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相对,《牛津辞典》为corruption(腐败)一词下了九个定义。这九个定义可概括为三组:一物质腐烂和瓦解的过程;二道德的堕落;三因受贿而滥用职权,特别是在公共事务中。《牛津辞典》为腐败所下的这第三类定义也正是社会生活中的这种非法交换行为(有时也不违法),也即本文讨论的主题。
当代多数学者对社会行为中的“腐败”都作出了与上述类似的定义。比如亨廷顿说:“腐化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少数学者对腐败下了别样的定义。例如,有位学者以为第一种腐败是“某些阶级对于多数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滥用”。第二种腐败才是“对于公职权力的滥用”。但是这种定义代表不了社会上对腐败的流行观念,甚至“腐败”在今天社会中的含义恰恰是产生于“公职”与“阶级”的区分之中的。
昔日的国王、奴隶主、封建主以及资本家与臣民、奴隶、农奴、工人的贫富差别一般而言绝不小于利用公职谋取私利而造成的贫富差别。但是我们一般却将这一带有感情上的贬意的词汇“腐败”用于后者。原因在于腐败不等同于谋利以及不平等、不公正,而在于“以违反公认规范的方式,利用职权谋利”。国王、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与奴隶、农奴、工人的贫富差别是建立在身份与产权的差别之上的。你承认了既定的身份与产权,对财产的不等就无话好说。并且除了少数非常时刻,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仅王侯、贵族,而且底层的人们也接受了既定的身份制与产权制。“腐败”带来的不平等则不同了,它没有一种“所有制”作根据。恰与以往的不平等相反,此时不仅利益受损者,就是利益获得者也内心承认他们的行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非法的。
不论是今天的中国还是西方,有权者凭腐败获取的利润都远远低于历史上及今日的王公、贵族、资产者。但同样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对官员腐败的谴责都远远超过资产者。这是为什么?有理由这样吗?说白了,这就是“婊子与牌坊”式的心理逆差现象。挑明了——这是一种私有制,甚至等级制,你富可敌国,大家也忍了。高扬着——这是公职,为人民服务,你多捞走三、五万,大家也同仇敌忾。
一句话,腐败是与公职及责任政府的观念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反腐的参照多不是地主、资本家,而是公职的道德与义务。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中国社会历来是腐败滋生的沃土,这点不容细述。问题在于,当现代化的巨变将中国社会推向一个新的时期之际,腐败并未稍减,而且可能更有过之。这原因在于,首先,现代化过程扩大了人们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开创了新的财源与权力渠道,而这些新的机会又急待利用,因而钱权的交换花样翻新,频率加快。其次,现代观念的进入和生长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新的准则:尊重后天成就而非先天继承,追求普遍原则而非特殊关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是新的行为标准将某些传统行为裁定为腐败。第三,新闻的开放使得腐败事件被人们目睹,于是似乎今天开放的社会竟比昨天铁幕的社会有着更多的腐败。
那么为什么亿万人在某种情形下选择了行贿的手段,说明了腐败必有其功能。并且这种庞大的社会现象,这种频繁的社会活动的功能必是复杂的。以为腐败只有消极的作用,将是肤浅的。
自六十年代始,学者开始怀疑以往对腐败的抨击是否正确。第一个认识腐败的积极功能的学者是莱福(Nathanial H.Leff),他认为,腐败是一种保障系统,可以抵制政府推行的坏政策。它通过贿赂动摇这一政策。比如智利和巴西的农产品价格问题。政府总想压低价格,而低价格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民通过腐蚀官员抑制了低价政策。(见Robin Theobald著《腐败,发达与发展中国家》),七十年代中国知青返城的浪潮大概可以为莱福提供又一论据。在返城办理中很少有人不送礼行贿。违背人心的上山下乡运动不是在公开的反抗中而是在行贿与腐败中瓦解掉的。以至亨廷顿说:“如果政府是僵化和过于集权的,那么廉洁一点还不如腐败一点好。”
强调腐败的积极功能的学者与强调其消极功能的学者还有很多争论。
