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语言变体理论及其对检察语言研究的意义
作者:刘件福
在本节,我们将首先浏览检察工作的概貌,然后探讨各环节中纷繁复杂的语言变体情况,并依据语言变体理论对这些检察语言变体进行功能分类。
3.1检察工作概貌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制尊严、保护人权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检察工作既意义重大,又复杂艰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为“(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2000)。具体说来,检察工作包含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等几大环节,每个环节又涉及众多工作(王炳祥,200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从性质上,检察工作可以划分为形式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两大类。
3.2语言变体理论与检察语言变体
检察工作千头万绪,这就意味着检察工作中的语言使用也必然会呈现出特征丰富的景象。
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所有检察官属于同一社会网络、同一社团,这个社会网络或社团具有广泛认可的语法规则和行为规则,具有群体言语行为特征。因此,检察官自身使用的法律语言本身就可以被视为一个大的语言变体。同时,由于工作性质、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在检察官这个同一社会网络或社团内部又会形成多个分支。随着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和分工的精细化程度提高,在不同的环节又形成和建立各自不同的语言表达系统。即使是同一系统的检察官,在具体运用语言时也会形成各自的言语风格(参阅华尔赓,1996)。就拿法庭的检察官来说吧,做的是同样的出庭公诉工作,但在具体运用语言时,特别是在与被告方律师交锋进行辩护时,各自的言语风格和修辞手段都不尽相同,进而形成语言态度的不同社会结构,由此产生不同的语言变体。此外,检察工作中的语言使用还涉及民族变异、地域变异、双语变异、双言变异等情况。
从言语民俗学的角度来看,要了解一个检察语言事件,就必须充分考虑Hymes所总结的八个要素:场景(包括该语言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如公诉时的法庭)、参加者(该语言事件的当事人,包括检察官、其工作对象等)、谈话目的(为何要实施这些检察言语行为)、谈话顺序(检察官与其他当事人在该语言事件中是遵循一个什么样的顺序进行言语互动的)、基调(实施言语行为的口气和态度)、工具(采用书面语、口头语抑或其它交际渠道来实施该语言事件)、交际规范(如何理解对方的话,并做出得体的反应,从而保证语言事件的实施能够畅通)、语体(根据语言事件发生的具体情景采用得体的言语风格)等等。言语民俗学这个话语分析框架清楚地说明一个检察官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语言使用者。在工作中,检察官良好的语言能力和言语交际能力缺一不可,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她就必须认真考虑上述八个要素,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语言和社会文化背景知识以及所掌握的语言变异性资源,去判断已发生的谈话,并对将要发生的谈话进行预测,从而采取得体的反应性言语行为(参阅戴俊霞,2001)。
而从语域理论的视角来看,决定语言特征的情景语境三要素(即语场、语旨和语式)的任何一项发生改变都会导致意义的变化,从而形成不同的语言变体。语场方面,首先,检察语言可以视为一个大的技术类语言变体。同时,检察工作千头万绪,每个大环节本身又包含众多子环节,检察官在不同工作岗位上呈现出不同的言语特征,从而产生不同的语言变体。比如,同是检察文书,立案决定书显然有别于公诉意见书,我们可以说它们是两种检察书面语变体。语旨方面,依据所面临的工作对象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关系,检察官采取不同的言语策略,实施不同的言语行为。比如,在受理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时,检察官必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笔录证据。如果被讯问人一个是受过多年正规法律教育的渎职法官,另一个是在法院工作但毫无法律知识的司机,显然讯问的手段和言语表达(包括词汇句法的选择)不会一样:对前者使用的表达可能比较正规,专业性强些,对后者可能使用相对随便的语体。因此,检察官工作对象的身份与背景不同也是造成不同检察语言变体的重要因素之一。语式方面,检察官会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场景和惯例来确定交际渠道或媒介是选口头语还是书面语。比如,公诉书采用程式化的检察书面语体,而侦查讯问则一般使用口头语来进行。
总之,语言变体理论是检察语言变体的语言学理据。同时,只有充分考虑语言使用的社会文化因素,我们才能正确认识和解读这种司法语言变体现象。
3.3检察语言变体的功能分类
为了能更好地研究检察语言运用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检察语言使用的效率,我们尝试以语言变体学说为理论依据,对检察语言使用中的众多复杂的言语变异现象进行归纳梳理和功能分类,以期建立一个检察语言的表达手段系统。
首先,根据语域理论,我们将整个检察语言看作一种专业语体。然后,依据语体功能与检察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行业要求,将检察语言变体分为作为书面语言变体的程式化检察文书与作为口头语言变体的灵活性检察口语表达,分别覆盖不同检察环节(或岗位)。
具体分类情况请见图1。

四、结束语
本文从社会语言学、言语民俗学和系统功能语言学三个角度探讨了语言变体理论的语言学理据,并以语言变体理论为理论依据,分析了检察语言的复杂多样的变体现象,并对这些检察语言变体进行了粗略的功能分类。研究发现,该理论对认识和分析检察语言、指导检察官的语言使用及检察工作中的语言应用,都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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