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校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及其适用

作者:方益权

等),学校教职工等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如讽刺、挖苦、嘲笑、责骂,冷落、孤立、排斥,拒绝学生进教室听课或学习,公开学生的个人隐私或秘密并加以宣传、渲染,任意公布、肆意评说学生的考试成绩等),学校教职工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如对学生的日记、信件以及身心疾患、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地位及其婚姻状况等个人秘密进行不当泄露等),受害人可依法请求侵害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5、赔礼道歉
  在校园侵权中,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一般而言,这种方式适用于侵害学生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既可以由加害人向受害人口头表示承认错误,也可以由加害人以写道歉书的书面形式进行。在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侵权责任,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应将这一事项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一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不同,它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在前述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显性校园侵权或隐性校园侵权中,受害人都可以同时主张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二、校园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适用
  
  适用校园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
  侵权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由于民事责任制度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中的“平均的正义”或“矫正的正义”的价值理念,体现在侵权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就要求坚持“填补损失”或“填平损害”的原则,即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如果加害人承担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尚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所受损失,则同时适用多种责任方式,直至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在校园侵权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学校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多种民事责任方式。
  学校公共场所施工所致之校园侵权;学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所致之校园侵权;学校原因产生环境污染所致之校园侵权,如学校随意倾倒化学实验残液等污染环境所致之校园侵权,学校在学生宿舍放置炭盆供学生取暖致使学生一氧化碳中毒等;学校饲养的动物所致之校园侵权,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学校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多种民事责任方式。
  学校教职工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罚站、罚跑、罚抄课文或作业、放学后留校、打骂等),学校教职工等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如讽刺、挖苦、嘲笑、责骂,冷落、孤立、排斥,拒绝学生进教室听课或学习,公开学生的个人隐私或秘密并加以宣传、渲染,任意公布、肆意评说学生的考试成绩等),学校教职工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如对学生的日记、信件以及身心疾患、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地位及其婚姻状况等个人秘密进行不当泄露等),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学校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顺序
  各民事责任都有其适用条件。应根据校园侵权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以确定是否适用某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并进一步确定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顺序。如:对于正在进行或延续的校园侵权行为,受害人应请求停止侵害;对于存在某种有可能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或在对学生的损害已经发生或妨碍已经形成之后,该紧急事实状态并未消除的,受害人应请求侵害人消除危险,以防止伤害的发生或进一步的伤害的发生;侵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学生损害的,受害人应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以补偿所受的损害;侵害人因侵害了学生的人格权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害人应请求侵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害人侵害学生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受害人应请求侵害人赔礼道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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