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与社会都复杂到了人类的智慧难以穷究其奥秘的地步,而两者间的巨大差异又使我们难以找到一个标准去量化地比较谁更复杂。社会现象的特征在于人的主观因素(个人的观念、感情、利益)渗透到其中,使每个实践者面对无数活生生的对象和对手。社会生活中必须有一种“标准”,这才可以使这一社会运作得顺畅。但是,由于上述原因,完善的标准很难产生。效益,是标准追求的目标,而这一目标却要受到人们私利的制约。故此这一标准必须判然有别,方能不被人曲解、利用、钻空子。人类能找到的最判然有别的特征(如男女之分、长幼之别)未必在选择某种人才、追求某种效益时发挥作用;而选拔人才追求效益的某些良好构想又未必能找到一种严格的操作标准,不被歪曲、不被利用、不因标准之模糊而引起纷争。一切已有和现存的标准,不管人们怎样称赞其合理,其实大多是两难中的产物,远远未臻完善之境。让我们从王位继承(及家族中的长子继承)、普选权、法律、脑体劳动报酬比例、艺术鉴赏、智力测试等标准一一说起。
王位继承 在中国和世界古代历史上,长子继承制都是王位继替的最主要方式。这种标准的弊端是显然的,它甚至排除了在最小范围(几个亲兄弟之间)内的择优,而不问强弱智愚把长子推上王位。但这种方式也有其不得已之处,就是难于找到一种择优方式,使诸兄弟不搞阴谋,公平竞争,对结果口服心服。历史上有很多君主不愿受长子制束缚,结果每每是兄弟阋墙、父子反目,甚至演成了宫廷喋血的场面。如果挑明王位择优制,那么可以断言,王子们从幼年起就将开始明争暗斗。正是在这种血的代价中,建立起了长子继承的祖法。长子继承制集中地说明了当一种标准通常致力的两个目标——择优与减少冲突——发生剧烈冲突时的困境。它最终抛弃了择优,以一种天然的、完全没有攀比性的标准保证王权在平安中交接。家族中的长子继承制与王位上的长子继承出于同一道理。它说明了,在古代,社会的安定常常以牺牲择优和效益去换得。
普选权 与古代王权相对应的是产生于近代西方的普选权。王位继承的标准是国王之长子的身份,只有一个人符合这个标准;普选权的标准是人头,它赋予每个成年人这种权利。尽管与长子继承制相比,普选权具有无可比拟的进步性,尽管争取普选权的进步人士将之视为神圣,我们从西方普选的运作中仍然可以看到这种以人头为标准的不足之处。
首先,因普选权是无偿获得的,又是人人都具有的,因此很多选民并不珍惜它,所以才有滥用甚至出买选票的现象。其次,选民的教育程度、参与能力、信息掌握都相差悬殊,一位深思熟虑的思想家的赞成票会被一位轻率的文盲的否定票对消。普选权不给儿童,但对任何一个成人都不曾稍稍测试一下其能力以确定其资格。以至斯图亚特·穆勒曾主张选举范围因随选民成就大小、智力高低而有所差别。
显然,普选权以智力意义上的公平(即智者应有大一些的权利)为代价,换得了人格意义上的平等。普选权的辩护者认为它是体现了人的尊严的、天赋的基本权利。我们以为这种态度已经进入了超越理性的价值判断,我们无意在那一领域讨论这一问题,而是认为,理性地看普选虽不是理想的方式,却是目前可能找到的较好方式。其原因在于,目前人类还找不到一个简易、客观、少代价的能力测试标准,以此不等量地分配基本参与权。如奥肯所说:
倘若在年龄之外再附加别的选举资格条件,政府官员就会趁机夺走不少人的投票权。即便由不偏不倚的神明安排一次文化考试来测定各人的能力的幻想很诱人,但它一落到官僚机构手里就很难忍受了。广泛与平等的长处就在于它们明确,它们客观,而不易被滥用。自由主义者所以拥护,绝不是因为他喜欢平等,他热切地向往的是一个有限的政府,其权限被明晰的、客观的原则所界定。对于他来说,权利就是指赋予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个人的权利。(奥肯:《平等与效率》,四川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六,第14页)普选权虽然与长子继承权在意趣上背道而驰,但两者在标准选择上都陷入了困境,都找不到一个适宜的人为标准,而不得不捡起了一些自然特征充任标准。而后者找到的是人头加一定的年龄。这一标准的收获是:它有效地阻挡了少数有权者对他人权利的剥夺;而其代价是:少数杰出人物的意见可能被选民中的多数庸人击败。但这是现实中无法避开的代价,是诸害取其轻。
