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中国古代城市的商业管理

作者:林成西



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制作弓箭长刀,必须符合政府提供的标准形制,并镌刻工人姓名以明确责任,然后才准予出售。对其他用于出售的器物,也有类似规定。市场上出售的器物以及绢布之类,如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销售者杖六十。
  唐朝政府建立了严格的物价管理制度。每种货物按品质评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价格变动每十天登记一次。诸市司官员评定物价不公,按照物价的偏差程度以贪赃论处。若从中捞取好处,按盗窃罪论处。[6]如果撇开对违犯者量刑适度的问题,从这些法令的客观效果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商业经济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唐朝中期,著名理财家刘晏在物价管理方面,重视对各地区经济信息的收集和传递,把常平制度进一步发展成为全面平抑物价,调剂民食,并借以盈利充实国家财政的制度。刘晏在各道分设巡院,各置知院官,让他们收集并随时上报当地各种商品价格涨落情况。政府遇贵则卖,遇贱则买。知院官还要按旬、按月上报当地州县雨雪丰欠之状,作为预测粮价的依据。[7]将物价管理建立在一个反应比较灵敏的商业信息网的基础上,不仅从流通过程,而且从生产过程中收集粮价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政府对商业经济的宏观调控效能。
  
  四
  
  唐朝中叶以后,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狭小的市场空间已经难以容纳不断扩张的城市商业,于是坊市制度对商业的空间限制逐渐被突破,在城市的住宅区开始出现临街的店铺。到了北宋,市民已经不仅能够当街开设店铺,而且买卖时间也不再受到限制,除白天交易外,夜市已成为城市生活中的新景象。自先秦以来的坊市制度被完全打破。市场不再由官方设立。北宋开封城里商店星罗棋布,分布于官衙、寺观、官邸之间,计有五六千家之多,买卖交易十分活跃。当时扬州、成都、洛阳等城市的商业贸易,也类似于开封的情况。
  城市商业一旦突破空间和时间的管制,政府原来对市场全面的直接管理,也就逐渐难以适应商业发展的新格局,势必要随之发生改变。
  城市商人开始建立自己的组织,这就是商业行会的出现。行会是城市中同业商人的组织,最初出现在唐代中后期,到宋代则进一步发展。商人组织行会是为了协调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家之间关系,避免同业之间的竞争,保障同业商人利益均沾;同时也是为了抵制业外商人和外地商人的经营,以便独占本地本业的利益。行会为官府提供货物,应付支差派捐,代官府收缴商税,以换取官府对行会独占各行业的承认,并借助官府的权威来实现对业内商人的约束和对业外商人的排斥。行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业内纠纷,制定行规,“公议”商品价格,对违犯行规的商人予以罚款处分;业外商人或外地商人要经营商业,必须先到官府登记并交纳“免行钱”,称为“投行”,否则被视为违法经营。行会事实上承担了政府对城市商业管理的部分职能,而政府也由过去全面的直接管理逐渐变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行会对城市商业进行间接的管理。
  到了明清时期,特别是在清代,商人的自治组织有了进一步发展,这就是行帮、会馆、公所的大量出现。会馆起于明代中叶,最初是各地士大夫在京联络乡谊的场所,主要为进京的同乡官员和举子提供方便。到了明代后期特别是在清代,会馆逐渐扩展到各地通都大邑。清代四川由于大量移民的进入,会馆更是遍布中小城市和偏远场镇。会馆也逐渐与工商业联系起来,作为地域性和行业性组织的色彩日益浓厚。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外出经商的人越来越多。商人到他乡经商,往往面临当地商人的排挤;而当地充当商业中介的牙行也利用外地商人不熟悉地方情形,对他们多有欺诈滋扰。客籍商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纷纷以同乡地缘为纽带,组织行帮,建立会馆、公所。行帮是同乡同业商人的组织。在清代苏州,有福建商人的洋帮、干果帮、青果帮、丝帮、花帮、紫竹帮等行帮组织;会馆可以包容同乡而不同行业的商人或其他行业人士,如湖广会馆、浙江会馆、四川会馆等。会馆除了经济方面的职能,还承担赈济同乡、发展公共福利方面的职能。在一些行帮独占某个行业的都市,也有同乡商人组成的同业会馆,如清代北京有山西人的颜料会馆、四川商人的药行会馆,还有福建延邵纸商建立的纸商会馆。[8]公所与这种行业会馆比较相近。公所通常是同乡同业商人的组织,类似行帮的性质。也有淡化地域特征而突出同业特征的公所,如清代长沙纸业的“同义公所”、成都酿造商人的“酱园公所”,这类公所着重维护同业利益。
  清代城市中诸多类型的商人自治组织,是封建后期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形势下,为适应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商人维护自身利益,协调彼此关系的需要而形成的,显示出清代城市商业中利益集团的多元化格局。它无疑增加了政府对城市商业进行全面的直接管理的难度。而清代的行帮、会馆、公所等商人组织,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代替官方行使了更多的城市商业管理职能;尽管这种管理是以排他性的垄断经营为特点的。从乾隆年间湖北巡抚晏斯盛向朝廷报告汉口商业情形的奏折中,可以看出商人组织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官方行使城市商业管理。该奏折指出:“查该镇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六行最大,各省会馆亦多,商有商总,客有客长,皆能经理各行、各省之事。”[9]这表明随着各类商人自治组织在城市商业管理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官方对城市商业直接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通过商人组织进行间接管理的范围则进一步扩大。官方越来越多地通过商人组织实施对城市商业的管理。
  注释:
  [1]以上参见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地官司徒第二、卷十四、卷十五。
  [2]参见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札记正义》,王制,卷十三。
  [3]参见《史记·平准书》。
  [4]参见《汉书·食货志下》。
  [5]参见《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志三》。
  [6]以上参见《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三》;《唐令拾遗.关市令》;《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上》。
  [7]参见《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三,《刘晏传》。
  [8]参见邓亦兵:《清代前期的民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4期。
  [9]《清经世文编》卷四,《户政》。
  作者:成都市社会科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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