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法既是理想法,又是实在法;既是价值的,又是实用的,具有双重性。沟通从理想法到实在法的联系,完成儒家伦理法同时兼具的这种双重功能则有赖于它的“法先王”的运思模式。从而,儒家伦理法便同西方自然法、宗教法、规范法等等法哲学体系和法文化形态区别开来,成为颇富特色的中华法文化类型。
于是,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法思想的儒家法文化为何没有孕育出近现代所需的民主和法治学说,便有了深刻的学理上的原由。
第一,儒家伦理法是一个融合价值层次和操作层次于一体的双重理论结构。从价值层次言,儒家所谓“道”、“仁”、“理”、“仁义”、“礼义”等等是形而上的,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价值本体,是理想法,是用来评判现实社会的法律和法制之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它包含着良法观念,包含了正义和公道,具有着不容忽视的法价值论的批判功能,这和西方自然法有一致之处,但又与之存在着重大区别。
第二,无论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学说还是儒家伦理法学说都是建立在其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前者假设人性恶,尽管不是人人都作恶多端,违法犯罪,但法律的预设必须完备,制约机制必须有力,矫治体系必须严密。在儒家,孔子虽未明言人性是善还是恶,但其奠基于宗法血缘情感之上的仁学体系则包含着人性向善的乐观信念。孟子持性善论,这同近代法治理论公然相反。
第三,古希腊城邦奴隶主民主制的推行导致了古希腊民主政治法律学说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公民”范畴的产生。“公民”在古希腊时代意味着参与城邦政治的权利和荣誉,发展至近代,“公民”概念中蕴含着权利、平等、自由等政治和法治的最根本的价值。儒家却缺乏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宗法血缘家庭是中国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根基。儒家思想的主体正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人伦,一切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都经由宗法人伦的诠释。
儒家伦理法思想作为封建主流法思想的地位主要是借助政治的力量和法制的强制最终确立起来的,致使其封建法思想的主导地位得以长久稳固,在法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上,即使像黄宗羲、顾炎武这些具有强烈批判精神的思想家也无法逃脱儒家伦理法思想的固有逻辑,直到二十世纪的相当长时间内仍有着顽固的影响存在。比如,对法的价值论的探讨长期成为理论弱点,缺乏对现实法律、法制应有的理性批判精神;人性论成为理论禁区,或者用“阶级性”囊括人性论的全部(我们绝非否认阶级性),法不过是阶级专政的工具,缺乏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探讨,法律本位问题仍是今天争鸣的对象之一。再比如,“清官意识”在社会法心理中仍占重要地位,甚至于凌驾于“法律意识”之上,“包青天”的形象仍在民间传颂着,八十年代初,电视剧《新星》的轰动效应至今仍值得人们反思;所谓“民主”就是“为民作主”而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在部份落后地区还比较严重地存在着。等等,等等。
“路漫漫其修远兮”。现代化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尚需不断努力才是。
(《儒家法思想通论》,俞荣根著,广西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二年五月版,〔精〕15.00元;〔平〕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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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