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4期

国外关于特殊儿童自伤行为的研究综述

作者:孙立双 韦小满



一定的依据。
  (3)痛觉调控理论
  在痛觉调控的神经学领域,研究者发现了一个内源性阿片肽系统(endogenous opioids system)。高水平的生理压力会刺激内源性阿片物质的释放,从而增加对痛觉产生的刺激的忍耐力。因此研究者提出了两项假设:其一,如果自伤行为的出现提高了痛觉阈,那么它可能与其它非伤害性行为一样是容易受到环境影响的。其二,可能一些个体的自伤行为就是通过内源性阿片肽的释放来维持的。这些解释涉及到更为复杂的药理学和行为学研究,现有的支持性例证也处于比较混杂的阶段。但这一假设引起了用药物抑制自伤行为的广泛研究。
  
  4.2 心理学方面
  此外,研究者还从心理学等角度人手探讨了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其中有代表性的是Carr(1977)在综述关于自伤行为动机文献的基础上。总结提出了自伤行为动机的假设,其主要观点如下:
  (1)社会性正强化假设
  这一假设认为自伤行为的持续,依赖于随之产生的社会性结果(包括社会性注意、喜爱的事物等),尤其是监护人由于自伤行为而给予的社会性注意。个体认识到自伤行为的产生会引起监护人的关注而运用这一手段获得社会性注意。当监护人在个体出现自伤行为时给与注意,则强化了这一行为,这使个体认识到“只要我做出这种行为,就会得到注意(接近喜爱的事物)”,从而引致个体在需要得到注意(接近喜爱的事物)的时候,再次进行自伤行为以达成目标。这一假设认为自伤行为会随着社会性注意的增加而增加,反之则会随之减少。已有许多研究者以这一假设为基础进行了实验。
  (2)社会性负强化假设
  这一假设认为自伤行为的目的在于逃避或终止他不喜欢的事物,比如说“成人的要求”、“难以完成的任务”等等。当个体遇到他不喜欢的事物或即将被要求从事他不喜欢的任务时会表现出自伤行为,而这种危险行为一旦发生,监护人一般会采取中止当前活动的举措,这一行为便成了自伤行为的强化物,当个体再次遇到他不喜欢的事物或任务时,会再次从事自伤行为以达到中止当前活动的目的。
  (3)自动性正强化假设
  这一假设认为,自伤行为是弥补感觉刺激缺失的一种途径。当个体处在环境刺激较为贫乏的情况下时,更容易发生自伤行为以弥补感觉刺激的缺失。
  (4)自动性负强化假设
  一些反应能直接终止或至少是弱化正在进行的刺激。比如说,抓皮肤可以暂时缓解由于蚊虫叮咬而带来的“痒”的感觉,揉太阳穴能缓解头痛等。由此推理,当头部或面部出现局部疼痛时,打击面部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由于它缓解了疼痛,这就形成了负强化。当刺激再次来临,此行为出现反复并持续下去。因此,某些个体的自伤行为可能与身体状况有关。比如撞头行为可能与中耳炎有关。
  其它一些假设还包括:器质性假设,即认为自伤行为是异化了的生理机能进程的结果。心理动力学假设则认为自伤行为可能是由一些心理上的因素引起的。
  Carr的理论给自伤行为的研究带来了新的活力,使关于自伤行为原因的研究出现转折,跳出了行为本身的限制,开辟了“行为一环境”这一新的研究领域。
  随之而来的一些实证性研究验证了上述假设,表明一些个体的自伤行为可能是由社会性因素维持的,自伤行为可能通过正强化或负强化而得到加强。从这一角度出发的理论认为自伤行为是一种习得性反应,个体通过学习行为与环境变化关系而获得相关信息,再次做出自伤行为,试图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
  
