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植草先生认为,所谓经济性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在的领域,为了防止资源配置的低效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关运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等有关行为加以规制。其目的在于:第一,达到资源有效配置。这是因为在自然垄断的产业中,会出现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所以通过限制垄断价格决定,实行价格规制,便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植草先生认为,这是经济性规制的首要目标。第二,确保企业内部效率这是因为,如果市场结构是垄断性的,企业就很少受到竞争的强烈压力,提高企业内部效率的积极性就会衰退。因此,通过经济性规制,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内部效率。第三,避免消费者由于收入再分配而受损害。由于垄断价格、差别价格及其差别对待,都是以垄断的市场支配力为背景成立的,而且几乎都具有收入再分配的效果,因此,经济性规制的第三个目标就是避免收入的再分配。第四,企业财务的稳定化。如果企业不能从长期的观点出发,进行适当的投资,不仅会发生供给不足,而且也不能实现企业的成长。因此,规制当局必须促成企业财务的稳定化,以便其实现适当的投资。这些便是经济性规制政策的四大目标。
在经济性规制的产业领域方面,根据植草先生的实证分析,既有由私营企业构成的产业,也有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并存的领域,以及只有公营企业存在的产业。至于经济性规制产业结构方面,植草先生详细分析了日本公益事业、通讯广播业、运输业、金融业、制造业等五大行业的企业形式、企业数量和市场形式,并将上述规制产业区分为具有垄断结构的产业和具有竞争结构的产业。植草先生指出,对具有垄断结构的产业进行规制的目的,是由于维持垄断可在技术经济上达到更高的效率,因此要通过进入规制来形成和维持垄断,通过价格规制和其它规制手段来防止袭断下企业在自主决策时所产生的不良经济后果。对具有竞争结构的产业则主要实行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加入规制,主要是从防止过度竞争的观点出发,由规制当局视供求平衡情况来限制新企业的加入。价格规制是从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的公平供给观点出发,对企业的收费水平和收费体系的规制,它是经济性规制中的最重要的内容。
经济规制不同于一般经济政策之处在于它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权限对企业行为的限制。这里所谓的法律权限,根据植草先生的界定,是指下述几种情形:以各个规制产业为对象的法律;与前述法律有关的政令和规章;以特定国有企业为对象的企业法;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和规章;政府的的批准和许可;命令以及行政指导。其中的批准和认可,是许可、认可、特许、执照等日本现行法律用语的总称,视规制对象不同在不同产业领域选择运用,通常是对企业的加入规制采用许可制,对价格规制实行认可制,但也有一些产业采用注册和申报的形式。命令是指可行、不可行、补助、强制服从四种不同的行政规制,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按照植草先生的分析,经济规制除以权力性的行政行为以外,还要通过非权力的行政指导为补充。这里的行政指导是指通过非权力的手段,比如提议、劝告、说服等,使企业行为服从一定的政策目的行为。上述这些方面构成了日本经济性规制的基本手段,是日本公共部门对规制产业实施有效规制的主要工具。
(《微观规制经济学》,(日〕植草益著,中国发展出版社一九九三年十月版,6.40元)
品书录
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