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教师遭遇校园暴力应如何维权

作者:龙小林 杨唐盛 罗署琼




  
  二、 刑事诉讼法律救济
  
  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英国人创造了引以自豪的一句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利,即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帮助的权利。对于受到校园暴力侵害的教师权益,在刑事诉讼救济方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两种救济程序惩罚犯罪分子,使自身权利得到救济。
  1.公诉程序的救济
  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有关司法机关受理立案侦查后,认为属于公诉案件,由检查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审理,请求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受校园暴力伤害的被害教师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控告,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程序的形式来救济已被侵害的权利。
  同时,根据《形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即“被害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的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和第203条的规定,即“被害人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据此,遭受校园暴力侵害的被害教师如果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如果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即申请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该案件重新审判。
  2.自诉程序救济
  自诉,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有三类: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此,教师对于校园暴力导致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导致轻伤、重伤、死亡等重大刑事案件,被侵害教师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有关司法机关(公案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如有关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属于第三类案件。被害教师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解决实践中被害人告状无门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同时,根据《形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和第203条的规定,在自诉程序中,被害教师同样拥有申请提出抗诉的权利和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
  
  三、 结束语
  
  平等、自由、公平、社会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如果将这些抽象的词汇转化成具体的制度安排,至少包括对人的价值,特别是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的价值的尊重。在造就千百万建设法治国家的人才中,教师担负着特殊的使命:教育的振兴,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兴盛,皆系于其身。然而,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对教师地位认识不足,尊重不够的现象,甚至暴力侵害教师权益的现象。为了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必须在全社会培养重视教育、尊重教师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我们的教师也要勇于运用包括《刑事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和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只有这样,教师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法治的精神才能真正得以弘扬。
  
  参考文献
  [1] 张宇,王欣.谁来保障教师权益.青年教师,2005(12).
  [2]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二版).
  [3]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6]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 黄崴.教育法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 张驰,韩强.学校法律治理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9]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二版).
  [10] 许道敏.民权刑法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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