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一个生产糖果的工厂与一个诊所比邻而居。糖果厂新安装的机器发出的噪音妨碍了医生的工作特别是使用听诊器诊病,以致诊所无法营业。我们“理所当然”地要求糖果厂停止侵害,或者干脆停业搬家。但是,这样做肯定对吗?
因一个环境经济方面的研究课题,得以趁暑期作东瀛之旅。主要活动集中在以环境优美著称的北海道。山青水碧,云白天蓝,自不在话下。不仅北海道,日本全国,包括工业最发达的关东和关西地区,其总体环境质量依然远远优于许多工业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参观的北海道道东地区污染最严重的网走湖,同我们在国内见惯的被污染的河湖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以日本之国土狭小,资源匮乏,经济规模之巨大,工业之发达,何以能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保持环境质量的优良?这不能不让人思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两者真是矛盾的吗?这种矛盾关系如何?进而言之,对于中国这样处在大规模工业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应该把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契合点选在哪里?为了经济发展我们可以负担多少环境成本,或者为了保护环境可以在什么程度上放慢经济增长和解困脱贫?日本主人告知,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一曰制度(包括环境意识),二曰资金。而要取得资金,又要依靠经济的发展。这似乎是一个互为条件的循环。出路何在?倘佯在北海道的青山绿水之间,我想到的却是污浊不堪的淮河、滇池,想到为治理河湖污染而被迫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因此而损失的收入和失业的工人。对于环境问题,我们经常见到人文学者的“道德关怀”,社会学者的“社会关怀”,比照于此,经济学者自然可以有自己的关怀。联系到近来一读再读的科斯的制度经济学著作,也许用经济学的方式思考问题就是“经济学的关怀”。
在中国,有关环境污染的话题近来愈益频繁地见诸传媒。从政府官员到社会贤达,从专业人士到普通百姓,莫不对随着大规模工业化所出现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忧心忡仲。在经济起飞过程中,环境污染也相伴左右,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气候异常、温室效应。对制造污染的行为,新闻舆论口诛笔伐,专家学者大声疾呼,政府则不惜牺牲经济发展而忍痛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老百姓因受到污染之害而告上法庭者也时有所闻。难怪,闻着污染河流的恶臭,听着不绝于耳的噪声,呼吸着日渐混浊的,空气,想像着有朝一日被荒漠、垃圾和各种环境疾病所包围的窘境,社会对环境的关注和对污染的深恶痛绝都是理所当然的。
平心而论,中国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是同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联在一起的,制造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主要是乡镇企业,而乡镇企业恰恰又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在国有企业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乡镇企业的增长,我们就难于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目标。不仅如此,乡镇企业的发展乃是中国城市化的唯一可行和现实的选择,没有乡镇企业,农业所游离出的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就无法安置,社会稳定也就失去了基础。此外,乡镇企业的发展还为国家整个经济结构的改善、制度创新和市场发育创造了重要条件。可以说,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是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走向成功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增量改革”区别于其他转轨经济国家“存量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得益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贫困乡村变为繁华城镇,农田变为工厂,农民成为工人。越来越多的人民日益走向小康和富足。在这种大背景下,环境代价也许只是经济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之一。
当然,这样说绝对不意味着可以任由环境恶化下去,可以任由企业去制造污染。假如我们能够既迅速推进经济成长和工业化、城市化,又保持农耕社会“河水涣涣、莲池盈盈”般田园牧歌式的情调和环境;既充分享受工业文明的物质成果,又远离工业化的种种弊病,那是再好也没有了。可惜,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经验证明,伴随工业化而出现的某种程度的环境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从上个世纪英国的雾都伦敦到本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的环境问题到七十年代韩国汉江的恶臭,莫不表明这一点。如同我们不能等到所有道路网络都已经至善至美再去发展汽车工业和家庭轿车以避免塞车和交通混乱一样,我们也不可能等到有了充分的资金和设备,把一切环保设施预先置备停当再来建设化肥厂、水泥厂、造纸厂,再来进行工业化。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总是“发展伴随污染——以发展所提供的资金治理污染——建立发展与环境的动态平衡”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重要的是用较少的环境代价换取较多的发展成就,用钱去购买环境质量。由此观之,既然我们在重复别人几十年前的工业化过程,我们恐怕就未必真能做到“拒绝污染”,我们还没有高明到“只受佛恩不吃斋”的地步。
