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语体构成成分研究
作者:丁金国
一致,不外乎上位有立论与驳论,立论的下位有因果法、例证法、引证法、比喻法等;驳论下位有驳论点、驳论据、驳论证。立论与驳论在语篇中也不是绝对对立,常是以一种为主,另一辅之,或是二者结合,有破有立。
2.5.4对话(conversation)“对话”是人类语言发生的原初形式,是儿童语言习得的最初途径,也是人一生中言语活动的主要手段。其基本表现形式是:话语主体相互交替言谈。相互交谈至少是两人,因此而定义为:人们基于交际的需要,两人或多人相互交谈的连续语段即为“对话”。西方在上世纪下半叶以来,兴起了对“对话”的多角度研究,其中成绩卓著者,有Sacks,Schegloff,Jefferson(1974,1977,1998)等。他们从对大量的言语行为的观察中,提出了人们言谈的依次交替理论(tum taking),建立了对话结构理论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在他们之前,早在上世纪30年代,苏俄的Бахтин就已对对话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至今仍有启示作用。他的研究异于他人,强调对话的人文性,认为对话是人类语言文化的基本单元,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对话规则。对话的宏观结构包括三个要素:说者、听者和话题。这三个要素互动、互补,相互依存。三者间互动的润滑机制是语调(intonation)。语调介乎语言与言语、自我与他者、听者与说者之间,清晰地显示着对话者各自在对话中的地位、身份以及态度。在双向的言谈中,显示着喜、怒、哀、乐之情,传递着支持、反对、疑惑、怜悯之意。对话看似自由、漫无,无拘无束。实际上,发话先后、顺序、长短,语篇的详略、语言成分的重复率、言内义与言外义等,都要受对话结构的制约,其内在都有“对话规则”所调控。任何对话从构建伊始就是诉诸性的,就等待着应答。诉诸可不针对具体的个人,但针对某一话题而发却是实在的,为此,Б氏认为诉诸性和针对性是对话的基本特征。
2.5.5描写(description)在言语交际中,对人或事物的某些部分予以“突出”和“强调”的表述可视为描写。描写的功能在于“再现”客体的情貌。既是再现,那就不能“无中生有”脱离客体原质态作奢言侈语。描写与叙述的区别在于.:叙述重在事件的过程,强调的是线性序列;描写并不关注事物的整体演进,而注重对人和事物局部的精细观察。所谓的“形象化”的刻划或描绘,重要的原则是:追求“逼真”,而不能失真。这就要求“描绘或刻划”都必须有度,适度则宜,离度则悖。对于“度”的把握,应以话题为轴心,凡是有利于突出话题的描写则谓之宜,违于话题的艳词丽调铺陈,都是语篇的赘疣。描写表述的难度在于不趋俗,把人们习以为常的细部,能够脱陈立新地凸现出来,是描写表述所欲达的目标。写作学中对描写的分类,可谓周详务尽。实际上,凡是语言运用功能域所涉的任何“点”,都可设立一种类型。我们认为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认识和运用这种方法,从事语言实践或理论研究。因此,从描写的作用看,无非是两类:展示作用和激活作用。展示是基本要求,激活则是描写的最高境界,即通过对客观物象的描写,激起语用者的联想。“描写”与文艺语体息息相关,可说是文艺语体的基本表达方式,尤其是散律文艺语体,离开了描写也就失却“文艺性”。与上述其它表达方式不同的是,描写本身不能独立成“体”,多广散在各种语体之中,即使是论证语体,也不完全排斥描写。
