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4期

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作者:王文华

研究生阶段的“1+1+1”等。法学院的学生先在国内读1年,后到合作的外国法学院再读一段时间,并做中、英文两种论文,内容可相同或不同,最终取得国外、国内两个学位证书。
  当然,还有其他的复合培养模式。
  上述四种模式,第一、三种我院已经采用,但是在第一种当中,尚未启动面向其他院系的作为第二学位的法律学士学位。如果我院能够联合非通用语种的语言优势,进行学科教育的延伸,以“双学位”的形式让非通用语种的学生在修满我院规定的学分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或者招收非通用语种的学生作为研究生,进行对象国的法律研究,将是我院办学的一大特色和亮点。第三种是法学硕士的培养,我院2007年下半年已经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显然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2008年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现在进行时”,我院与美国康奈尔大学、夏威夷大学、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等都已启动合作项目,一般都包括合作办学的培养模式,对实现“法律+英语”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三、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设置——突出“法律英语”与“英语法律”
  
  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我院着重将“法律+外语”的培养目标狠抓落实。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英语教学中融入法律内容,直至大幅度地增加“法律英语”的成分
  北外的英语优势是一般法学院,甚至是其他外语院校也无法望其项背的,我院应当充分珍惜、利用、发挥这一优势,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英语授课教师沟通,融入法律的内容,例如:
  (1)口语:增加对抗性模拟角色表演,可以采用“for or against”辩论,并增加法律话题,例如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死刑是否应当取消、“同命不同价”引发的法律问题等。
  (2)写作:除了专门的法律写作(legal writing)课程以外,还可以在英语课程中增加法律题材的写作内容。
  (3)精读与泛读:适当增加法律题材的阅读内容。
  将来如果有面向法学院的专门、独立的英语教师队伍,就应当从大一开始全面规划英语课程体系,使之在英语技能课程以外,大幅度地增加“法律英语”的成分,尽早进入“法律+英语”的氛围。
  
  2.提升法律课程教学的英语水平,增加“英语法律”的课程数量,加强双语教学
  掌握了“法律英语”仅仅是打下了基础。在国际性法律人才中,大量的工作是需要从事高端非诉业务的,其知识结构和能力主要体现在对“英语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方面。
  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中提升学生英语水平的最好途径当然是开英文的法律课,进行“双语教学”。但是法律首先是一种“本土资源”,在中国的法学院学习法律当然首先需要学习中国法律,中国的任何一所法律院系,首先需要完成教育部指定的14门核心法律课程的讲授,其次才可以考虑其他的法律课程。而每个院系都会有自己的特色法律课程,它可能是14门核心法律课程的深化,也可能是其他法律课程。作为北外的法学院,我们的特色应当是外向型的法律课程,即涉外的法律。这样的课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国际法,即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
  (2)外国法,主要是指“英语法律”,即英语国家,特别是英美、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虽然我们秉承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研究方法等,但是现代社会的国际法和许多通行国际规则适用的主要是英语国家的规则,并且主要采用英语语言。
  (3)中文部门法中的涉外部分,例如刑法中的域外管辖权、跨国犯罪、国际犯罪,行政法中的与“WTO”规则内容相关的部分等。
  以上三方面,对师资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即需要懂英语、能够用英语讲授法律课程的法律教师,也需要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的英语教师。
  目前,对第一项,我们采用了双语教学,课堂上中、英文并用;第二项,即“英语法律”,应当是提升法律课程教学的英语水平的关键点,也是真正体现我院特色的地方,目前我们聘用的都是外籍(美籍)教师讲授,例如“美国法入门”、“合同法”等,效果不错。但是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外籍教师的聘用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其人员流动性强,教师队伍很难稳定,因此很难作长期规划,容易出现“因人设课”的局面,很难形成系统的“英语法律”的课程体系。第三项,即中文部门法中的涉外部分,由于仍然是中国法,所以用中文讲授,但是由于这部分与国际公约、惯例的相同、近似部分较多,因此有时要涉及英文材料,可以部分地用英文讲授,不过所占比例较小。
  
  3.增加经济内容的课程,提升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层次和知识面,增加竞争力
  我院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着眼于未来。事实证明,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人才,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学知识——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国际型法律人才要懂得贸易、投资、税收、公司结构与治理等自不待言,即使是从事国内的诉讼业务,即使是做法官、检察官,至少也需要看懂账本,才知道什么是贪污(刑事)、明晰经济纠纷的性质和各自责任(民事、经济)。对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言,英语只是一种工具,法律也只是一种规则,而社会的各种内容、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很大一部分,也是经济关系,这也正是为什么商务法律人才日渐炙手可热的原因所在。因此,我院逐步将一些最基础的经济学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由于学生的时间、精力有限,并不强求所有的学生都上,而只让那些学有余力的学生选修。
  如果有可能,笔者倾向于将来将学制改成五年,增加经济的课程,使学生成为“法律+英语+经济”的更宽口径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鼓励一部分学生考经济学方面的研究生或出国进行经济学方面的深造。
  
  四、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方法改革——适当增加判例教学法
  
  法律本科课程的传统授课方法是采用讲座式,主要或全部是教师讲授,只有很少部分的提问或讨论。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行,“西学东渐”也带来了有关法学教学方式的讨论,特别是判例教学法。
  判例教学法,又称为哈佛教学法,是指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其目标就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主动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它被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院所普遍采用。
  我国一些学者也称判例教学法为“案例教学法”,并不十分准确,因为前者讨论的对象是“判例”,真实并且经典,而案例可以包括前者但是不受此限制,换言之,案例教学法也可以是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掌握的需要,为了说明问题,虚构案例展开讨论,这种案例称不上判例,更遑论经典了。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无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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