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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英、周恩来纠正中央苏区肃反错误
作者:曾宪新
险主义,赣西南特委在李文林主持下,召开了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错误地批评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巩固革命根据地的正确路线,响应“会师武汉,饮马长江”的“左”倾冒险主义口号。这使得赣西南特委与总前委在是否执行立三路线问题上产生了分岐。显然,在这个问题上,赣西南特委是有错误的,但这个错误是属于党内不同思想认识问题。而总前委却利用被抓人的口供,认定“二全会议完全被他们所谓党的领袖、实际AB团取消派的领袖包办了”,从而轻率地把参加这次会议的领导人李文林、谢汉昌、段良弼、丛允中、李白芳等统统以AB团分子罪名抓起来,牵连和冤枉了一大批好同志。对此,项英根据事实,对“二全会议”作了公正、客观的评价,指出“对于‘二全’会议根本认为是AB团的会议,这是错误的”。这就澄清了对“二全”会议的错误认识,为受冤枉的同志卸下了一个沉重的包袱。
第三,决定开除滥用职权、恣意捕杀同志、民愤极大的李韶九的党籍。
这些措施贯彻下来,很快缓和了矛盾,消除了双方对峙的局面,达到了基本解决富田事变的目的。事实证明项英关于富田事变性质的分析和处理方针是正确的。项英对自己这一工作的业绩是充满信心的,正如后来他自己说的,富田事变“到底解决得对不对呢?我说总的解决路线是正确的”。“解决方法又是对不对呢?我认为用教育同志的方法是对的,我们应认识所有参加富田事变的人不一定个个都是AB团、取消派,如果否认这一点是错误的”。
由于受皖南事变问题的影响,项英在中央苏区的这一业绩,过去在党史中很少提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改变,正面肯定了项英的这一功绩。从吸取历史经验,指导当前斗争的需要出发,我认为对项英这一时期的工作还需多作研究和探索。
周恩来纠正中央苏区肃AB团错误的努力和贡献
项英纠正中央苏区肃AB团错误的工作仅仅进行了三个月,就被六届四中全会后的“左”倾中央彻底否定了,撤了项英中央局代理书记的职务,另派代表团重组苏区中央局。重组后的中央局全力支持总前委的错误,认定富田事变是AB团领导的反革命暴动;严厉批评项英是“脱离阶级立场”,“放松了反AB团的斗争”。这样,反AB团的错误再一次恶性发展起来。
1931年12月周恩来到中央苏区就任中央苏区中央局书记职务时,面临的就是这样严重的肃反扩大化的局面。
周恩来在去中央苏区之前,曾几次在中央会议上指出中央苏区肃反中的错误。在赴中央苏区的途中,他沿途作调查,发现肃反扩大化的错误“为中央历次所指斥的殆有过之无不及”,因此他到中央苏区之后,立即以主要精力来纠正肃反中的错误。
这些努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首先,批评“肃反中心论”的错误。
所谓“肃反中心论”首先反映在夸大AB团的力量,低估革命队伍的力量,甚至认为反革命是战胜不了的。1931年3月28日中央发出的《中央政治局关于富田事变的决议》中,根据周恩来的意见,指出:“过分地估量反革命的组织力量及它在群众中的欺骗影响,而减弱我们有群众力量有正确路线可以战胜阶级敌人的坚强信心,这也是一种危险,它将增加党员中群众中不自信的恐慌……在这种不自信的状态下,出路只有不间断地肃反了,从而使肃反成为苏区一切工作的中心。”
把一切反动组织、一切错误和被认为是错误的东西统统认定是AB团或是AB团所为,于是打AB团便是中心的中心了。这年8月30日发出的、周恩来代中央起草的《中央给苏共中央局并红军总前委的指示信》就批评了这种错误:“AB团是地主残余与富农的组织,但不是每一个地主残余或富农分子便一定是AB团,AB团是反革命的组织,但不是每一个反革命派别在苏区便一定是AB团;党的错误路线,农民中的落后意识,群众中党员中的不满情绪和腐化现象,常常被AB团拿来利用,但不是每一个党的错误路线的执行者和拥护者,每一个落后的农民,每一个犯有错误倾向或行动的党员或群众,便一定是AB团;甚至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固可被AB团拿来故意做错来毁坏党的信用,但不是每一个将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做错了的党员或群众便一定都是AB团。”因此,“绝对不能在解释和处理这些斗争时都笼统作AB团看待”。1931年1月7日,在周恩来主持下,苏区中央局通过了《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决议案》除了批评苏区肃反中对敌情的唯心的估量外,还批评“把反AB的斗争简单化了,缩小到‘打AB团’的捕获、审问、处置的范围内”,甚至“发展到以肃反为一切工作中心的极危险的观点。在打AB团中更专凭犯人口供,倚靠肉刑,以致造成肃反工作的唯心论”。
