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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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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政府政策与市场

作为一种发现过程的竞争

    一般来讲,不论是在经济领域以外,还是在经济领域内部,只要我们事先并不知道谁会做得最好,那么竞争便是我们所能运用的一种极为切合实际的过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考场上或运动会上,还是在市场上,竞争所能够告知我们的只是谁在特定场合做得最好,而未必能够告知我们每个人的表现以及每个人所具有的真实水平——尽管竞争也为人们取得优异成就提供了一种最为有效的激励因素。竞争为人们所提供的乃是这样一种激励,即它会促使人们做得比次优者更好,但是,如果次优者落后太多,那么较优者在能够自由决定投入多少努力的方面便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只有当次优者对较优者紧追不舍而较优者本人又不知道自己的优势究竟有多大的时候,较优者才会觉得有必要竭尽全力。再者,也只有当人们要在能力之间持续不断地比出高低而且每个人都想尽其所能争得好名次的时候,每个人才会始终小心翼翼、左顾右盼次优者是否赶上来了。

    因此我们可以说,竞争就像科学实验一样,首先是一种发现过程(a discovery procedure)。有一种假设认为,有待发现的事实就是已知的事实;而任何以这个假设作为基础的理论,都不可能适当地判定竞争的意义。实际上,应予考虑的已知的或“给定的”事实,乃是无限的,因而也是人们不可能预先加以确定的。我们所能期望确保的只是一种在总体上有可能促成这样一种局面的过程,其间,我们能够考虑到的潜在有助益的客观事实,要远远多于我们在采用为我们所知道的任何其他做法的时候所能考虑到的客观事实。基于这种情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一些论者以某个人知道所有相关事实这个假设为基础而对竞争之结果所做的一切判定,对于人们如何选择一项可欲的政策来说实是毫不相干的,也是毫无助益的。这里的真正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帮助人们最充分地运用分散在无数人之中而又在整 体上不为任何个人所能掌握的知识、技艺和获得知识的机会。我 们必须把竞争视作是人们可以在其间获取知识和交流知识的一种 过程,因为我们知道,一上来就从任何个人都能够获得所有这种 知识的角度来认识竞争,乃是毫无实际意义可言的。此外,根据 竞争“应当”实现的成果的前见来判断竞争实际取得的具体结 果,就像用科学实验的结果是否与人们于此前对此结果的预期相 一致的标准来判定这些实验成果一样,也是毫无意义的。就像我 们只能用科学实验的条件来判定其结果的价值一样,我们也只能 根据竞争赖以开展的条件而不是它应当取得的结果来判定竞争的 结果所具有的价值。因此,我们必须指出,竞争与任何其他种类 的实验一样,都不可能实现任何可测结果的最大化。在有利的条件下,与任何其他已知做法相比较,竞争也只能是使更多的技艺 和知识得到运用而已。尽管每一次成功地使用知识和技艺都可以 被视作是一项增益,从而双方自愿进行的每一次新的交易行为也 都可以被视作是一件可取之事,但是,我们却永远说不清楚,人 们所能取得的净利之总量究竟增加了多少。我们毋须弄清楚竞争 究竟产生了多少可测的或增加的净利,但是我们却必须把那些一般性条件所产生的结果视作是可能的最优者接受下来,因为那些 一般性条件极可能使我们发现最多的机会。

Leopold von Wiese 是少数几位洞见到这个问题的社会学家中的一位。参见他就这个问题所做的演讲:“ Die Konkurrenz, vorwiegend in soziologisch-systematischer Betrachtung ”, Verhandlungen des 6. Deutschen Soziologentages, 1929。

    一个人在竞争的压力下会如何行事?而在竞争这种条件下他 又会遇到什么样的特定情势?这样一些问题显然不是他本人事先 所能知道的,当然,其他人也就更不可能知道了。因此,要求他 按照竞争“仿佛”存在的那样采取行动或者要求他按照比实际竞争更完全的竞争那般采取行动,都是毫无意义的。一如我们所 见,人们之所以在这个领域中犯错误,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所 接受的那个以一种虚构假设为基础的观念,即个人的“成本曲线”乃是一种能够经由调查而得到确认的客观给定的事实,而不是某种只有根据他本人的知识和判断才能够确定的东西——实际上,一个人在高度竞争的市场上行事时所依凭的那种知识,与他是惟一的生产者或是极少数生产者之一时所依凭的那种知识,乃是截然不同的。

    尽管解释竞争的结果是经济理论(或Catallactics)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是我们在上文所讨论的那些事实却大大限制了经济理论能够就竞争之特定结果所做预测的程度——这里的“竞争”,乃是指我们从实际角度出发关注的那种情势中的竞争。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竞争之所以有价值,完全是因为它是一种发现的过程,而如果我们能够预测或预见到它的结果,那么我们也就不会再需要这种竞争了。当然,经济理论可以通过构造某些模型来阐释或解释这种发现过程的运作,而这些模型却是以这样一种假设为基础的,即对于这些模型所展示的所有个人间的互动关系来说,这些经济学家拥有着指导他们的全部知识。我们之所以对这样一种模型感兴趣,只是因为它能够告知我们这样一种系统是如何进行运作的。但是,仅仅构造这些模型并不够,我们还必须把这类模型适用于我们并不知道其间特定事实的实际情形之中。因此,经济学家所能做的,只是从他假定他能够知道每个牌手手中的牌的那些心智模型中推演出有关结果之一般特征的某些结论;经济学家也许能够根据人为建构的模型来检验这些结论,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也只有在那些他无力检验这些结论的场合,这些结论才是有意义的——当然,他之所以无力检验这些结论,实是因为他并不拥有他所需要的那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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