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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四川新生活运动与妇女奇装异服

作者:袁家菊



工作,当兹劢行新运之际,此种恶习,亟应禁止,为此,合行布告之日起,即将烫发器具自行销毁,倘敢阳奉阴违,一经壹出,除勒令歇业外,并从重处罚不贷。[9]
  从公文内容来看,官方禁止妇女烫发的缘由是出于对这种奢侈浪费行为的制止。据《济川公报》所载,当时在重庆一般包月烫头每月须耗六十金,而用电机烫发,一次三十元至二佰元不等。禁令的打击对象是为妇女烫发的理发店。对烫发的妇女却没有说明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同此前官方在执行《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禁令时,一开始就指向妇女,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是不同的。
  1938年7月8日,省会公安局为能更有效地取缔妇女的奇装异服,重新拟定了禁令。内容为:
  一、不要烫发;二、不要着袖短至腋与俨同无袖之长衫;三、不要于长衫外缘肩被以彩色口绮如披风;四、不要于发际或头顶故加夺目如绒球绫辫等;五、不要赤脚穿鞋;六、不要着非中非西之奇异短服;七、不要着过短摇裤裸露上腿。推行日期为十日以内。对违反者,采取“干涉查究”的方式。[10]此次颁布的法令,明显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容上完全不同于此前所发的禁令,地方特色较浓,条例更加简单化。在执行方式上,体现出了较大的强制性。政令虽重新修定,但对“奇装异服”的禁止却未如期收到较好的效果。直到1942年6月,省会公安局仍在为着市面上屡屡出现的身着奇异服饰的妇女而无计可施。作为推行新生活运动时的舆论倡导者的新闻记者,只能抱怨官方的禁令“不禁自禁”。
  在以后的官方文件及新闻报道中,很少再提及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的问题。随着国民党大陆统治的失败,新生活运动失去了国家政权机关的支撑,取缔奇装异服的禁令也走向了尾声。
  可见,新生活运动中,官方对妇女装束的强制规范,直接触及到了妇女生活的最基本层面。禁令虽然不断地重申与修改,在执行方式、打击对象上也作了相应的变更,却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妇女装束的变化,是她们审美观念、生活习惯发生变化的结果,是时代发展的产物;若用行政手段横加干涉,只能以失败收场。
  注释:
  [1]《民国社会风情图录》(服饰卷)[M],江苏古籍出版杜2000年版,第63页-111页。
  [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Z]第五辑,第一编(政治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53页-762页。
  [3)[4][5]《济川公报》1934年5月16日,第5版;1934年5月27日,第7版;1934年6月5日,第7版。
  [6][7)[10]《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Z],成都市档案馆,93-4-685,第56页,第48页,第32页。
  [8]《国民公报》1934年11月20日,第5版。
  [9]《新蜀报》1935年2月15日,第4版。
  作者: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成都》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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