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研究
作者:田圣斌 杨 伦
定诊所中的一个或几个学生负责此案的处理。从当事人来诊所登记到案件的最后处理完毕,全部工作都由学生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来完成。
第三,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既包括基本技能训练、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包括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有一些是在虚拟的背景下模拟训练,但最终诊所学员须委托代理真实的案件,真正地参与办案。经常使用的诊所式方法包括:简单问题的引入、快速写作、简短的小组讨论、角色扮演、亲身体验或经历某事、播放视听资料等。
同时,法律诊所不同于一般的实习课程,其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而不停留在基本技能的层面上。因此在法律诊所中有一些课程是传统教育所不具有的,如“律师与法官的素质要求”、“法官的角色定位”、“法官怎样运用法律规则”、“司法中的歧视”、“法律职业伦理”等。“法律与社会公正”、“法律与贫困”等课程内容也远远超出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范围,而是引导学生从社会的角度思考法律的价值,从法律的角度追求社会公正,从而能够培养出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和职业伦理道德。
第四,法律诊所重视反馈与评价。评价和反馈是诊所教育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评价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对评价的再评价等。评价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进行;既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在课堂教学时集体进行。集中反馈是诊所法律教育经常采用的方式。评价和反馈可以帮助学生养成审视和反思自己的理论和行为的良好习惯,集中反馈更可以扩大学生的学习机会,是一个再学习和相互学习的过程。评价和反馈使得“从经验中学习法律”的理念得到更好的实现。
第五,法律诊所一般实行义务代理制,即无酬代理服务,有的甚至连实际损耗费都由政府拨款或赞助机构支付。在诉讼代理中只收取实际损耗费用,如司法程序中被收取的各种正常费用、纸张、电话、交通费用;并且与社会的法律援助不同的是,法律诊所不是一味地追求“胜诉”,而是以“育人”为根本目的,是教会法律专业学生“怎样像律师一样思考”,“怎样像律师一样工作”。
在法律诊所,学生的兴趣得到培养,态度得以改变,技巧得以提高,价值取向得以确立。他们还能做出道德判断,增强自信心,加强社会责任感。
三、完善我国法律实践教学之对策
综观上述法律教学实践的各个方面,笔者认为推动我国法律实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改变旧有的观念,重视法律教学实践的作用
一直以来,提到实践的重要性,人们都会不自觉的将其和理工科联系在一起,对于文科性质的实习大都认为是走过场,正是这种认识的广泛存在使得社会、学校、老师甚至学生本身都对文科实习产生了一种偏见,而法律教学也未能幸免于此。
事实上,无论是理工科的实验还是文科的实习,从本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它们都是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过程,都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经环节,因此不应该有所偏差或区别对待。
首先,法律教学实践是实现理论到实践的过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法学而言,法律教学实践甚至较之理工科的实验更为重要,它对于提高学生理论理解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是将纸上谈兵变成实战能力的必经之路,是将学生培养成人才的关键环节。应该说,法律教学实践是法律专业的根基,是法律教学方向之所在,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正因如此,重视教学实践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重点,而不应该仅仅设置成微不足道的几个学分。
其次,法律教学实践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社会本身是复杂的,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世事皆正义、处处是天堂”。离开一味的理论化、理想化的知识学习,面对真实的社会案件,长期处于象牙塔内的学子能对社会现实有深入的了解,学会灵活处理各项事务的技巧,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心理上树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明辨是非、匡扶正义的精神气概,进行职业责任感、荣誉感和社会正义感、道德感的潜移默化的教育,这些都是课堂上永远无法教会的学问。
另外,通过各种方式的实习,学生可以学习到待人接物的好方法,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为稳步踏入社会奠定基础。
2、充分借鉴法律诊所教育,改良传统实践模式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仍处于传统教育对课堂知识的偏好和对实践的忽视,长期以来即使是已经设置的针对法律毕业生的毕业实习,也多半流于形式。这是这种“重课堂、轻实践”的观念决定了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成为社会需要的真正人才,无法独当一面,反而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
而正如上文所言,法律诊所本身所具有的五大特点,以及它的教育与援助的双重功能,使其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这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教学实践的不足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在中欧、东欧和南非,一些成功地从美国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国家经验表明,法律诊所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在不影响本土文化的同时对法学教学实践进行改革,这对于我们大胆借鉴是有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国内法学教育中广泛地实行“法律诊所”(组织学生通过为社会上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书乃至代理出庭等方式锻炼实战能力),或者类似于此的实践方式,同时结合我国固有的实践模式,改良传统的“经院”模式和模拟式实践方式,让学生们真正能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总之,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毕业生。法律教学中的实践环节是将学生真正培养成才的最关键环节,坚持完善并发展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手段是办好法律专业的根基,是法律教学方向之所在。笔者相信,如果能从上述两个方面充分的重视法学教学实践的质量和效果,无论是社会、学校、实习单位,还是教师、学生个人都能正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不再让各种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提高才能保证。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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