这就是说,实际上我们面临着经济成长与环境保护的两难选择。这既是近期利益同长远利益的选择,也是人的此项福利与彼项福利之替代。就像我们不能仅仅为当代人的利益而给后代留下一片荒漠,或者仅仅为子孙的利益而让自己挨饿受冻一样,我们也不能只顾大把赚钱、只顾汽车洋房而任由环境污染以致于要戴上耳塞和防毒面具才能出门,或者相反,为保护环境而牺牲发展和工业化,以致于虽然空气清新但人人穷困潦倒,苟且一生。当然,这是两种极端的情况,避免极端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可惜,常识只能告诉我们事物的轮廓,而不能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不仅如此,现实中我们的思维方式还常常有意无意地违背常识,陷入极端,要么为了致富不顾环境,任意毁林毁田,破坏生态;要么为治理污染而让企业关门了事。政策的欠缺和摇摆不定,说明在政策制定者那里,还没有一种政策制定得以依据的清晰的思想,缺乏对长远利益同眼前利益、此项福利与彼项福利作出判断与取舍的准绳。
这自然怨不得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官员。因为,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科学家们本身对此也是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自然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只能告诉我们污染的量级并且想方设法控制和消除污染,至于控制或消除污染的花费,这样做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会的眼前和长远利益,他们不可能回答,也不该由他们回答。人文社会学者们看重人文关怀,向往自然境界,为了田园牧歌式的情调宁可回到安步当车的时代。但这种超脱的情调很难为世俗的大众所认同。至于界乎两者之间的经济学家,或者把经济增长作为第一要义,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理解到极致,或者空洞地强调利益兼顾、可持续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一些政府官员以出成绩、放卫星的心理一味地强调发展,把环境问题置于视野之外。当环境问题尖锐到引起全社会关切、成为“政治”的时候,又不分青红皂白地消灭污染,保护环境。
实际上,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已经为这类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和可操作的方法,其义理来源于当代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重新认识,即把污染作为经济福利的外部社会成本,以净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进行取舍的思考方式。这一思想,是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这一著名的经典性论文中提出的。
传统经济学理论一直沿袭庇古的外部性思想,对于污染这类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活动,要么罚款,要么要求污染者对被污染者予以赔偿,或者干脆让污染企业关门了事。我们的环境政策和措施,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这一思想的。然而,对制造污染者的罚款是“天经地义”的吗?抑或企业有权在生产的同时制造不可避免的噪声、污水、烟尘?让污染企业关门是否符合社会的利益?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开始就对传统理论和做法提出疑问。他写道:“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附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引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他进一步举出本文开篇所提到的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医生工作,以及河流污染致使鱼类死亡的例子。他指出,按照传统理论,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必须停产或搬迁。其结果是在避免损害医生的同时糖果制造商却受到损害,这未必就是好结果。河流污染的例子也应如此看待,污染造成鱼类死亡,并不意味着因此就一定要制止对河流的污染:“要解决的问题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科斯研究的主旨是讨论产权制度在消除外部性影响使市场机制有效运作方面的作用,而不在于污染问题本身,但他的这一研究已经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对待污染问题的当代经济学的思考方式。
