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11期
在同一片蓝天下
作者:刘全礼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调查数据,截止到2006年4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4%。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1946年残疾学生的在校生人数为2380人,2006年,达到了362900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及特殊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发展的空间还很大。
在人类尚无法根本控制残疾的当今社会里,总有近10%的人或早或晚摆脱不了残疾的怪圈,天赋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之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而教育则是残疾人通往享有平等人权社会的必由之路。残疾儿童同样是祖国的花朵,在受教育的机遇上不应该有先后之分,在教育程度上不应该有厚薄之别,这一“弱势群体”理应获得更多的关爱与政策倾斜。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文明程度的窗口。“十一五”期间,我国在加强特殊教育普法执法与管理,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及其教育质量,改革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内容,完善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体系,加强师资培训,拓宽特殊教育的服务范围,服务更多的“特殊需要儿童”等方面,任重而道远。
让每个人都能在阳光下骄傲地生活
——一个旅美学者视野中的美国特殊教育
汤新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虽然美国在经济、科学技术以及军事等方面都位于发达国家之列,但美国其实是个宗教国家——据2001年的盖洛普民意调查,美国人口中有93%的人承认自己相信上帝或者耶稣。出于根深蒂固的宗教情结,美国人相信所有的人生而平等,每个孩子,包括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他们相信残疾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自然现象,正如自然界的花草并非总是完美无缺。本着强烈的宗教情怀,美国人认为任何人都不应该去侵害残疾人的权益,剥夺他们参与社会、贡献社会的权力,对身有残疾的孩子(从出生到21岁,包括婴儿、初学走路的孩子、儿童、青少年)应给以特别关注。全美有各种各样的组织保护残疾儿童的权益,为政府的特殊教育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此外,美国的教育机构,包括公立中小学和大学,都雇请专门的特殊教育工作者来帮助残障学生学习。尤其重要的是,美国还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特殊教育的顺利开展。正如美国前任教育部长所说:特殊教育不仅使得残疾人能够参与我们的社会,还让他们有能力丰富和贡献我们的社会。
一、美国的特殊教育历史
美国的特殊教育历史可以回溯到十九世纪初,早在1800年美国的教育工作者就已开始关注遭遇学习困难的学生的教育。他们建立了一些特殊学校,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以及生理上有缺陷的人群,特别是聋哑人和盲人。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美国在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主张把特殊孩子与表现正常的孩子或者说没有生理缺陷的孩子隔离。这种做法带有明显的欧洲殖民者的烙印,被后来的学者批评为“科学上的种族主义”。那时的美国人用智力测验来决定哪些孩子能参加常规的学校课程,大多数被正规教育视为无法教化的残疾儿童通常被送进教养院,因此无法与他们的同龄正常儿童一起接受常规教育。此类教养院也收容失明、聋哑、智能发育不完善的孩子,但在财力及服务上均与常规学校有极大差距。
20世纪50-60年代风起云涌的人权运动对残疾人而言是争取平等权利的一个开端,残疾儿童的家长开始积极为他们的孩子争取更多的教育机会。与此同时,专门为轻度智障和行为异常的学生所建立的课程也逐渐增加。很多学者开始研究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检讨国家的特殊教育政策,一些大学也开始培养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
1975年,美国国会发现仍有超过50%的残疾儿童没有受到适当的公立学校教育,于是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特殊教育的法案,从此改变了特殊儿童的命运,特殊教育也有了长足发展。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的《面向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不仅宣告教育是公民一种基本权利而不是阶级特权,还向残疾儿童和他们的家庭承诺敞开公立学校的大门,确保所有的残疾儿童有机会受到良好教育。此后,美国政府又颁布并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法案》(IDEA),这一特殊教育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残疾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对残疾儿童受教育的场所问题、课程问题、早期干预计划、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地位问题、用医学方法处理非医学问题的残疾儿童致残原因、以智力测验为依据来划分人的等级等问题做了细致的法律规定。
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残疾人教育法案》已经被多次修订。今天,由现任总统布什于2004年签署的《残疾人教育改进法案》(IDEAI)提供了更多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计划和服务项目,使得超过20万个被鉴定为残疾的婴幼儿和他们的家庭能够及早得到帮助,还有650万被鉴定为残疾的儿童能够获得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教育机构和专门为残疾儿童服务的各类组织给他们准备了大量的个性化学习计划,以满足他们的不同需要。
二、美国特殊教育的特点
(一)充满人文情怀的特殊教育哲学
美国的特殊教育哲学认为:
1.所有儿童有权利接受适当的教育。不论性别、种族、文化背景、社会经济地位如何、残疾与否,所有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更需要通过特殊教育以得到适合他们的教育,从而获取他们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2.所有儿童都有权利去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潜能。美国的公立学校不仅有专门为天才儿童准备的学习计划以使智力超常的儿童超前发展,也有精心为重度残疾儿童准备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以使他们通过教育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从而尽其所能地发展和学习,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潜能。
3.如果受到适当教育,所有儿童都能对社会有所贡献。一旦残疾儿童得到适当的教育,获得对于他们以后上大学、就业、从事业余活动以及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品格,残疾儿童一样可以为学校、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二)完善的残疾儿童保护和教育组织机构
全美有各种各样的组织保护残疾儿童的权益,比如特殊儿童委员会、重度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脑瘫协会、学习障碍儿童联合会、全国自闭症儿童协会、全国唐氏综合症联合会、儿童精神健康家庭联盟,等等,有些组织是政府的职能机构,有些是民间慈善团体。这些组织不仅研究特殊教育的困难和发展问题,为政府的特殊教育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还维护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确保每个残疾人获得恰当的帮助。
笔者的朋友杰德先天发育不全。经过十多次手术治疗,虽然他最终能奇迹般地站立和行走,但仍然无法独立生活和学习,他被鉴定为重度残疾,还有唐氏综合症。全国唐氏综合症联合会和重度残疾人联合会不仅参与杰德的医疗方案的制定,还会同政府其他机构承担他父母的照料陪护费用。杰德前后十多次的大小手术耗费90多万美元,他的家庭没有遭受丝毫的经济危机。杰德由于心智发育迟滞,学习有相当的困难,学习障碍儿童联合会和特殊儿童委员会介入为其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如今,杰德不仅能独立生活,还能为社区从事义务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