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9期


邓小平领导我们进行整顿和改革

作者:贺耀敏




  记者:小平同志提出企业整顿、制定工业企业法的任务之后,彭真同志牵头组织进行调查研究,推动制定《企业法》,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
  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彭真同志恢复工作并在他出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不久,就找我和顾明同志,说小平同志提出企业领导体制要改革,就是要改革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要我们牵头起草《工厂法》、《经济合同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的责任制度。小平同志提出,虽然过去我们制定过《工业七十条》,1975年还搞过《工业二十条》,但我们还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业企业法。根据小平同志指示,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81年拿出了工业企业法初稿,因为当时各方面对企业领导体制看法不同,未能出台。
  1983年12月,彭真同志打电话给我,要我和顾明同志去他那里。彭真同志说:小平同志下了决心,工厂企业还是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不要带任何帽子,说耀邦同志也是这个意见,并说他受中央委托按照厂长负责制框架加快制定工业企业法。我听了以后十分振奋,深感这就为《企业法》的制定冲破了一个禁区。小平同志在企业改革中,坚持抓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促使企业走向市场。在这年年底和1984年初,我在几次全国性的会议上向与会者透风,讲小平同志提出实行厂长负责制。有人相信是真的,有人还在怀疑。彭真同志说办事要有理有据,先出去调查研究。1984年初,在彭真同志领导下,我们再次着手进行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调查研究工作。一年之内进行了三次大调查,第一次是在华东,第二次是在东北,第三次是在西南、长江流域。在与各省市负责人的一次次的座谈会上,彭真同志要我们讲解我国企业领导体制变革的历史和改革现行企业领导体制的必要性。这一次的改革酝酿过程,虽然得到了一些省市领导同志的支持,但仍有些同志对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不理解。回京后我们向中央书记处汇报了调查情况。书记处讨论中指出,现在国有工厂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企业无人负责,从实际上看,是无权负责、无法负责、无力负责。这种状况必须在领导制度上加以改革。决定将《工业企业法(草案)》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指定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大连、常州六市进行试点。虽然如此,仍有不少同志捏着一把汗,东北是建国初期曾试行过厂长负责制的地方,一些同志为此也曾受过批评,不少同志仍存在顾虑,我们在沈阳调研时,就有同志问这个草案实行了还改不改?
  记者:为什么在企业制度改革中,厂长负责制这么难推行呢?当时主要的障碍是什么?
  袁:小平同志提出实行厂长负责制为什么一直到1986年才发表呢?实际上还是来自各方面的不理解比较多,不同意见比较多。在我国企业整顿和企业改革中,1984年已经开始进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在试点中,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都作了试点。试点的结果,最后还是确定实行厂长负责制。这是彭真同志根据小平的指示和书记处的意见,并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后提出来的。当时书记处的同志都同意小平的意见,主张实行厂长负责制。此外,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也明确提出来实行厂长负责制,《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但是《决定》的提法也引起了一些企业党委书记的不满意,因为把党委书记排在了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之后,排到了第五位。
  记者:制定工业企业法经过了近10年漫长的时间,您作为《企业法》起草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怎么看《企业法》的作用和意义?
  袁:从1984年到1986年,《企业法》草案数次修改并数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讨论,因意见不一,暂时搁置。在企业法一时不能出台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982年曾先后下发过的三个条例,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厂长工作条例》和《职代会工作条例》,作若干重要修改于1986年6月下发,要求在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实行。目的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厂长各自的责任制度,为实行厂长负责制创造必要条件。1988年3月,经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作为立法建议,于同年4月提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把企业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经济关系和行为规范都明确了。它首先明确了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原来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从根本上得以改变,企业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应该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第二就是必须改变长期以来的领导体制,来适应全党工作重心的转变,而且真正使厂长负起责任来,同时改变党不管党的状况。第三就是要解决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要明确全体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非常重要。虽然是厂长负责制,但不能厂长一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的决策还是要民主化科学化。这三条是核心问题。可是要真正做到这三条,关键是要做到政企分开,政府的职能不转变,这三条就实行不了。再一点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领导下的固定观念要改变。不改变,党委就不能从繁琐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企业法》通过后,我作为《企业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终于长舒了一口气。回想起《企业法》十年起草过程以及其中的风风雨雨,不禁感慨万千。可以说,小平同志也为这部《企业法》的出台奋斗了整整十年!
  记者:小平同志十分关心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企业管理工作十分关注,对您创办的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也是一直给予很大支持。
  袁:是啊。1980年3月,我陪同小平同志接见日本朋友,在接见前,我向他介绍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时,小平同志很兴奋,他说:要狠抓企业整顿,坚持改革企业领导体制,把企业管理作为大事来抓好。管理是一门科学,是更带有综合性的科学。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企业管理,比做生意还重要。他的这些指示精神,一直在鼓励着我们大家。
  小平同志抓经济体制改革,抓国民经济发展,一贯把重点放在企业上,特别是企业职工素质的提高。他多次对我们说,企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要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大的企业都要有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企业必须重视“四有”职工队伍的建设,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要重视知识,重视知识分子,重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企业要培养高水平的管理人员。他还为我们组织编写的《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丛书》题写了书名。
  
