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之解读
作者:刘 霞
一旦某地发生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定要下达一些“禁止”性文件。禁止晚自习后学生自行下楼梯,须由老师组织;禁止在恶劣天气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等等。这些“禁止”性文件,除了起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作用外,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可以说毫无功效。导致“案例六”的根本原因不是栏杆折断,而是该校的超负荷招生,是该校的管理责任疏漏。一个小小的广纳镇中心小学竟招了20个班级,平均每个班级的学生都在75到85人之间!每个班的学生人数是正常情况的2~3倍。国家建设部规定,容纳1000人以上的学校教学楼,楼道的宽度至少要保证在2米以上。该校在建校之初是符合这一要求的,但随着学校的扩招,学校硬件条件已远远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上千人的学生下晚自习,负责管理的老师却只有1名。学校从招生到教学管理,整个一条龙的体系中都缺乏制度性规范,更别谈什么责任落实到位。沙兰镇小学悲剧发生后,几乎每个责任人都可以振振有辞,举出一些推卸责任的理由。由此可见,如何在事故发生前防患未然,通过制度保障减少弊政和人祸引起的灾难,才是预防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发生的可行路径。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实效性预防措施
(1)灾缘政而生,灾变应人,要在责己
许多国家的中小学都设在社区最安全的区域,教室和操场则顺理成章地被指定为紧急状态下的公共避难场所。但是尽管有1998年洪灾的教训,案例五中的沙兰镇小学校址在事发前却处在最低洼的地段;海南省目前仍有D级危房(危房中最严重的一类)46万平方米,占全省中小学校舍的12%。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学校必须为师生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宏观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将国家教育安全法的立法活动提上议事日程,并据此为各类学校的设立和完善提供安全标准、制度保障,例如学校的建筑安全,教学设施安全、选址安全、抗震防洪能力等指标,为学校教育安全提供物质上的安全保障。[3]微观上,各地政府要贯彻“一保安全,二保发展”的原则,加大教育投入,重点消除学校安全方面的危险因素。解决好学校安全工作有钱办事、有人办事的问题,扭转被动应付局面,彻底走出发生——预防——再发生的恶性循环。比如济南市从2000年至2005年底共投入1.51亿元,改造284处学校,31.95万平方米的危房,对校舍安全进适时监控。
(2)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要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要不出安全事故,就必须在学校领导班子与师生员工中切实进行安全教育,以增强安全责任感、充实安全知识与加强法纪观念。一些学校出事前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一出事则后悔莫及,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制度性的预防要求。校园安全工作必须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必须是校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确定一名副校长、副园长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后要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其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强化教师的安全责任,建立起全员负责、人人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体系。树立“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一切为了学生”的观念,及以人为本的教育服务新理念。切实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强化对学生上操集合、放学疏散等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把安全教育作为幼儿园、中小学课程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以提高中小学生幼儿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遇到危险时自护、自救、逃生和报警的方法。建立一套付诸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事事有人管与查,年年作定期的安全普查,一旦发现危险苗头,立即研究措施及时解决,防微杜渐。
三、结语
学校作为培养人的公共部门,它的第一位职责是保护学生的安全,使他们健康成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警钟长鸣,悲惨的事件已经成为过去,再苦难的心灵也要面对明天。如何使未来变得美好,如何能在悲痛中找到避免再次悲痛的良药,才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问题。尽量减少乃至避免悲剧的重演,才是对那些死于非命的孩子最好的悼念。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81.
[2] 鲍遂献,雷东生.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403.
[3] 赵旭.论建立国家教育安全法的必要性.教学与管理,2006(1).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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