“肃反中心论”还表现在肃反组织超越党和政府组织之上,形成独裁机关。《决议案》批评说:“肃反委员会与地方政治保卫局,在一个时期内,竟成了超过党超过政权的独裁机关。如各地肃反委员会一般地都没有集体的领导,同时也很少受政权和党的监督与领导。”这种独断专行的肃反机关的存在,是酿成肃反扩大化形势日益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采取具体措施,纠正苏区肃AB团的错误,这些措施主要有:
1处分滥用肃反大权、民愤极大的李韶九。李韶九在项英主持苏区中央局工作时,曾被开除党籍,可惜后来没有执行。富田事变后,李韶九不仅是总前委肃反委员会的主任,还兼任了江西省肃反委员会主席,权力更大了,他倚仗总前委的支持,恣意妄为,私设公堂,大搞逼供信,冤杀了大量无辜。因此,中央局决定撤销李韶九的职务,给以留党察看六个月的处分,派到基层做群众工作。这一决定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拥护。
2规定了肃反的政策界限。《决议案》规定:“凡是党内犯有错误倾向或工作做错了的党员,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是加入反革命派的暗探分子外,即使他的错误是接近于反革命派的,或易于为反革命利用的倾向和行动,党也只能个别地给以思想上的斗争,一直到组织上的制裁,而不能主观地认为这些党员便是AB团、社党(社会民主党)、取消派或右派。”《决议案》还规定:“红军中如发觉有反革命派的分子,虽经承认自新,一般地必须开除军籍…但如果因过去肃反工作的错误而遭受滥捕的,其本人完全是被欺骗的工农分子…亦可留在红军中”;“自首分子,如不是反革命派的积极分子,可以留在红军中”;“如有工农出身的党员,确系被欺骗和被胁迫而又未参加反革命派任何积极行动的,则自首后,可以酌量情节轻重,给以组织上的制裁,不一定开除出党”。这些政策规定,保证了肃反工作按正确的方向进行。
再次,制订法律法令,健全司法机关。
总前委领导的肃反委员会是超越党和政府领导、监督的独裁机关。他们处置犯人完全不讲什么制度程序,因此助长了滥捕滥杀的恶性发展。针对这一情况,在周恩来领导下,苏区中央局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开始从法律程序和具体制度上作出相应的规定。
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第六号训令。训令规定:“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察、逮捕和预审,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出公诉,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一切反革命案件审讯(除国家政治保卫局外)和审决(从宣告无罪到宣告死刑)之权,都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县一级司法机关,无判死刑之权,…中央区及附近的省司法机关,作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在十四天内得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在审讯方法上,为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及正确地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废除肉刑”。在1932年1月2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更规定:“对于反革命犯人及其嫌疑犯的拘捕审问权属于政治保卫局,政府其他机关、共产党部、青年团部及一切革命团体均不得自行拘捕审讯,尤其不得自行处决,…”;“对于惩罚反革命犯的判决和执行权属于司法机关,政治保卫局则处于检查的原告地位”。
经过周恩来的一系列努力,使得打AB团的运动逐渐走到“停顿状况”(“左”倾中央的批评语),逐渐消除了群众中的恐怖情绪,苏区各项工作重新焕发出生机。这是周恩来在苏区工作中的一大贡献。
当然,也要承认,由于无法摆脱党中央占统治地位的“左”倾错误,由于受苏区中央局其他领导人“左”的干扰,也由于周恩来本人认识上的局限,因此没有从根本上纠正肃反中的错误。但是瑕不掩瑜,周恩来纠正中央苏区肃反扩大化错误的贡献和功绩,则应充分肯定,他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则应继续研究和探讨。
“富田事变”应该正式平反
如何确定“富田事变”的性质,多年来一直存在分歧,占上风的观点,认为“富田事变”是AB团的反革命暴动。但是,随着历史的沉淀,随着历史研究的深入和历史材料的逐渐齐备,人们在认识上也逐渐发生着变化。下面我们不妨引用一些权威人士和组织的看法。
