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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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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民主权力的分立

拥有具体指导之权的机构不适于从事法律制定工作

    如果我们真的想建构民主政府,那么我们显然有必要建立一个代议机构,其间,人们能够就所有与政府行动有关的问题表达他们自己的意见;但是,一个主要关注这类问题的机构却无论如何都不适合承担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任务。期望这种机构一身兼此二任,从要求它承担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任务来讲,实际上意味着要求它放弃它拥有的某些手段,而借助于这些手段,它本来是能够极其容易且极富成效地实现政府的某些即时性目的的。然而,当这种一身兼有二任的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的时候,它事实上是不受任何一般性规则约束的,因为它可以随时制定一些使它能够去做即时性任务要求它去做的事情的规则。的确,这种机构就某个具体问题所做的任何决定,都会自动地使它所违反的任何先已存在的规则失去效力。据此我们可以说,一个代议机构集政府治理与立法这两项权力于一身,不仅与权力分立原则相抵触,而且也与法律下的政府(government under the law)的理想和法治的理想不相容合。

    如果那些决定特定问题的人可以为了任何目的而随心所欲地制定任何法律,那么他们显然是不受法治约束的;此外,如果一个特定的群体(即使他们构成了多数)就这种特定问题所作的任何决策都被称之为法律,那么它也肯定是与法治的理想不相符合的。我们可以实行法律之治或遵循多数之治(a rule of majority),我们甚至也可以推行由那个同时承担着政府治理职责的多数所确立的法律的统治(a rule of laws which made by the majority which also governs),但是无论如何,只有当多数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受它所不能改变的那些规则约束的时候,法治(the rule of law)才能够得到维护。当议会只能用一般性规则去约束政府的权力并且不得直接指导或操纵政府的行动——亦就是不得通过指导或操纵政府行动这种做法而把它命令政府做的任何事情都变成合法的事情——的时候,那种受议会控制的政府才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法律下的政府。然而,当下的情势却居然发展到了这样一个地步,即人们甚至连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与多数就某个特定问题的意志之表示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之间所存在的那种差别都意识不到了。那种认为法律就是所谓的立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方式所议决的任何东西的观念,实是欧洲所特有的那种民主制度的一个产物,因为这类特定的制度乃是以这样一个错误观念为基础的,即人民之多数的公认代表必定拥有无限的权力。美国人为对付这个棘手的难题进行了一系列尝试,然而他们的努力也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限的保护措施而已。

参见G. Sartori, Democratic Theory(New York,1965),p.312:

    虽然法律,按照人们在过去所理解的那样,可以有效地充当抵制权力妄为的强固堤坝,但是立法,根据人们现在对它的理解,则可能(或者将会)根本就起不到这种保障作用了。……一旦法治变成了立法者之治,那么这就为“以法律之名”进行压制打开了大门,至少在理论上讲是这样。然而,这样的压制在人类历史上则是没有先例可寻的。

    如果一个议会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决定应当做哪些特定的事情,又如果它在议会民主制度中的任务就在于监督它的行政委员会(亦即所谓的政府)去实施它所批准的某项行动纲领,那么这种议会就不会有驱动力亦不会有旨趣去遵循一般性规则。这种议会完全能够使它制定的特定规则与即时性的需求相符合:这些规则在总体上会有助于满足政府组织的需求,但是却无助益于满足自我生成的市场秩序的需求。即使这种议会去关注正当行为规则,那么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政府治理的副产品并从属于政府治理之需求的。毋庸置疑,这种立法会一步一步地增进政府机构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s),而且还会渐渐地变成一种帮助政府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工具,而不再是对政府活动设定的限制。

    因此,以民主方式控制政府的理想与用法律限制政府的理想,乃是两种极为不同的理想;再者,如果把制定规则的权力与政府治理的权力都置于同一个代议机构之手的话,那么我们就可 以肯定地说,这两种理想无法同时得到实现。尽管要确使这两种理想都得到实现并不是没有可能,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凭借宪法规定的方式在这个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就;若干国 家之所以得以暂时趋近这两种理想,那也只是因为某些强大的政 治传统在这些国家的盛行所致。然而,晚近以来,现行的制度安 排所导致的一系列结果,却正在一点一点地摧毁着这些国家中残 存的法治传统。

    在代议政府的早期阶段,议会议员尚能被视作是普遍利益 而非特殊利益的代表。虽然政府需要得到议会多数的信任,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为了实施一项政策性纲领,也必须维持一个有组织的多数。我们至少可以说,在当时的和平年代,政府的绝大多数活动都是一些日常事务,因此除了年度预算的批准以外, 这些活动几乎都不需要议会的授权;而且英国的下议院在当时也 正是通过审核和批准年度预算这项主要手段直接指导政府各种活 动的。

Edmund Burke就曾经把当时的政党描述为一个有原则的联盟,他们“联合起来并根据某项他们都赞同的原则采取联合行动,以增进国家的利益”(Thoughts on The Causes of the Present Discontents ,(London,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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