积极派说,腐败有助于国家的整合。在英国十七世纪后期,在争夺权力的斗争中行贿替代了暴力,遂使国家免遭崩溃。莱福说,如果杜绝腐败,一些集团可能会背离现政治体制。腐败与改良一样具有维持政治体制的功能。腐败和改良又同是革命的替代物。腐败有助于减少一些集团改变政策的压力。
但是消极派认为,腐败恰恰破坏着国家的整合与稳定。它破坏着无私与利他的精神,使得一切人开始追求自己最大化的短期效益。它造成了一种找不到任何理由和借口让人们接受甚至忍耐的不平等,不仅是结局的不平等,而且是机会与竞争的不平等。因此腐败恰恰易于触发暴力的抗议,甚至革命。法国大革命即其明证。
其实,积极派与消极派各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腐败本身就带有着双重的性格,一方面它化解着一些人的革命愿望——你可以通过行贿的方式达到利益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又以一种极大的不公正刺激着另一部分人走反叛的道路。
我们的理性要求我们否定暴力,否定革命。只有革命才有一时间的纯洁,改革必是挟带腐败。于是在“纯洁的革命”与“腐败的改革”间,我们只好选择那个令人生厌,却代价较小的后者。但我们的理性同时也告诉我们,改革易于诱发腐败,改革却又必须抑制腐败。因为否则改革也就走到了尽头,其后将是愤怒群众的感情而非智者的理性决定民族的方向。承认腐败,不搞革命的洗涤;又要抑制腐败,不使其诱发革命。改革真象走钢丝,左一偏摔下去,右一歪掉下来。
正如同虽然犯罪不能灭绝,但抑制犯罪仍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之一一样,腐败——非法的钱权交换——虽然不能根除,甚至作为一种交换形式它也有某些积极功能,但无疑反腐败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西奥博尔德所说:“公共机构中的反腐败是发展中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永久性特征。”并象他所概括的,反腐败大致有六种方式。
(一)一次性清洗运动。这种手段打击腐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不管明确地意识到还是潜意识地感觉到,掌权者搞一次性运动是为了向大众显示他“作了些事情”,从而赢得支持,保持住权力合法性。其副作用是促成了一种不信任和偏执狂的气氛。每次清洗都必是匆匆忙忙,留下无数错案和后遗症,并摧毁掉一些经济人才。
(二)常设反腐败机构。比之清洗运动,常设机构的优点是它拥有受训的专门反腐人员,常设使他们更有经验,也要求他们更负责任,从而避免掉一些武断和报复。其弱点是它最终依赖于掌权者的良好愿望。它只能对付小贪官,在大官面前作用甚微。
(三)非政治化手段,如军管。可能在非常时期收到一时的效果。不是长久之计,长久了新人也会腐败,甚至更腐败。
(四)道德建设。腐败的膨胀无疑同社会道德上的真空密切相关。但道德建设决不是权势者的政治说教。真正有生命力的社会道德必是在政教分离中完成的。
(五)建设官僚队伍。首先是养廉,使该群体的收入达到社会中等以上水平,不能使其沦落到生存自救的边缘。其次,健全文官考核制度,提高官僚队伍的素质。通过这二点增加官员的社会荣誉感。在此基础上唤起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六)缩小腐败行为的机会。前三种反腐方式基本无效,主要因为它们集中于惩罚手段之上,依赖于更大的权力控制。而腐败——至少是狭义上的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存在的基础正是政府控制的权力过大。下放权力,走向小政府大社会,把更多的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是解决腐败的根本出路之一。这道理异常简单,减少了权力,减少了各层握有大小权力的人头,滥用权力的机会自然也就少了。把那些该属个人和企业的权力下放给个人与企业,他们会成为这权力的忠实而尽责的看守者。
细心的读者会说,权力的存在是个社会事实,无论大政府小社会还是小政府大社会,不管权力走到哪里,它都会腐蚀权力的持有者,怎样减少广义的腐败呢?不错,社会学家们一向认为,“仅从法律上认识腐败将使视野变得狭窄。”(西奥博尔德)腐败是诸多交换方式中的一种。在其他的交换方式中,不合理与不合法的亦不在少数。盛产腐败的中国古代社会比之虽较少官场腐败却有更多森严等级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具有更大的进步性。铲除腐败不是为了回归到严格的等级制中,而是为了寻求一种新的秩序,那里有规则又有活力,违章不再成为惯例,竞争有明确的规则。尽管腐败也在瓦解着一个旧制度,毕竟在创建新制度中它是毫无作为的。
郑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