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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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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进化、传统和进步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都小心翼翼地避免把进化(evlution)与进步(progress)当做是一回事。但是,在我们明知正是传统的进化使得文明成为可能以后,我们至少可以说,自生自发的进化乃是进步的一项必要条件,即使不是一项充分的条件。显而易见,这种自生自发的进化产生了许多我们不曾预见而且在我们见到它们时不会喜欢的东西,但是这种进化也确实给越来越多的人带来了他们长期以来一直在追求的东西。我们之所以常常不喜欢这种进化,实是因为伴随着这些新的可能性的出现,还始终会产生一种新的戒律或规训。在很大程度上讲,人乃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而变得文明起来的。当然,这是人们在过去为了能够养活更多的孩子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我们特别厌恶经济性的规训(economic disciplines),而且经济学家也常常被指责为过高估计了经济在此一进化过程中的重要性。自由社会不可缺少的那些规则确实向我们提出了许多令人不快的要求,例如要求我们承受来自其他人的竞争、要求我们看着并承受其他人比我们更富有的情形,等等。但是,如果有人认为经济学家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用来服务于经济目的的话,那实是一种误解。严格来讲,任何终极目的都不是经济性的目的,而且我们追求的那些所谓的经济目的至多也只是些居间性的目的(intermediate ends):这些居间性 目的告诉我们,为了实现那些在终极意义上并非经济性的目的,我们应当如何向其他人提供服务。再者,正是市场这种规训迫使我们进行计算,也就是说,迫使我们对我们在追求自己目的的 时候所使用的资产进行负责。

见 Lionel C. Robbins, An Essay on the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Economic Science (London, 1932)。

    颇为遗憾的是,社会效用并不是根据任何一项正义原则进行 分配的;这是因为如果要根据正义原则进行分配,那么我们就惟 有一途可循,那就是让某个权力机构来实施这样的分配:向特定 的个人分派具体的任务,并根据他们在执行命令的时候所表现出来的效忠程度和卖力程度来奖赏或酬报他们,但是同时却剥夺了 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运用自己知识的机会。任何试图使不 同服务的酬报与我们所具有的那种原始的分配正义观念相符合的 努力,都必定会使我们无法有效地运用那些分散的个人知识,而 且还注定会摧毁我们所说的那种多元社会(a pluralistic society)。

    我并不否认,进步的速度也许快得超过了我们所希望的程 度,而且如果进步的速度慢一点,那么我们也许能够更好地消化 或适应这种进步。然而,颇为遗憾的是,进步是不能够按合调配 的(经济增长也同样是不能够按量调配的!)。就此而言,我们只 能为进步创设一些有利的条件,并希望获得最好的结果。虽说 人们可以通过政策来促进或抑制进步的速度,但是任何人都无力 对实施这类政策措施的结果作出准确的预测;在我看来,任何自 称知道值得进步方向的人,都是狂妄自负之徒。受指导的进 步,就不是进步。所幸的是,文明已然摆脱了集体控制的可能 性,否则我们极可能把文明扼杀掉。

文化与进步密不可分;这一点也许会令人感到遗憾。但是,维续 文化的那些力量,却同样驱使我们进步。适用于经济学的道理,一般来讲 也可以适用于文化:它不可能静止不变;一旦它停滞不前,那么它即刻就 会衰落。

    我已听到一些当代的知识分子对这类强调传统的观点所作的 抨击,而他们使用的杀手铜便是把这些观点统统称之为“保守思 想”(conservaive thinkings)。但是,在我看来,使以往的进步成为 可能并且还会使未来的进步成为可能的因素,无疑就是那些有助 于使某些特定的群体强大起来的道德传统,而不是智识上的设 计。把进化局限在我们所能预见到的范围之内,肯定会终止进 步;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自由市场所提供的那种有利的框架, 才使得更好的新情势有了发生的机会。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我无法在这里对这种框架作进一步的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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