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未成年人保护与班级管理
作者:谭细龙
(十)促进未成年学生和谐发展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身心和谐发展上狠下工夫。
二、创新班级管理思路,切实保障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认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五项权利,整部《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围绕如何保证未成年人五项权利的实现展开的。我们认为,班级管理创新也应该紧紧围绕未成年学生五项权利的保护进行。
(一)严格执行“两表”,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存权”
“两表”是指学校的“作息时间表”和“课表”。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培养人的场所,“有计划”是学校的根本特征之一。学校育人的有计划,不仅仅体现在学校发展规划、学年计划、学期计划中,更体现在作息时间表、课表之中。班级教育教学活动按作息时间表作息、按课表上课是学校育人“有计划”最根本的体现。班级管理创新,必须改变教师不按时下课、不按时放学、随意把体音美课改上语数外课的行为。保障学生生存权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人生存必须的、维持生物有机体运行的“吃喝拉撒睡”活动。因此,班级管理要从严格执行“两表”抓起,按表上课、按表作息,是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存权的基础。
(二)体现以人为本,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发展权”
人的发展权利有丰富的内涵,人的发展不仅仅是知识的增加,还包含人的身心和谐发展、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智力能力交往力协调发展、智商情商共同发展等多方面。身体发展是未成年学生“发展权”实现的基础,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关注人自身的发展,落实到班级管理就是一切管理行为要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目的。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学生身体发展的关键期,身体发展是学生其他方面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但是,在升学压力下,应试教育之风已经影响到整个中小学阶段,甚至延伸到了幼儿园。活泼好动的儿童不是在游戏中学习,而是在“请坐好”、“坐好了”的要求中练“坐功”,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就有做不完的家庭作业,“两课”、“两操”时有时无,课外活动成了纸上的规定,学生体质严重下降,以致引起了中央的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体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的体质不仅是学生发展权实现的前提,也是学生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班级管理创新要摈弃应试教育的错误做法,着力于学生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的落实,为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尊重学生人格,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保护权”
未成年学生是尚未发育成熟的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有受成年人保护的权利和需要。在班级教育和管理过程中,未成年学生身心受侵害的事例常常见诸报端,《楚天都市报》2007年6月28日报道:家住武昌的小学五年级学生渺渺,由于其家长曾经到教委投诉过学校,渺渺在学校就受到“另眼相看”,这学期被六年级学生擂肥、殴打三四次,班主任知道了也不管;班主任还孤立他,要同学们“就当他不存在,只当他是空气”,还把班里每人一份的属于渺渺的饮料和小吃直接丢到垃圾桶里。(石艳宇,老师你为何对我“另眼看”,《楚天都市报》2007年6月28日11版)在这一事例中,不仅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没有得到学校的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也受到了班主任的侵害。“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职员工的义务的规定,每一位教职员工都必须自觉履行,因此,班级管理创新应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为重点。
(四)民主管理班级,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参与权”
中小学学生是未成年公民,他们的参与意识需要培养,他们的“参与权”更需要制度保障。在班级管理工作中,要尽可能发动学生主动参与,班主任要引导学生参与制定班级管理各项制度,参与班、团、队干部竞选活动,参与纪律、安全、礼貌习惯、劳动卫生的监督检查活动。入队、入团、入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人选,要让学生投票产生,要尊重学生的选择。班级管理的创新,一定要突出“民主”二字,只有实现民主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参与权”才能得到保障。
(五)平等对待学生,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是未成年人权利享有的最基本特点,“平等地享有”是未成年人权利享有的核心,平等地对待学生是保障未成年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未成年人都有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高中教育阶段,按学生的学习能力享有入学机会,可以说,我国未成年人在中小学阶段的入学机会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地区、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存在差距,中小学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一个班级内,由于学生学习成绩、家庭背景、性格特征的差异,任课教师素质、能力、好恶的不同,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受教师关注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享有的受教育条件也是有差别的。因此,班主任在创新班级管理工作中,要把教师平等对待学生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只有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中、在课堂里受到平等对待,他们的“受教育权”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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