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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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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二十六篇 委任

    委任契约的缔结有五种不同方式:某人或只为他自己的利益,或为他和你的利益,或只为第三者的利益,或为他和第三者的利益,或为你和第三者的利益,而委托你。专门为了你的利益的委任,完全是多余的,因此你们之间既不发生任何债务,也不发生委任诉权。

    1.为委任人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管理他的事务,或为他购买土地或替他作保。

    2.为你和委任人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他委托你借钱给某人附有利息,而某人则把借来的钱用于委任人身上;或者你向他起诉请求使他履行保证债务,他就委托你向主债务人起诉,而由他负担危险;或委托你,在他负担危险的情况下,同他所指定的代理人,就他所应给付你的,订立要式口约①。

① 他欠你十个金币,铁提欠他十个金币,他委托你以要式口约向铁提提问,指明山后者向你支付。这一要式口约使他对你和铁提对他的债务,同归消灭,但他仍作为委任人负责。你不但对铁提享有口约诉权,而且对他享有委任诉权。

    3.为第三者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管理铁提的事务,或为铁提购买土地或替铁提作保。

    4.为委任人和第三者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管理他和铁提的共同事务,或为他和铁提购买土地,或为他和铁提作保。

    5.为你和第三者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借钱给铁提,附有利息。如果不附利息,那就专为第三者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

    6.专为你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以你的钱去买地而不去生利,或相反地去生利而不去买地。这与其说是委任,毋宁应说是劝导,因而是无拘束力的,因为任何人不因劝导他人而受拘束,哪怕这种劝导对受劝导者是无益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判断劝导是否有价值。因此,如果你家中有多余资金,某人劝你去购买某物或出借生利,虽然这笔买卖或借贷于你并不有利,你对他却不享有委托诉权。因此,有人发问,如果某人委托你把你的钱借给铁提,附有利息,是否可对他提起委任之诉?萨宾的意见占优势,他以为在这种场合,委任是有拘束力的,因为如果他不委任你,你不会借钱给铁提的。

    7.又违背善良风俗的委任契约是没有拘束力的,例如铁提委托你去偷盗,或对他人加以损害或伤害。虽然你由于这一事实而受处罚,你对铁提不享有任何诉权。

    8.受委任人不得逾越委任权限。例如某人委托你在一百金币限额内购买土地,或为铁提作保,你不得超过这一限额而购买或作保,否则你对他不享有委任诉权。所以萨宾和卡西主张,即使你在一百金币限额内提起诉讼,也是徒劳的。相反一派的法学家则认为你可以在一百金币限额内提起有效的诉讼,这一派的意见当然比较合理。如果你以少于限额之价购买,毫无疑问,你对委任人享有诉权,因为如果有人委托你在一百金币限额内购买土地,这种委任应认为如有可能的话,你应以比较低的价格购买。

    9.依法缔结的委任契约,在未开始履行前被撤销的,丧失其效力。

    10.开始履行委任契约以前,委任人或受委任人死亡者,委任契约丧失效力。但是考虑到实际效果,经决定在委任人死后,你如不知情而处理了委任事务,你可以提起委任之诉,否则你的正当而合理的不知情将给你带来损害。类似的决定是:如果在铁提的管事被释放后,债务人不知情而向他清偿的,债务人免除其债务;诚然,依照严格法,债务人既向不应受领的人清偿,他不得免除债务。

    11.任何人有拒绝接受委任的自由,但是既已接受,必须履行,否则应及早终止委任,以便委任人自己或使他人处理事务。除非提出终止委任时,委任人仍有充分机会完成其事务,否则委任人得对他提起委任之诉;但是因正当理由被阻止提出终止委任契约或不能及时提出的,不在此限。

    12.委任契约的生效得附期日或条件。

    13.最后必须指出,委任除非是无偿的,否则总是采取其他契约的形式,如果订明报酬的,就成为租赁契约了。一般说来,凡在不取报酬而接受责任的情况下所缔结的是委任契约或寄托契约,在同一情况下收取报酬的就成为租赁契约。因此,如把衣服交洗衣人洗涤或整洁,或交裁缝修补,而不给予或承诺给予报酬,就享有委任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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