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作者:于素红
3.2.2 完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种类
笔者认为应该从3个角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种类。首先,应该考虑特殊教育对象的类型。特殊教育教师是对特殊教育对象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人们通常是根据教师服务的特殊教育对象的不同来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分类。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按特殊教育对象的不同把特殊教育教师分为8类,不同类型的教师有不同的资格标准,彼此不可融通。上海的原有制度只有为聋生、盲生、弱智学生、工读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教师资格标准。近些年来,特殊教育对象的类型在逐步扩大,自闭症、脑瘫等类型的特殊儿童也纳入了特殊教育范畴。因此,应该制定相应类型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标准,并对不同类型教师间是否可以融通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应该考虑不同的教育阶段。原有制度只考虑到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并没有对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师制定不同的资格标准。目前,上海特殊教育已经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因此,应该对所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都制定相应的资格标准,并对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师资格如何融通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应该考虑任教学科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现行的教师资格证书上都要注明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原有制度并没有关注到特殊教育教师任教学科的问题。因此,应该根据特殊教育的实际需要规范教师的任教学科以及不同学科教师资格融通性的问题。
3.2.3 建立多层级、定期更新的激励制度
特殊教育教师的成长是个终身的过程,是专业不断发展的过程,它不仅要求通过职前教育为其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更要求通过职后的不断学习和教育来促进专业的发展。特殊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作为实施教师专业化战略的重要标志和保障措施,应该具有激励教师发展的功能。原有制度虽然只是特殊教育教师的准入标准,却并没有限定证书的有效期限,也没有划分等级。这种终身性、不分等级的资格证书不能适应特殊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继续教育缺乏激励作用。国际教师资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是对教师资格证书做出了分级和定期更新的规定,教师要想取得继续任教的资格或者高一级的资格,就必须接受继续教育,获得规定的学位或取得足够的学分。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实行的是资格准入与资格等级结合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美国要求一位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成长需要经过初级特殊教育教师、导师制实习、专业继续教育三个阶段,并建立了优秀教师国家认证机制。当然,多层级的教师资格制度应该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相一致,应该与教师专业发展的程度相一致。目前,上海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殊教育教师数量充足,教师专业地位和社会地位较高。因此,建议上海市特殊教育教育教师证书应是多层级、定期更新的,从而把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职后继续教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激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发展。
3.2.4 建立临时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原有制度规定教师必须已经“分配到特殊学校任教”、“在新任工作一年内经过培训、考试和考核”才能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但并未对“分配到特殊学校任教”的教师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管理上的空白与原有制度教师准入的定位不相符。因此,笔者建议上海采用国际上应对此类问题的通常做法,建立临时教师资格制度,对临时教师的资格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取得临时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才可以在特殊学校任教,并必须在较短的有效期内取得正式资格,从而防止从教人员的素质过低。
另外,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特殊学校的某些课程需要从社会上邀请医学、康复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士来任教。对外聘教师也应该建立临时教师资格制度,规定教师应该符合的标准,限制任教的学科。
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设要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教师数量、教师质量等客观状况相适应,更要与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进程相适应。因此,上海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设也必然要经过一个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相信随着国家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上海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会有更好的发展。
责任编校 周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