而用我们所掌握的财富去创造尽可能多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