法律 法律没有道德那样宽泛,但远比道德严格、精确、明晰。法律体现于条文,条文就是准则,关于权利、义务、行为界限的标准。法律要靠一支庞大的法官和律师群体来运作。这一群体,特别是后者,似乎表现出现代社会生活中人才和智慧的浪费。这本身就说明了社会生活中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艰难,同时也说明了社会生活中最严格定义的标准在操作中也是有歧义的。
法律的基本职能是捍卫公民的权利。但这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使好人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宜,另一方面也使惩办罪犯变得艰难,因为罪犯也学会了利用法律。现代西方社会中的高级罪犯把他们的相当精力用在利用法律上面。特别是当一些黑社会成员结成了一种严格的帮派关系时,头子给爪牙以厚利,爪牙代头子杀人,替头子扬威,代头子受过,头子获得了威慑力,又没有留下犯罪的证据——警方几乎无法制裁黑社会的头目。以至一些影视中警察常常故意借自卫之机击毙要犯,不然几乎无法为他定下重罪。没有了健全的法律,一个好的统治者到可以在惯犯证据不足时制裁他。但只要这个统治者向前跨越一步,就会发生无故抄家、斗人等侵犯人权的举动。两相比较,毕竟是有条文,有准则,使执法者的权力有所限度为好。虽然这样在打击罪犯上效率不如执法者不受约束,但公民保证了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这样法律以高昂的代价——大量大才(法官、律师)的支出和新型黑社会借法律而存在——换得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
经济 我国近年改革中脑体收入的恰当比例始终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而后出现的脑体倒挂更引起脑力劳动者的不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混乱?为什么找不到一个恰当的标准?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指出,产品的价值是由它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劳动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前者意味着形成它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量小,后者意味着大,两者具有本质意义上的可比性。然而马克思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却迟迟找不到脑体收入的比值,其原因在于这一理论并非没有启发性,却拿不出一种可操作的标准。
我们以为脑体劳动的质是不同的,从本质意义上不具有可比性,所以才在计划经济的分配中引起争议、令人困惑。其可比处不是两种劳动本身,而是作为商品的需求程度,即(1)短缺程度,(2)对生活的必要程度,(3)满足虚荣心的程度。这实际上是购买者的心理尺度,即一种社会性的主观尺度,而非物质或劳动本身的客观尺度。所以它在市场上有了价格。
不同质的活动有否被人们人为地定出比值呢?有。比如田径比赛中十项全能的分数标准。但这种规定绝对称不上客观,运动本身并未向我们提供换算的根据。毕竟人们为十项全能比赛规定了换算尺度。脑体劳动中之所以难于产生一个人为规定的而又被众人接受的交换尺度,在于:(1)脑体质别比跑、跳、掷的质别更大,(2)脑体说法本身就人为地简化了,内中的分工太多太细,(3)因为世上已有了市场标准(即使一个地区中还没有),人为制定的标准就更难形成和被欣然赞同了。
市场为脑体劳动报酬提供了一个可以更广泛推行的操作标准,并导致较小的不满和冲突。当然,市场的标准远非完满,其代价仍是巨大的。市场的本质就是大众口胃,市场上大众口胃支配了一切。在市场上更受青睐的是爱迪生,不是爱因斯坦;是工程师不是中学教师;是流行歌曲不是贝多芬。我曾戏言,知识人可分为“鱼”与“水”两类。前者如工程师、外科医生,后者如纯理论研究者、教师。前者(鱼)要靠后者(水)养育。但只有“鱼”能进入市场,市场不要“水”。于是人类不得不在市场之外建立起学术的标准,以维护人类思想和文化的尊严,不使其受到亵渎和冷落,并寻找财源使学者得以体面地生活。于是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仍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职责。