毛泽东的看法。打AB团和“富田事变”发生时,毛泽东的看法是明确的,已如上述。但是长征到陕北后,他的看法变了。1943年7月30日在《关于审干的九条方针和在敌后的八项政策》一文中说:“审查干部之方针为:一、首长负责;二、自己动手;三、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四、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五、调查研究;六、分清是非轻重;七、争取失足者;八培养干部;九、教育群众。必须拿这种实事求是的方针去和内战时期曾经损害过党的主观主义方针完全区别开来,这种主观主义方针就是逼、供、信三个字。”1945年他在党的“七大”中说:“比如内战时期,我就打过AB团。…我们讲不要搞肉刑,结果还是搞了。那时候杀了许多人,应该肯定地说,许多人都杀错了。后来我们作了总结,重申废止肉刑,不要轻信口供。因为不废止肉刑,轻信口供,就要出乱子,一打一逼就供,一供就信,一信就搞坏了。”“内战时期,在肃反问题上,我们走过了一段痛苦的弯路。有这样一个错误的侧面。当然我们不应从根本上否定反对反革命,反对反革命是应该的。但是,在当着共产党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在肃反问题上搞错了很多人,走过这样一段弯路,包括我自己在内”。
邓小平的看法。1931年4月29日在《七军工作报告》中说:“过去总前委与省行委向来有冲突,如对军阀混战的分析,引敌深入的战术,开除刘士奇等问题,省行委常骂总前委是右倾,总前委常指省行委有AB团的作用,故有富田事变之爆发。”“我对总前委之反AB团的方式亦觉有超越组织的错误,这种方法事实上引起了党的恐怖现象,同志不敢说话”。1980年10月25日,邓小平说:“红军时代中央革命根据地打AB团的人品质都不好?开始打AB团的时候,毛泽东同志也参加了,只是他比别人觉悟早,很快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到延安时候就提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
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一版和第二版中,有关AB团的注释作了重大的原则性修改:第一版的注释:“AB团是当时国民党潜伏在红色区域的反革命特务组织。AB是英文Anti-Bolshevik(反布尔塞维克)的缩写。”第二版的这条注释改写为:“AB团是一九二六年底在江西南昌成立的以反共为目的的国民党右派组织,存在时间不长。一九三O年五月起,赣西南苏区内开展了所谓肃清AB团的斗争。斗争不断扩大,严重混淆了敌我矛盾。”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2002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对“富田事变”是这样分析的:“1930年12月,总前委根据一些人在逼供下的假口供,派人到红二十军中抓捕AB团分子。红二十军少数领导人眼看自己也将被错定为反革命并遭受逮捕,对这种做法抱有极大的怀疑和不满,乃于12月12日带领部队到富田,包围当地苏维埃政府,释放被错捕的近百名同志,提出分裂红一方面军领导的错误口号,并将全军拉往赣江以西地区。这就是震惊一时的富田事变。以项英为代理书记的苏区中央局,一方面指出发动富田事变是严重错误的,另一方面采取解决党内矛盾的方法,动员红二十军回到赣江以东。但是,在1931年3月28日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富田事变的决议》后,负责处理此事的领导机关更加错误地认定富田事变是‘AB团’所进行的‘反革命行动’,逮捕并杀害了红二十军大部分排以上干部,使本来正在得到纠正的肃反严重扩大化错误又发展起来。…肃‘AB团’和‘社会民主党’的斗争,是严重臆测和逼供的产物,混淆了敌我,造成许多冤案、假案、错案,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这些反映了历史真实的分析和论断,有力地证明,将富田事变定为“反革命暴动”的结论是应该抛弃的。
据李锐同志说:“‘肃反’的最早开端,是1930年发生在江西的‘富田事变’反‘AB团’。80年代初,中央组织部曾成立一个专案组清查‘富田事变’,清查结束作出正确结论时,却遭到一位有影响的老将军反对,终于又搁下了。…”
这一搁又是20多年。人们在企盼着,企盼正确对待“富田事变”,企盼项英、周恩来曾经为之努力的工作最终能得到一个正确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果。(责任编辑:禾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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