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英国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保障措施
作者:陈 仙 李 敏
(三)机构保障
单个企业的力量是单薄的,企业要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作用,必须有个平台表达企业的心声。让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行政机构管理,是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的组织保障。英国的职业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中均有来自企业的代表。1988年,英国政府成立了培训与企业委员会(Training and Enterprise Councils,简称TECs)。TECs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是来自工商业界的代表,它的成立体现了《90年代的就业状况》白皮书中提出的将培训的领导权交给雇主的精神。TECs的职责是:分析、预测当地劳动力市场的技能需要、就业前景和教育与培训的现状;制定当地教育与培训和企业协调发展的计划:管理、协调各类培训项目:向适应当地发展情况的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等。TECs使企业主有更多的机会对职业教育施加影响。2001年,TECs与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FCFC)合并为学习与技能委员会(The Learing and Skills Council,简称LSC)。LSC继承了TECs和FCFC的精神。确保教育提供者、受教育者、企业雇主三方的联系,并在学习与职业融合方面做了更多的努力。
部门技能委员会(Sector Skills Councils,简称SSCs)是英国企业在政府的代言人。SSCs是由雇主主导的独立机构,覆盖英国各个行业,2005年已发展到25个。SSCs为雇主提供一个平台表达他们的需求,赋予雇主制定某些策略的职责。在SSCs中,雇主拥有更多的机会与政府管理机构对话,对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寻求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争取国家的投资。
《97教育法案》规定建立资格与课程署(Oualifications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简称QCA)。QCA是由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学校课程与评估委员会合并而成的。其任务是维护和开发国家课程,组织GCSE、A-Levels、NVQ的各种考试。QCA下设QCA委员会。由教育专家、培训机构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中企业代表有较大的权力。在OCA中,企业参与国家职业教育课程体系的开发与维护,参与构建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组织学校考试。
英国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在战后60年走上了一条发展职业教育的良性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发挥国家和社会合作者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行业企业在教育中的作用是一个问题,而行业企业在教育中的作用通过何种途经实现是另一个问题。为此,英国政府在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下足了工夫,形成了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非常值得结合我国的实际加以借鉴。
要出台促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 企业是驱利的组织,企业的投资往往是短期行为。而职业教育的经营具有高投资、收益周期长等特点,并且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比投资其他项目的回报要低,所以,在众多投资机会中,企业一般不会选择为职业教育买单。因此,在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博弈中,企业的行为需要政府加以引导。为了激励企业更积极、更有效地参与职业教育,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如设立政府奖励,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经费奖励和挂牌奖励,制定投资配比制度,在企业投资的职业教育项目中提供政府资助等等。
要严格执行职业准入制度 在英国,“得资格才能得工作”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与英国的“职业准入制度”有很大的关系。英国原则上不允许任何青年不经培训就开始其职业生涯,已经就业的青年学徒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英国的“职业准入制度”不仅规范了职前教育,对职业培训也起到了影响作用。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英国的企业不得不加入职业教育的阵营。目前,我国推行职业准入制度的最大困难是缺乏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一些经济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组织证书培训与考核,导致市面上证书种类繁多。证书的含金量大打折扣。使企业对职业资格证书难以选择,干扰了企业对员工的评价。另外,我国职业学校归教育部门管理,而职业资格与标准由劳动部门颁布,这导致教育培训体系与劳动系统相脱节,职业教育的内容与企业工作实际需要的能力相脱离。因此,我国应尽快在主要行业内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资格证书体系,并交由专门机构负责。要落实“职业准入制度”,严把·人口关,加强对企业用人资格的监督,在企业招工、职业介绍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投诉、举报、年检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限期培训。使“持证上岗”深入人心,从而起到督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作用。
要让行业企业代表进入政府职业教育相关管理机构 我国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教育管理体制,单个企业很难对教育的决策、管理及协调发挥作用。企业、学校、政府三方需要一个沟通的平台,这个平台可以协助政府实施各项政策法规,可以将职业院校、企业方面的有关信息反馈给政府。在国外,这个平台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治的行业协会,如德国:另一类是官方设立的行政机构,如英国。在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内,并没有赋予行业协会这种职责。同时,我国的职业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中也缺乏以企业代表为主体的这类组织。因此,我国可以参照英国的模式,在中央和地方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内下设相应的机构,并在机构中强调企业的主体地位,从组织上保证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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