按照经济学的思考方式看待环境问题,首先就要求确立一种价值判断:在为增进社会财富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环境保护之间没有绝对的善恶之别。不能因为造成了污染就绝对是恶,反之就是善:工厂的噪声是恶,制止工厂的噪声就是善;污染了河流是恶,让企业关门就是善。实际上,企业的污染行为本身都伴随着生产行为和财富创造活动,限制和取消污染的另一面可能就是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财富的创造。在现实中,保护环境是善,发展经济也是善,环境污染是恶,贫困落后也是恶,不能用一种善抑制另一种善,用一种恶代替另一种恶。在改革开放和大规模城市化、工业化之前的几十年里,我们一直没有碰到普遍的严重环境问题。江南水乡、北国麦浪以及大草原的“风吹草低见牛羊”,环境不可谓不美、不善。但是长期贫困,生活拮据,衣食堪忧,甚至逃荒要饭、冻饿而死,环境之美、之善完全不足以补偿贫困之恶。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人民富足,环境问题的确也日渐尖锐;相比较而言,开发和开放较晚的中西部地区,人民生活较为贫困,部分群众尚未实现温饱,但环境问题倒是小得多。那么,如何能绝对地判断两者何为善何为恶?所以,确立环境问题的“善恶中性”、“道德中性”观念是经济学的思考方式的特点之一,也是其前提。
既然环境问题是“道德中性”的,污染和贫困都是恶,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都是善,那么,社会所追求的不过是较大的善、较小的恶。假定这种善恶可以归结为对财富规模与社会福利的正的和负的贡献,那么,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产出或财富量的最大化(社会的目标当然不仅限于财富和物质福利,但这样假定符合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否则就取消了经济学分析本身)。当一项生产活动(财富创造活动)造成污染时,我们所要作的就是比较其所创造的财富(福利)同污染所造成的财富(福利)损失的量。只要其创造的财富大于财富的损失,即净财富创造量为正,这一生产活动就应当受到鼓励至少容许存在。随着财富的增加和污染的加重,财富创造活动所生产的价值不断下降而因污染所损失的价值不断增加,以致最终一项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价值会等于或小于其污染所损失的价值。从理论上说,社会对一项具有正负效应的活动(如带来污染的生产性活动)的容许程度应该达到财富的边际效用与污染的边际损害相等那一点为止。这是对环境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基础。当然,环境污染的外部性使财富创造和财富损失的承担者出现分离,但这并不改变事情的实质。就是说,当一项生产活动带来了对其他人的环境侵害,究竟是要制止这样的生产活动以避免侵害,还是容许这一“侵害”的合法存在,用经济学的语言表达就是“产权”如何确定,即,是将权利确定给制造侵害的甲还是确定给受到侵害的乙,关键要看是制止甲的活动造成的损失价值大还是容许甲的活动对乙造成的损失价值大。如果是前者,产权应该属于甲,乙自己去想办法避免损害;反之,产权应该属于乙,甲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对乙给予赔偿。这一看似拐弯抹角实则明白无误的观点,是对待环境问题的经济学视角的核心所在,它应该成为整个环境政策的理论依据。
回到现实中。虽然我们的有关机构和有关政策有时候也是这样做的,或者也达到了同样效果,但只是“巧合”。显然我们并不是在一个明确的概念下自觉地有意识地依据这样的思想行事,它并没有成为制定整个环境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基础。可资证明的是,有时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会对污染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有时又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取缔。在这里,为了蝇头小利而造成巨大污染损失的行为与正常生产活动的次要不良环境影响是没有明确区分的。
在善恶中性的基础上以财富最大化为依据看待环境问题是经济学思考的核心。不过,这并不是说要由政府去对每一起污染事件进行比较和计算损益。科斯的研究表明,只要存在完善的市场制度,有关各方的市场化谈判就可以达成一个有利于产出最大化的协议。诚然,因为市场的不完善,因为市场交易不可能无成本地进行,交易成本过大常常使市场制度无法发挥作用,因而政府的干预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政府作用的方向应该是建立完善的制度,特别是建立产权制度,弥补市场制度之不足,而不是取代市场的作用,更不是直接代替企业进行决策。这就是说,政府的职能是根据财富最大的原则来确定污染的权利(产权),并使之市场化,变为一种可交易的权利。企业依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和盈利原则自主选择购买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或者放弃购买这种权利,自己投资建立治理污染的措施。在两者都得不偿失的情况下,企业自己会选择关门大吉或者搬家走人。这不用我们的有关部门劳神费力,强制搬迁而不可得。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在于供给恰当的产权制度和调整总的污染排放限额(其依据当然也是财富最大化),以矫正排污权利的市场价格。如果污染权市价过低,就起不到限制污染排放的作用,也不足以抵补政府的环保设施支出,污染将泛滥成灾;价格过高,将使许多本来在经济上合理的生产活动被迫停止,这也会带来社会财富的损失。有了恰当的产权制度,无论企业做何选择,企业在市场中的择优行为都将使社会所得到的是最好的结果。重要的在于,离开了市场评价和经济主体的择优,我们并不清楚企业的排污行为这个“恶”大,还是企业花费巨额费用兴建治理设施以致成本增加使消费者不得不用高得多的价格购买其产品这个“恶”大,抑或干脆让这家企业关门停业以致于工人失业经济萎缩这个“恶”更大。有了恰当的制度,无论企业的选择如何,社会福利均为最佳,“善莫大焉!”
(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版)
王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