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我是售楼小姐倒霉蛋

作者:Voc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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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006年2月,公司调整奖金计算方式属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我方: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无证据。只是一味强调员工们都同意了。(当时销售团队没有任何过错,公司凭什么一下把工资降90%?!我们没有过错,你降这么多工资,我们还同意,这不是明显把法官和我们当傻子吗?)
  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这一事实时,找了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理由。《劳动法》规定,公司有自主决定工资的权利。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我方辩称: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公司是有这项权利的,可是一旦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公司再改变工资数额,这就是明显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是要经过员工同意的。而且当时,销售团队每个人都有工资压在公司,多的上万,少的也有几千。我们这属于受胁迫呀!受胁迫的劳动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呀!我想这是最简单不过的法律问题了吧?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为什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加起来四位法官、两位陪审员都不懂?
  C.公司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拿出一份《终止运营合作函》,说是因为开发商看到我们现场售楼员没在,才和我们解除销售合同。事实上,2006年8月楼盘销售已经完成98%,剩余的几套房子是开发商自己留下的。而且终止运营是因为公司分裂,开发商不愿意再和公司合作,这下好,那么大的黑锅让我们背了。最可笑的是,2006年8月,无论是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还是被答辩人提供的考勤表都显示我方,以及整个项目组成员无迟到早退现象,所谓终止销售运营合同函是从何而来的?人笨不可怕,关键是笨到造假证据还能造到两份假证据撞车,我实在是没话说。
  法院:认定公司此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D.单休加班费是否应该支付、是否应该全额支付。
  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我认为既然公司实行单休制,就必须向我支付单休加班费用。
  公司:提出一份伪造的签到考勤表,用来证明公司是双休。我就不说那证据造得有多假了,你说你造的是22个月的考勤表,你就不会把它弄旧点?!拿到法庭我一看,齐刷刷的全是崭新的复印纸!为了怕被人认出笔迹,上面的字写得歪歪扭扭,就和小学生的作业本一样。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此证据为假证据,不予采纳。可是法院找到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理由来支持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在一审判决书第5页中说“因被上诉人已经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向上诉人支付了销售提成,所以对上诉人要求加班费主张不予支持”。当我看到这段文字的时候,说不清心里是什么感觉。想笑吧,就觉得法官挺可笑。法官是依法办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可是到我这儿呢?法官用了一个相当私人的理由就拒绝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单休加班费我计算过,快三万了,就这样没了!
  那是我的血汗钱,就因为无知或者说故意无知的法官的一句话就没有了!更受打击的是,二审法院三位法官竟然维持原判!你们拿得出相关法律条文支持你们的私人观点吗?!《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他们看不见,我写在诉讼状、上诉状里他们还是看不见。
  我还能做什么?
  最后,2007年11月2日,二审判决开始生效。我只拿到了8000多块钱,还有3500块给自己交保险。领钱到现在,我和男朋友还没敢庆祝呢!钱实在是太不经花了(别笑话我小心眼)。
  法院在二审判定天津市HN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给我补缴22个月的社会保险。11月13日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说12月26号之前补齐,可是到现在还没动静。联系公司吧,公司说没钱。提醒大家的是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补缴劳动保险是要向公司收取滞纳金的。我算了一下,公司给我缴一万零一点,可是滞纳金要交三万多。公司的穆会计(公司那边她是代理人)还一直以为我们不知道呢,骗我说滞纳金一个月就几块钱。
  我常跟我男朋友说,不行咱俩就去市政府门口信访吧。男朋友笑着说,50岁以后才干的事咱俩现在就干了。
  其实要是没有这件事,我也算是一个幸福的小女人,虽然还没有自己的房子,没有汽车,更没有特殊的社会背景,但是我有幸福的家庭,一个深爱着我的交往快十年的男朋友,我也有一辈子过普通生活的心理准备,但是每每想起这件事,平静的心绪总是被搅乱,如鲠在喉。
  这两年我一直在想,是不是好人就要被欺负,做坏人反而会更快乐?现在我有答案了,我要一直做好人,理由很简单,做好人我每天晚上都会睡得很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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