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朋友的想法是非常现实的,需要也是最低限度的。他们虽然觉得政策一百年不变最好,但也不一定真的要政府一百年不变,他们所需要的只是不要朝令夕改,让他们无所适从。他们要求更实在的说法,更要求更实在的做法。
政府所管理的公共事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可变性极少的,如界定公共管理组织结构、政府行为和个人行为规范的管理,有时甚至可以几百年不变;一类是可变性适中的,一般要过五、六年至十余年一变:一类是可变性较大的,其变化速度虽然不及朝令夕改,但的确需要临时变化,并且允许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相机抉择。至于变化极快的事务,政府即使想管理,也很难管住,因而很难归为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
相应于三类公共事务,政府管理的手段也有三项: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一般法律和法规、政策。可变性极少的事务,一般应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来管理;可变性一般的事务,应由一般法律和法规来管理;而可变性较强的公共事务,则应由政策来管理。用前两种公共事务管理办法一般合称为制度治国,而后者一般称为政策治国。
不同性质的公共事务需要不同类型的公共管理方法,说是变得多好还是变得少好,说是政策治国好,还是法律治国好,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公共事务管理需要什么管理方法,什么样的管理方法能够更好地解决公共问题,使用于公共管理的公共权力真正成为管理公共事务的工具,而不是损害百姓利益的祸害。
总之,更实在的说法不如更实在的做法。
说《读书》
人大行政管理学研究所 毛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