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电话门事件”和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彭家法 杨 会

并且,“电话门”作为与世界杯足球有关的事件,一定会为全国上下无数球迷所关注,这就更必须照顾到老老少少,鸿儒白丁。因此,考虑到大部分接受者的认知和理解的水平,使用者在“电话门”之后加上“丑闻”或“事件”是不无道理的。它一方面满足了求新求变的新闻体要求,能够吸引读者的目光,另一方面又不会因为过于标新立异而影响了信息的传达。虽然我们常说语言的经济性原则,但语言是否经济不能仅靠文字上是否简省来决定。如果文字简省而理解费力,就势必影响到大众对此类语言的接受和普及,反而削弱了语言达意的经济性,是不可取的。
  第二,从语义方面来说,“门”的意义并不简单等同于“贬义的事件、丑闻”。在传统的汉语词汇中,“门”是词根,没有作为词缀的用法,其成为词缀并且表示“丑闻,(贬义的)事件”完全来自于英语。由于英语中的“Watergate”使用意译翻译成汉语“水门”后,当英语中的gate由词根演变成词缀并出现大批“-gate”式的词语时,汉语中也就自然而然地引进了“门”作为词缀的用法。归根究底,“门”作为词缀的用法及意义只能说是“旧瓶装新酒”,其新的意义“丑闻,(贬义的)事件”是无法由“门”这个字本身得出来的,而且汉语中的词缀意义,常常只有一定的提示义和联想义。因此,“电话门”事件绝不简单地等同于“电话门丑闻事件”或“电话门事件事件”,更不能武断地将其定位到叠床架屋的语病中去。
  汉语中类似此例的同义反复比比皆是,如“玫瑰花”、“芭蕾舞”、“高尔夫球”等。我们可以将“‘电话门’事件”或“‘电话门’丑闻”看成是一个偏正结构,“电话门”是指一个特定的丑闻事件,而后面的附加词只是广泛的指称,当然也是可以删去的,正如“玫瑰花”可以称作“玫瑰”,“黄鹂鸟”也可称作“黄鹂”。
  第三,从汉语语法的类型特征来看,分析性的组合手段增加了语义叠架的可能性。汉语是分析型语言,主要采用分析性语法手段,即通过词与词的组合表示语法意义,构词方面复合词占优势,派生词较少。这与用词本身的形态变化来表达语法意义的屈折性语言有着很大区别。汉语使用者在表达时如果想突出特定的意义或进行某些强调,通常是通过分析型的组合来体现,但这种方法与形态变化的手段相比,更容易出现语义羡余和叠架形式,比如“无故旷课”、“白白虚度”、“久久伫立”用较“纯正”的规范格式来评判的话都是不合理的,有“画蛇添足”之嫌。但是,这里面却含有语用者个人的理解因素以及特定环境里的表达需要。再来看“电话门事件”或“电话门丑闻”,“电话门”是由“电话”这个词根(当然这里有特定指代意义,涉及到丑闻事实)和“门”这个表示“丑闻,(贬义的)事件”的词缀组合构成,本身的确能表达完整的意义,但汉语的分析性特征,再加上“水门事件”这一固定指称的影响,使用者不知不觉地在其后加上了“丑闻”或“事件”,我们不能因此而判定它们“有罪”。
  综上所述,从“无罪推定”的原则出发,我们并不能提出“电话门事件”或“电话门丑闻”不合理的结论,相反通过分析我们找出了出现这种叠架形式的主客观基础。当然,有了主客观基础并不代表它就是合乎规范的,最终还是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由大众来选择。近些年,大量的新词新语不断出现,加上原先已经存在的一些颇受争议的语言用例,引起了人们对汉语规范度评价问题的关注,大多学者还是认为要使用弹性尺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有无特定的表达效果,语用值有多大等来作为衡量标准,这些原则和我们的分析在精神上也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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