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法的理性魅力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作者:王 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未来,必须具有这样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培育“四有”新人目标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既要增强主体意识,树立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又要立足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求利性的实际;要树立开拓、进取、创新的观念和功利、信息等功效性价值观念,并基于市场经济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培养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良好心理素质。
  法的理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构筑大学生以上的思想政治素质。
  3.1用法的民主、宪政构筑大学生先进的政治素质
  由以上分析知道,从法的内涵到法治无不散发着理性的气息。法的民主、宪政理论就是法的理性在政治领域的体现。一个大学生的政治素质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后天的教育实践中逐步建立的,特别是其大学阶段的教育学习具有重大的影响。大学生通过接受法的民主、宪政的教育,能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世界各种政治形态,从而能客观的理解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构筑起先进的政治素质。
  大学生通过教育学习知道:民主是指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宪政是“民主的政治”。在我国,民主宪政是政治体制的基础。只有坚持以宪政为本,民主为根,才能体现出国家的权力真正属于全体人民。离开了民主宪政,我国的政治体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政治体制则是民主宪政的结果,民主宪政的最终结果就是出现一个健全的政治体制。还有,中国近现代百年宪政史是中华民族奋力从贫弱走向自强的历史,它蕴含了多少辛酸血泪和惨痛教训;新中国宪政建设几十年来所走过的风雨历程是不平凡的,既曲折、艰辛,又豪迈、雄浑,而且总是在不停息地追寻,即不断追寻和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之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创造最重要的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40余年的社会主义宪政史,书写了我国宪政史上崭新的历史篇章。
  大学生可以理性的思考,在与西方宪政的比较中,不能否认西方宪政的先进之处,但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宪政制度结合国情,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紧密联系,显得更加具有科学性。因为中国宪政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更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利于扩大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吸引人民群众和各民主力量参政议政,加强宪法的实施以及加强国家机构建设等。
  显而易见,大学生通过对法的民主、宪政理论的学习,更能深刻地理解、支持我国的宪政制度,最终构筑起先进的政治素质。
  3.2用法的诚信、公平构筑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当今的大学生独生子女很多,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大多数父母忽视了对他们思想道德教育,造成一部分大学生自私、狭獈、唯我独尊的习惯,这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不符。大学生可以通过对法的诚信、公平理论的学习,从法的这种道德理性来反思自己的思想道德行为,逐渐地校正其思想道德的不足,达到法的道德理性的要求,最后,提高他的思想道德素质。
  例如,一个诚信道德不足的大学生可以通过对法的诚信的学习知道: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对具体合同当事人的要求是:①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和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②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③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其实是在合同领域道德对人的要求,不具有这样的道德,也即法的道德理性,他必将受到一个接一个的挫折,因为法的这种道德理性要求他必须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无条件的命令,使他逐渐在法的这种道德理性中形成自己诚信的道德品质。
  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因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关系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大德育工作者一定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深刻地感受到法的理性魅力,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同时,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和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当代的大学生只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才能学习借鉴西方成熟的法治文明,又能立足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国情,经世致用,登高望远,实践法律理性,最终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法律出版社,2001.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余延满.合同法原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6巩献田.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Functions of Spirit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to College students from Rational Charms of Law
  Wang Ying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100025)
  AbstractLaw is "the art with justice and good faith",the reason of law reflects in the intension of law and in the adjustment of law to the society.The reason of law requires people hav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establishes the personal due behavioral standards and good faith of law of himself,moreover,expresses the respects to the spirit of law which justice is the key from the heart.The charms that law embodies has the irreplaceable functions on the spirit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the contemporary university students.
  Key wordsreason of law,rule by law,legal education,the spirit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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