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凯塞尔对文学作品内容和形式的研究已在传统观点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传统的理论把文学作品中被摹仿的对象称为内容,而把文学作品的表现形态和存在方式统统称为形式,但现代大量的文学作品并没有很确定的被摹仿对象,可它们又确确实实给欣赏者以审美享受,照传统文学理论对它们的结构进行划分,只能把它们称为形式主义的作品,而这是不符合这些作品的实际的。凯塞尔强调文学作品的构造,事实上是对文学作品表现形态的强调,然而,他强调的是构造的技能性作用,这样就不能结合文艺的本质揭示出文学作品中内容和形式的真实状况。照凯塞尔看来,文艺学是研究文学作品的构造的,而研究文学作品的构造是为了使作品的整体性得到理解,换句话说,他把文学作品的构造一方面看作是使文学作品本身具有独立性质的手段,另一方面看作是作家使欣赏者理解文学作品整体意义的手段。尽管我们承认凯塞尔的观点在局部意义上有正确的一面,可是从整体上来说它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中最主要的缺陷在于它否定了文学作品的意识形态性质,因为依据这种观点,文学作品被表现的事物不属于“内容”,而是“本事”,文学作品的构造又只是使自身的整体性得到完善、使自身具有艺术统一体的性质的一种手段,这样,文学创作与社会的必然联系给忽略了,而这个被忽略的恰恰是文学理论的基石。
我们认为,文学作品与别的精神历史科学的作品一样都是意识形态性的,但是,由于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各有不同的作用,长期以来它们各朝着自己属性的方向发展,以致形成了截然不同的特性,在结构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差别。在非文学作品中,表现形态和存在方式本身都没有意义,它们只由于被传达的信息而有意义,可是,在文学作品的结构中却不能这样进行划分,文学作品的表现形态是一个特殊的层次,文学作品的表现形态和内涵的关系既是“传达”的关系,又是“组成”的关系,它们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表现形态传达着内涵,另一方面,表现形态本身就体现着艺术家的审美体验。
文艺作品是艺术家对生活审美的反映,而不是审美的反映。它的内涵不仅在于“表现什么,”而且在于作者“怎样表现”,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不能表现出作者独特审美体验的作品是不会有艺术生命力的。
艺术家在创作艺术作品时的独特审美体验既表现在他的取材上,而更主要地反映在他对题材的表现形态上。如果说,题材是文艺作品的第一内涵,那么,在文艺作品的表现形态中就体现着艺术家怎样表现第一内涵的第二内涵。然而,无论第一内涵还是第二内涵,它们都来源于生活,都是作家对现实的审美反映,尽管这种反映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但都不改变它本身的性质,它们都是意识形态性的。
(《语言的艺术作品》,〔瑞士〕沃尔夫冈·凯塞尔著,陈铨译,上海译文出版社一九八四年七月版2.10元)
品书录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