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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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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国家”与“社会”

    如果民主要达到维护一种自由人组成的社会的目的,那么一个政治机构中的多数就绝对不能拥有“型塑”社会的权力或要求其成员服务于特定目的的权力——这就是说,这个多数不得拥有迫使其成员服务于除抽象秩序以外的任何目的的权力,而且它本身也惟有通过实施同样抽象的行为规则才能够保障这种抽象秩 序。政府的任务主要在于下述两个方面:第一,创建一种个人和 群体能够在其间成功地追求他们各自目的的框架;第二,有时候 则可以用它所拥有的筹集岁入的强制性权力去提供市场因各种缘 故而无法提供的那些服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必须为人们 提供这样一种框架,其间,只要人们不去侵犯其他人所拥有的同 样受到保护的个人领域,那么他们就能够运用他们的才能和知识 去实现他们各自的目的;因此,只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政府使用强制才是正当的。除非“天灾或敌国【原译:不可抗力或敌国】” (Acts Of God or the King’s enemies )的情势使人们不得不把临时性的紧急状态权力赋予某个权力机构(当然授予这种紧急状态权力的机构可以随时收 回此项权力),否则任何人都不得拥有实行歧视性强制的权力。 (在不得不用这种紧急状态权力去防止某种可能会发生的罪行的 情形中,那些因权力机构误用权力而蒙遭损害的人应当有权获得 全额赔偿。)

    人们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严重的思想混乱状况,实是因为那种把“国家” ( state )与“社会” ( society )等而视之的 趋势所致(这一趋势在欧洲大陆传统中尤甚;但是随着唯社会论观点 的蔓延和传播,这一趋势在盎格鲁 - 撒克逊世界中也得到了迅速 发展)。在我们看来,国家乃是把一定领土范围内的人结合在某 个政府之下的组织;尽管国家是一个发达社会得以发展所不可或 缺的一个条件,但是人们却决不能把它与社会等而视之,或者更 确切地说,人们决不能把它与享有自由的人在他们之间所形成的 复杂多样的自生自发结构等而视之,因为只有这些结构才能够真 正地被称之为“社会”。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国家只是众多组织中的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必须提供一个能够使自生自发秩序得 以有效型构的外部框架,但是这个组织的范围却只限于政府机构,而且还不得决定自由的个人所进行的活动。此外,虽说国家 这个组织当中也包含有许多自愿性组织,但是真正构成社会的要素却是个人与他们所组成的各种组织之间以自生自发的方式形成的各种关系网络。社会是形成的 (form ),而国家却是建构的 (made )。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能够提供人们所需要的服务或能够产生自我生成之结构的情况下社会本身更为可取的缘故,而这也同样是为什么以强制权力为基础的组织会趋向于变成一种禁锢或束缚的缘故:一旦国家这种组织在实施不可或缺的抽象行为规则的限度以外继续实施它的权力,这种禁锢或束缚的危害之处也就昭然若揭了。

    把某个特定政治单位里的居民或公民挑选出来作为一个社会的原型,事实上是极具误导性的。在现代条件下,一个人往往不会只隶属于一个社会,而且这种情形也是极为可欲的。颇为庆幸的是,我们每个人都是许多纵横交错之社会中的成员,而且我们每个人对这些社会的隶属程度也不尽相同,或强或弱,或短或久。社会乃是个人与有组织的群体之间自愿结成的一种关系网络;而且严格地讲,一个人完全归属的那种社会很可能从来就没有存在过。为了实际需要,在某个特定背景中,把那些上下有序且相互关联的复杂秩序中的某个组成部分挑选出来当做与论者讨论的主题特别相关的一个问题来对待,并且假定人们能够理解论者或言说者称之为“社会” 的东西究竟属于这个复杂秩序中的哪个部分,也许是一种无甚危害的做法。但是,我们永远都不应当忘记:第一,在任何一个国家内部,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许多这类不尽相同的关系结构中的一个要素;第二,在今天,有许许多多的人和组织还是那些跨国界的关系网络的一员。

    的确,只有当我们意识到这类相互重叠的关系结构所具有的无数多样性的时候,我们才能够充分理解那些自生自发有序化力量的作用方式以及那些使这类有序结构(亦即我们称之为社会的东西)之型构成为可能的行为规则的作用方式,尽管与此同时,我们仍无力充分理解它们运作的细节。

    显而易见,这种决定社会进程的关系网络是极其复杂的,而任何一个意识到这种关系网络之复杂性的人,都应当认识到这样一个道理,即把社会想象成“在做” ( acting )什么事情或“有意做” ( willing )什么事情,完全是一种错误的拟人观。当然,这种拟人化的思维取向最初乃是唯社会论者所做的一种尝试,用以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当他们倾向于说生产资料等要素的“社会化” ( socializaion )而不说生产资料等要素的“国有化” ( nationalizaion )或“政治化” ( poiticalizaion )的时候,他们建议的实质就是要努力增强政府的强制性权力。但是,这种尝试却致使他们越来越深地陷入了用拟人化的方式去解释社会的困境之中——亦就是趋向于把自生自发过程所形成的结果解释成某种“意志”指导的结果或是由人们经由设计而产生或能够产生的结果的那种困境;当然,一如我们所知,这种拟人化的思维取向乃是一种深深植根于原始人思维结构之中的认识取向。

    大多数社会进化的过程都是在没有任何人刻意欲求它们或预见到它们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也正是因为如此,它们才促成了文化的进化 ( cultulal evoution )。正如我们所知,从一个被操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东西不可能比该操纵者的心智所能预见到的东西更先进。在这种情形中,操纵者乃是惟一能从经验中获益的人。一个处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并不是经由政府把新观念强加给它而取得进步的,而是通过人们在试错过程 (a process of trial and error )中持之不懈地尝试新的方式方法而取得进步的。我们需要重申的是,惟有那些会在未知的情势中有助于不确定的任何人的一般性条件,才能够促使社会取得任何最高权力机构都不可能促成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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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J121E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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