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的结合
作者:张 雷 陈赞强
昂贵的教学活动。然而,由于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发展还只有五六年时间,其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尚未融入我国主流教育体制之中,因而很难获得学校教育经费的支持。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的课程主要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
2.学生代理案件身份不明确
我国有关法律援助的立法只有《法律援助条例》,而且其中只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法律诊所作为法学院的一个教学机构并不是一个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那么诊所的学生亦只能以一般公民的身份办案。这样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特别是刑事和行政案件时,其享有的权利远不如律师。这不仅损害了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者的诉讼权益,还使学生无法全面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
3.法律诊所教育的案源不充足
首先很多学校只建立了专业性很强的诊所,如清华大学只建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由于接受援助对象有限,也使案源受到很大限制。其次,对于初次尝试代理案件的学生而言,如果让他们代理过于复杂或由于种种因素久拖不决的案件,无疑会挫败他们的自信心。所以我们还应该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挑选一些难度适中的案件交由学生代理。这样一来就导致诊所学生在整个课程中很有可能代理不到案子,而没有达到诊所学习的目的。
4.社会地位问题
由于“诊所”属于高校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因此,“诊所”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难以得到社会应有的理解。
5.诊所法律课程的地位问旺
诊所法律作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在必行。但在目前的尝试阶段,其地位如何,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怎样,能否将它作为必修的一门课程去考核、评价学生的问题,必须从建立高校学生的学分体制上去进一步健全、完善。
6.诊所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模式选择的困境
由于道德问题所具的抽象性和多元化的特征,它需要教师去引导学生讨论一些并不能实实在在外现出来的问题,不像其他的法律技术问题那样有迹可循,因此成为许多诊所教师感到为难的一门课程。诊所教学中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集中课堂讲授式教学,二是利用课堂模拟进行问题式教学,三是利用真实当事人诊所,在学生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进行分散式教学。
可以请律师事务所有经验的律师承担指导的任务
此外,还有法学院学生多而教学资源相对少的冲突的问题,以及诊所中的教师培训、教师来源等问题。
四、法律诊所教育摆脱困境的出路
1.做好法律诊所教育品牌
法律诊所目前所遭遇困境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诊所教育在国内尚未发展成熟,对我国法学教育所起的巨大作用还未显现出来,因而仍没有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但是,法律诊所教育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优势:一方面,其发展对我国司法教育改革有着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诊所教师和学生都对这门课程投入了极高的热情。只要我们能够善于利用这些优势,努力做好诊所法律教育的品牌,使社会都认识到诊所教育的益处和教育界对其的需求,诊所教育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便会迎刃而解,这才是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的最好出路。
2.建立综合性法律诊所
建立综合性法律诊所的目的在于扩大诊所的案源。综合性的诊所没有专业方向的限制,更有利于教师从中挑选出适合学生代理的案件,还可以增加学生接触实践的机会。
3.寻求多方司法协助和资金援助
法律诊所学生学习的场所遍及社会的各个部门,因而学生在办理案件的期间,我们需要各个司法单位甚至学生取证所涉及的单位给予学生应尽的帮助。由于办案经费的限制,学生代理的多为本地案件,因而只要法学院做好与本地司法机关的联系工作,即可为法律诊所增添许多便利条件。当然资金短缺也是诊所教育目前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在诊所法律教育尚未广泛取得和其他理论课程同等的地位时,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发展不仅要依靠福特基金会的援助,更要争取到高校法学院和学校的支持。此外,由于诊所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质,还可以适当接受一些社会的捐助,以扩充诊所教育经费的来源。
4.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目前隶属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只有4000多名,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急需司法援助的人。而同时,全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系的学生正是一支潜在的强大援助力量。结合法律诊所及其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早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赋予高校法律诊所特殊地位,并承认诊所学生的“准律师”身份,使他们在从事法律工作之前,充分地参与法律实践,掌握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和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并为更多的社会弱者提供司法援助。
5.正确定位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教育的目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对我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是一个很大的促进。它带来的不仅仅是新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一种新的观念。当这种观念同我国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发生碰撞时,可以为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法律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提供一些帮助。同时这种碰撞也会让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并寻找适应中国法律情况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即诊所法律在我国进一步实践的定位问题。大多数学者都提到了如下几个方面,说诊所教育是创新教育还是辅助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专业教育,是全员教育还是精英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道路在中国的发展是不会平坦的,诚如学者所言:“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但是,法律教育不应当仅限于上述即时性目的,还应当向学生展示通过充分认识与这一职业相关的知识方能达致的最为宽泛的视界”。[7]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1]
本文为全文原貌 请先安装PDF浏览器
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