艺术 艺术有标准可言吗?其实对其他领域中的标准人们也是有所疑惑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显示出古人对王侯标准的蔑视。事物本身未必对其标准给予足够的支持,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使人们为各个事物做出了标准,并且这种需求的迫切性使人们不顾标准建立的困难性,标准带来的便利性使人们甘愿忍受与它共生的代价。对艺术标准的慨叹不过是以为艺术更属见仁见智的事物,对它的评判带有更大的主观色彩。但艺术成为了社会活动也就逃避不掉其他领域中的难题。为了在商业社会中保持一块艺术绿洲,鼓励真正的作品设置的各种奖评,一个艺术馆接受哪些美术展品,都无例外地遭遇到寻找标准问题。而每一种标准都必有其利弊得失。一个艺术馆的标准过于严格刻板,会将一些背离主流文化的流派拒之门外,这在艺术史上是屡见不鲜的;一个艺术馆的标准过于宽松弹性,又会使一些“皇帝的新衣”(喻欺世盗名的作品)登堂入室。当今很多西方艺术馆并非看不到后一现象,而是宁肯付出这样的代价也不愿放弃兼容的标准,扼杀掉新的探索。这种两难虽典型地发生在艺术领域,却在社会其他领域中也并不少见。
考试 考试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人为制定的严格标准。很少有人认为某种考试制度是完满的,但人们可以想见到没有考试社会将混乱到何种程度。因此人们一方面承受着制度的不完满所带来的代价,另一方努力使之更合理。
首先考试难于避免偶然性。这种偶然性既表现在考生的临场状态上,又反映在考题的信度上。但是无论考生怎样复习、考题怎样推敲,考试只能保证概率上的成功。
在不同考试方式的比较中又会看到,它们总是各有利弊互见短长的。比如“论文式的考试”(如作文考试和习题演算)与“客观的考试”(如多重选择、正误测验、填充测验)。前者似乎更具深度,可测验表达能力、演算能力,可判断中间过程。但其缺点有二:一是题目必然较少,在反映该课程全面知识上不足;二是判分上受到主观因素的极大影响。一个判分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心情下的判分,二个判分人对同一试卷的判分,都会相差很大。实验显示,一份高考试卷在不同判卷人手中会差上十几分,一套试卷(六门)在不同人手中会差上三十多分。这种差距足以使一个该上重点院校的人上不成重点,一个该考上大学的学生落榜。“客观的考试”的优点是选题多、覆盖宽,评分客观;缺点是“用以测量论文式测验所要测量的较高级的识别力,虽非不可能,却也是困难的。”任何一种考试方式都会导致一种与之相应的“考试学”(指应付考试的计谋策略)的繁荣。与论文式考试相应的是考前猜题,与客观式考试相应的是考试时猜答案。当今大规模考试的方式趋向于采用“客观型考试”方式,其原因在于在测量较高级的能力上它毕竟可以发展,而论文式考试在判分的统一性上几乎不可能有什么作为。
心理学家们精心制定的另一套测试标准——智商测定,同样避免不掉局限性。为了使测验摆脱后天的文化经验的影响,集中测验先天的智力,题目从文字变为符号,又变为图形,但批判者认为,每一种方式都不能完全摆脱文化背景的影响。不同的种族,不同地域的人适应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试题,要精确地比较不同地域的人们、不同种族的人们的智商,极为困难。
综上所述,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领域中的标准都不是完满的,其操作和实践都带来了代价。我们揭示其局限和代价决不是要立即抛弃它们;如是,我们甚至得不到今天的效率、公正和秩序。如同考试和智商测定的挑剔者并不彻底否定它们一样,这一领域中的至理名言是:拿出一个更好的来。我们揭示其局限性的全部旨趣也即在遵循一种标准的同时清醒地认识其代价,努力发展、健全它。不破不立在此没有立足之地。不立不破才是标准领域的法则。
郑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