  5 干预方法的研究
  
  关于自伤行为干预方法的研究,已经有大量的实验报告提供证据,有关干预方法的研究显得纷繁复杂。首先,由于自伤行为是一种个体差异性比较大的行为,所以对一个个体有效的干预方法不一定适合于另一个个体。其次,自伤行为的病因或动机也是多种多样,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哪种方法是万能的。因此,目前的研究尚无规律可循,各个研究者都是从个案的角度来阐述研究方法。
  大体上方法的选择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之前,研究者一般采取以惩罚为基础的干预方法,如“过度矫正”、“隔离”等。惩罚法的特点是不用鉴别问题行为的维持变量,直接对问题行为本身给予一个厌恶性刺激,因此该方法在应用上较为简单,并且一般都能产生及时的效果,在一些有严重自伤行为的个体上则能产生很好的效果。但惩罚法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点,只是一味地抑制自伤行为,并不能从根源上根除它。另外,惩罚程序一般不涉及适当行为的塑造,所以是一种比较消极的干预方法,而且惩罚法的应用涉及到伦理及法律的问题。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意识到,好的干预方法应该是没有或很少对个体造成侵犯的,并且应该教给个体一个替代性的行为。从这一观点出发,厌恶性干预方法(以惩罚为代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人们尝试着避免采用这样的程序,以免对个体造成侵犯。有研究者在惩罚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得到了一定的成效,如Rachel和1wata(1999)等通过对比实验发现,惩罚法在与强化法联合使用时能提高效率,达到更佳的效果。这也对干预方法的联合使用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另外,关于非侵扰性策略的研究也有一定的进展,如Lizen(2003)以两名重度智力落后的个体为被试,检验了“消退+非侵扰性保护措施”的效果,发现干预开始后,自伤行为迅速减少并持续6个月没有出现。
  自80年代以来,以功能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功能性行为评估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1997)也明确规定功能性行为评估(Functional Behav.ioral Assessment,FBA)是对有问题行为的儿童进行干预之前必须进行的程序,并且干预方法的选择要以功能性行为评估的结论为依据。自此之后,功能性行为评估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干预方法日益受到了研究者们的青睐。有研究者对近些年关于功能性行为分析的文章进行了综述,其中有64.6%的文章把这一方法应用于对自伤行为的功能分析上。
  然而,由于自伤行为的复杂性,造成有些个体的自伤行为很难通过功能性行为评估的办法来进行分析。如Mark和Davies等(1998)描述了在家庭背景下,对一个有严重自伤行为的儿童进行分析的过程。这个方法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暴露了很多问题。首先,自然情境下的研究有一定的困难,因为所观察到的行为的增多或减少很可能与其它一些没有进行或无法进行控制的因素有关,如情绪的不同,睡眠的改善,饮食的改变等等。其次,自伤行为是一种带有极大危险性的行为,而功能性行为评估却要求在一定的情境下允许这种行为的继续,这对于有严重自伤行为的个体而言是不太适合的,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最后,以功能性行为评估为基础而发展出来的干预措施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在有些个体中并不适用。
  由此而言,虽然功能性行为评估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干预方法是当前所公认的方法。但在其它领域,一些研究者也尝试了其它方法,尤其对于有严重的自伤行为的个体,在行为疗法对其不起任何作用的情况下,一些研究者尝试了药物疗法,因为他们推测在自伤行为这一问题上,血清渗透系统、多巴胺系统和阿片汰系统等的病变,可能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关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许多研究者报告了纳曲酮(naltrexone)在治疗自伤行为中的效果。
  把生物学模式与行为学模式相结合来检验影响破坏性行为的维持变量,从而为个体提供一个更综合的干预方法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单一的治疗方法已经不再是干预的主导方式,这一理念在自伤行为的干预方面也有体现。Crosland等人(2003)把功能性行为分析与药物治疗相结合,利用功能性行为分析为药物治疗提供信息,使研究者能更清晰地了解到在什么样的情景下,什么行为最容易受到特定药物的作用。这一方法是药物治疗领域的一个新的进展,是一种跨领域的研究方法,对今后的研究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
  关于自伤行为干预方法的选择也出现了融合的现象,研究者发现许多研究方法在单独使用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这可能是因为个体的自伤行为由一个以上的强化物维持,因此需要综合使用各种方法。
  总之,当前干预方法的研究呈现出了一定的特点:
  首先,以功能性行为评估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干预方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功能性行为评估也成为干预之前所必须进行的程序,并且出现了与其它方法结合使用的趋势。
  其次,干预方法越来越趋向于避免干扰性、侵犯性,趋向于教个体恰当的行为反应以替代不恰当反应。
  再次,干预方法趋向于融合,趋向于互相补充,单一的干预方法越来越少。许多研究者尝试把以惩罚为基础的干预方法与以强化为基础的干预方法结合使用,既避免了单一方法的弊端,又能有效地提高干预的效率。
  
  责任编校 杨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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