2.5.6抒情(expression) 语用主体因客体而激发出的内在感受,用抒泄的方式表述为“抒情”。所谓“抒情”,既不同于叙述,也不同于说明和描写,更异于“以理服人”的论证,它们都偏重于对客观物象的表达,而抒情则是以主体内在的情愫唤起接受者心理上的回应。前者重在再现客观外在现实,后者则是主观表现内在意绪。在中国语用史上,最先论及此种表述的是汉《毛诗序》,日:“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情发于声,声成文(指宫商角徵羽五声之调,郭绍虞注)”;对此作进一步阐释的是刘勰,他在《文心雕龙·情采》中,倡言“为情而造文”,认为“情者文之经”,“五情发而为辞章”(情采)。抒情在语篇形式上由三个要素构成:听觉符号、视觉符号及其所承载的情感语义。抒情表达就是借助于可感性的听觉、视觉符号,释放个体内心的主观情思,藉以达到主客体相谐的境界,以发挥其感化功能。既然抒情是以主观表现为基本特征,那么抒情的过程必然是一种主观评价程序,其所表现出来的任何感情都必定隐含着主体的价值判断。抒情方式在表达过程中,较之其它形式更为自由,但其自由度既受制于社会文化观念,也受制于个体的整体素质。
2.6 风格形态风格与语体都是语言运用的产物,但二者不在同一个平面上,是一种隶属关系。语体是语用的基础,风格是附着在语体之上对语体起着一种藻饰作用的审美形态。语体是第一性,风格是第二性,风格是语体的基本构成成分之一。由此观之,风格对语体的伴随性是绝对的,是人类语言运用中的普遍原则,它对于任何话语都是一视同仁,不存在有无的问题,更非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那些有成就的作家和成熟的作品才有风格,或唯有文学作品有资格承受风格的褒奖。风格之于语体伴随的普遍性,Aristottle在《修辞学》和《诗学》中,较为深透地弥漫着这一思想。《修辞学》在区分诗歌戏剧体与散文体的基础上,着重对散文体中的演说体予以重点论述,认为司法诉讼应精确质朴,典礼演说应壮丽雄伟,议会辩论应逻辑严谨,他还特别强调“不要忘记不同的风格适合于不同的演说。”。可见,早在古希腊时代,对于语体与风格的关系,就认识得如此深刻。即使到了二十世纪,西方在强调文学文体学与语言文体学区分的同时,也并未否认非文学语体的风格属性。在古代中国,风格论的大家们在谈论风格时,从来就是与“体”联系在一起,所谓的“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曹丕《典论·论文》),当是很自觉的理论概括。经陆机到刘勰,对这种“风格”与“体”的依附关系的认识,擢升为“循体成势”的理论,并加以系统化:
“章表奏议,则准的乎典雅;赋颂歌诗,则羽仪乎清丽;符檄书移,则楷式于明断;史论序注,则师范于核要;箴铭碑诔,则体制于弘深;连珠七辞,则从事于巧艳,此循体而成势,随变而立功者也。”(刘勰《定势》)
兴起于上世纪后半叶的汉语语体学,汲取了中国古代风格论的功能思想和西方文体理论的精华,创立了具有实用价值的汉语语体学,把风格之于语体的依存关系表述为“语体的语言特点系统”、“语体的语言特征”、“语体风格”(与表现风格相对应)。这种从语言的物质性切入,对语体的各种语言特点作的离析,无疑标示着学术上的进步,但本质上讲的仍是风格。如讲学术语体,则界定其语言特征是:逻辑严谨、语词典重;日常谈话体,则是自然疏放、生动灵活;讲文学语体,则是洒脱流畅、跌宕起伏等等。可见,讲的都是语体的风格属性,为了与突显语体,所以才绕了一个弯儿,结果还是绕到“风格”上来。既然语体与风格是语言运用的产物,语体是风格的内在基础,风格是语体的表现形态,那么,风格作为语体的构成成分,不仅理论上顺理成章,事实上也是有据可征,不仅为汉语的语言事实所证实,也为其它语言的语用事实所证实,由此看来,风格对语言运用的普遍性这一命题无需再证明下去。
3 结语
对于语体构成成分的研究,我们试从形式着手,初步离析出了:体目标记、体脉结构、体材性质、韵律模型、表达方式、风格形态诸项。还可从语义人手,离析出语义结构的构成成分。语义结构是一种隐性结构,它存储于语用者的心理底层,潜隐在语体的背后,限制与规定着具体语篇在实际操作时语义选择的大致范围,并调控着语篇运行中各个部分之间意义上的连贯和形式上的衔接。对于语义结构成分的离析,鉴于相关学科研究的滞后,我们对语义结构成分的提取也只能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