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哈耶克的解说,这种秩序虽是人类理性力量有限的明证,但“患有建设癖的理性主义者”(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t)却对理性因有局限而使社会获益的现象百思不得其解。他们总是以为人类凭借理性才能造就“合理的文明”,事后对规律的参悟可收自由设计未来之效,这便是“自由”的真义。伏尔泰有言“欲求善律,燔灭旧典另立新法可也”可视为这一精神的代表。有识如此,这种理性主义者对于“自发产生的制度”,便必定会因其少了理性和意志的参与而弃之如敝屣了。但“循序渐进的理性主义者”(evolutionist rationalist)——大卫·休谟、亚当·斯密等苏格兰学派——却从这股自发的力量中看到了人类在自由中进步的无限生机。用哈耶克的话说,“他们明确向人们昭示,文明乃人类辛苦尝试累积而成,它是经验之和,其中虽不乏代代相传的精确知识,但很大程度却是体现于事后才证明为优越的一些手段和制度之中,其意义若加以分析自然不难发现,但即便在人们没有理解它们之前,它们已经在报效于人类的追求了。”(见其《自由的构造》英文版,第60页)这段话正可用来脚注今日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的妙用。在市场领域,世人运用他观察周围分财布利之势得来的知识,去决定自己的所为。这千千万万的每个人在“不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交互作用而催生出各种自发的秩序和制度。如信用、协会、行业道德守则、信息交换等等,这是当初任何人都没有预设过的。我们可举一个身边的现象为例。中国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并不是由各级政府的乡镇企业局以计划手段建立的,倒是因乡镇企业自发的广泛存在这一既成事实,才使乡镇企业局应运而生。故这一机构在管理上最易于按市场规律办事,尊重其所辖企业在经营上的自由,实不足怪。
自发的制度有两个显而易见的长处,它们互为表里:一是它预先便承诺了个人有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自由,二是使社会整体在最大限度地利用每个人的个人知识和专长方面获得了最多的机会。就纷繁而又多变的个人知识而言,刻板的组织有着无可救药的无知。悉心于此,想使私人的算计成攘助公益之功,便莫过于哈耶克所说“允许人人善用个人知识以成己事”了。这正与当年亚当·斯密的“各以己之手段成己之利”遥相呼应(他将斯密的话稍做变通,目的在于抹去其中损人肥私的色彩)。至于公权力的作用,全然不在于徒劳地试图克服自己的无知以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而是以强制为后盾,俾使普遍适用的公正原则在繁杂的个人追求中得以贯彻。这里我们又触及到哈耶克另一个乍见之下怪怪的观点:他认为一般人所乐道的“社会公正”这一概念简直是荒唐透顶,因为严格说来,关于每个人的贡献、劳绩、需要程度等等的“公正标准”没有任何人可以设计出来,更遑论由市场去完成了。因此市场经济制度所能保障的,仅仅是行为过程的公正,而非结果的公正。若非要追求这种“公正”,便只得诉诸某个有“本然之善”的主人或机构,或以民主的名义委之于“多数裁决”,这却是最令自由主义者惊惧的结果。足球大赛对球迷的魅力需要两点来保证,一是游戏规则的公平,二是计划部门的文件里没有输赢配给的项目,因此哈耶克极力奉劝人们把“公正”只留给法律领域,至于观众对球队的偏爱,捶胸顿足可也,摇旗呐喊可也,捐款捐物亦可也,只是别把自己的感情冠之以“公正”就好。
“自发的秩序”一词在哈氏著作中随处可见,若想把它铺陈清楚,虽数万言亦不能毕其功。这里只在说明哈耶克对这种自由的产物并不沮丧,其旨既显,搁笔可矣。
说《读书》
冯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