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比较,无非是相互参照之意。文化比较的目的正在于借此以增加彼此的自我意识而已。一切自然或人文现象不都是通过比较来显现自身并获得独特规定的吗?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古今中外,人天龙鬼,无一不可取以相较”(陈寅恪先生语),又有何妨?
陈寅恪先生提出的比较原则,即“必须具有历史演变及系统异同之观念”,在学理上无疑是恰当的。但落实起来尚有两个困难:其一,用来比较的两种文化之间一纵一横(即“历史演变”和“系统异同”)的对等性本身,并不是先验地给出的,而正是实际比较之后的结果。唐先生说:“有其可比性,方可以论其异同,评其优劣,明其所以然”。问题是这“有其可比性”就无法事先预知。即使唐先生在证明京沪文化“不可比”时,也已经在实际地进行比较了。所谓“一是八百年故都……”;“一是历史短浅……”即是。这种事实上的比较不恰恰确证着可比性的存在吗?唐先生称“并不否认北京文化和上海文化之不同”,却又说“那是无从比,也不必去比的”。不比较又何以见得此种“不同”?其二,判断两种文化之有无可比性,是依据其自然时间还是历史节奏?这两者都有困难。自然时间上的对等(如都发生在某年某月),仅仅具有偶然的意义,不足为凭。而历史节奏的对等(如都处在同一时代),则又牵扯到不同文化中以何者作为判断的标尺。问题是谁能赋予它以尺度的意义?谁又能保证这不是像陈寅恪先生所批评的语言比较中的那种做法,即“根据某一特种语言之规律,即能推之以概括万族、放诸四海准者也”?如此一类,比较还是否可能都大可怀疑。
无可讳言,自近些年文化热兴起以来,比较研究的确存在误区。但这并不在于把本来不可比的当成可比的,而只是在于:第一,像《马氏文通》,作者所犯的错误,把可比较的等同于可通约的,于是出现了“中国的苏格拉底”、“西方的孔子”之类不伦不类的比较成果。第二,比较的结果仅仅局限于“知其然”,而未能进一步达到“知其所以然”,以至显得肤浅粗陋。比较有无意义,并不取决于是否可比,关键是能否对比较结果作出扎实阐释(包括实证的和思辨的)。克服这类缺陷并不是靠另一种混淆,即把不可通约等同于不可比所能奏效的。
愚意以为,在文化比较研究中,应当坚持的原则是:比较从宽,通约从严。
说《读书》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