  宝贵的精神财富
  
  记者:邓小平同志已经离开我们七年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思想和精神对我们的影响力仍然十分强烈。您觉得小平同志对您的影响有哪些?
  袁:邓小平同志是一代伟人,为祖国和人民立下了不可磨灭的丰功伟绩,也为我们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从我在小平同志领导下工作的亲身经历中,我认为小平同志有许多值得我们永远学习的高尚品德和精神。一是小平同志坚持原则、毫不妥协的精神,敢于和善于向不良倾向坚决斗争的精神是一贯的,而且不屈不挠。“文革”前夕,他针对林彪“突出政治可以冲击一切”,提出突出政治不能落空,突出政治一定要落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上。“文革”后期,小平同志复出后坚持全面整顿,与“四人帮”进行了毫不妥协的斗争。打倒“四人帮”以后,针对当时制定的“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小平同志给予坚决的抵制,发起并支持了真理标准的大讨论。
  二是小平同志具有不计个人恩怨、大公无私的优良品质。他曾三次被错误批判,又三次复出,但在总结“文革”这一段历史时,针对有人否定毛主席、否定毛泽东思想,小平同志站出来讲话,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维护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科学地评价了毛泽东思想,体现出邓小平同志作为一个共产党人的博大胸怀。在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前,小平同志谈了六次话,这个决议才形成,没有那六次谈话,决议就形不成。小平同志一再讲,要坚持毛泽东思想,这个旗帜不能倒。毛主席虽然有错误,可是成绩是主要的。“文化大革命”是个很严重的错误,可是没有毛主席,哪有共产党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毛主席以前,我们党不断犯错误。有了毛主席以后,我们才取得全国性的胜利。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小平同志都讲,毛泽东思想教育了整整一代人。实际上岂止一代人!
  三是小平同志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同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世界上最难的就是实事求是。人们往往很难做到实事求是,一些人工作中有了一点成绩就脑袋发热,不实事求是;遇到一点困难和逆境又灰心丧气,忽“左”忽右,也不实事求是。所以做到实事求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方面,小平同志是我们的榜样。
  四是小平同志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善于思考,善于抓重点,抓要害,抓主要矛盾。小平同志在1975年抓整顿,首先抓铁路整顿,整个经济命脉就抓住了;抓企业改革,首先抓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实现厂长负责制。抓住了要害,许多问题迎刃而解。古人云:“百炼而南金不亏其真,危困而烈士不失其正”。小平同志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大无畏精神和运筹帷幄的才能,是我们无法忘怀的。
  五是小平同志工作作风果断干脆、雷厉风行。他开会从来不拖拉,讲话不多,条理清楚。一次在京西宾馆召开教育工作会议,与会同志就一些具体问题议论来议论去,小平同志听取意见后,只讲了20分钟就解决了我们讨论中的好多问题。记得上个世纪60年代初一次政治局会议要听取我汇报物资工作,我准备得很充分,讲起来就很长。小平同志坐在我旁边,他一面听一面不断提醒我:抓住要点,讲快点,不要啰嗦。小平同志高效率的工作作风使我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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