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著作权:期刊编辑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周 园
七、擅自修改文章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是指保护作品内容的完整性和形式的完整性。前者指作品的主题、观点、论证、结论及文章的结构等不被改变和破坏;后者指不能改变作品的形式。其意义在于避免对作者人格、名誉的损害,同时,保护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独创性。这一点期刊编辑要十分重视。但实践中常常有这种情况,由于版面限制或参考文献不规范等因素,编辑在未取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删除部分本应列出的参考文献,甚至在文末标注“参考文献(略)”。殊不知,这样做编辑不仅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也使作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因此,编辑在编辑加工后应将稿件送作者审定,或提出修改意见让作者自行修改后方可发表,以免侵害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新的著作权法也已实施5年有余,对推进经济、科技和文化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著作权法》是与期刊编辑工作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作为编辑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编辑侵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用《著作权法》约束自己,保护作者和读者的权益,确保期刊出版的良性发展。
注释:
[1] 李法德. 编辑侵权行为探析. 编辑之友, 2000(5).
[2]胡梅娜. 期刊著作权研究的迫切性及相关问题论析.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29(1).
[3]周蓉.“文责自负”、“文责共负”还是“文责我负”. 科技与出版, 2006(5).
[4]金永勤,徐晓泉. 科技期刊编辑与著作权问题. 编辑学报, 2002,14 (6).
[5]杨小铃. 由著作权案引发的思考. 编辑之友, 2004(4).
[6] 龚如义. 学术论文署名失范、违规、侵权的分析及应对.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6,22(1).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期刊中心)
(责任编辑:赵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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