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启示
有关行为的比较研究已为人们揭示和廓清法律进化的问题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础,
其要点可以表述如下:首先, 这种研究业已表明, 早在行为规则能够被人用文字加以表述以前, 个人就已经学会了遵循(并实施)这些规则;其次,
这些规则之所以能够渐渐形成, 乃是因为它们使整个群体的活动构成了一种秩序;尽管这种秩序是个人行动之常规性的结果,
但是我们还是必须把它与其所遵循的那些规则明确地区别开来, 因为正是这种作为结果的行动秩序所具有的功效,
将决定那些遵循某些行为规则的群体是否会胜出而存续下去。①
①参见拙文:“Notes on
the evolution of rules of conduct”, in S. P. P. E. 。
一如我们所知,
人类在大约一百万年的岁月里都是生活在由共同的行为规则凝聚而成的群体之中的, 而人类正是在这个进程中完成了演化成人的过程并培育出了人的理性和语言;再者,
理性和语言的最初用途之一必定是用来传播和实施这些业已确立的规则的;鉴于这两个事实, 我们极有必要在讨论这些行为规则逐渐被形诸于文字的问题之前,
首先对那些只在事实上为人们所遵循的规则之进化问题进行探究。我们竟然在进化水平极低级的动物中也发现了那种以极为复杂的行为规则系统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尽管在这些较低级的进化水平上,
大多数规则很可能都是先天的(或经由遗传而传播的), 且极少的规则是习得的(或经由“文化”而传播的), 但是对于我们此处的讨论来说,
这种差异则是无甚要紧的。现在可以十分肯定的是, 就高级的脊椎动物而言, 学习在传播这些规则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
新的规则可以在较大的群体之间得到迅速的传播, 并使分立的群体产生独特的“文化”传统。①但是同样毋庸置疑的是,
人类不仅一直受着习得的规则(learned rules)的指导, 而且至今还受着某些先天性规则(innate rules)的指导。需要指出的是,
我们在这里主要关注的乃是习得的规则和它们的传播方式;但是在探讨行为规则与作为结果的整个行动秩序间的相互关系问题的时候,
我们所必须处理的究竟是习得的规则还是先天性规则, 或者(一如通常的情况那样)这两种规则是否会产生相互作用, 可以说都是无关紧要的。
①在同种但却彼此独立的动物群体中,
发展出了不同的“文化”传统;这方面材料最为详尽、也得到了最为充分的研究的实例, 乃是日本猕猴的例子。在晚近的一个时期, 由于人工垦殖范围的不断扩大,
日本猕猴也被分割成了生活在不同地方的群体;然而没过多久, 各个猕猴群体就获得了明显不同的文化特征。有关这个问题, 也请参见J. E. Frisch, “
Research on primate behavior in Japan”,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lxi,
1959;F. Imanishi, “Social behavior in Japanese monkeys: ‘Macaca fuscata’, ”
Psycholoyia, Ⅰ. 1957;and S. Kawamura, “The process of sub-cultural
propagation among Japanese macaques”, in C H. Southwick(ed), Primate
Social Behavior (Princeton, 1963).
有关行为的比较研究表明, 在许多动物社会中, 优胜劣汰的进化(selective
evolution)过程已然形成了受这样一些行为规则支配的高度仪式化的行为模式, 它们能够减少暴力和其他耗力过大的调适方法,
从而确保一种和平的秩序。这种秩序往往是以那种对地盘范围或“产权”所做的界分为基础的, 而这种界分的作用不仅在于消除不必要的争斗,
甚至还在于以“预防性的”手段替代“抑制性的”手段来控制自身数量的增长, 比如说它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方式,
即未占据地盘的雄性动物不得进行交配与繁殖。我们还频繁地发现, 在高级动物的复杂秩序中,
只有最强壮的雄性动物才能够进行生殖繁衍。有一位研究动物社会的论者曾论及淡水小龙虾的“财产所有权的精微体制” 以及维护这一体制的礼仪性演示①;而另一位论者则在结束他关于知更鸟争斗的描述时指出,
“胜利并不属于强者, 而属于正义的一方——正义的一方当然是产权所有者”②;至关紧要的是,
没有任何一个研究有关动物社会的文献的论者会在看到上述两种说法时认为它们只是一种隐喻性的表述。
①V. C.
Wynne-Edwards, Animal Dispersion in Relation to Social Behavior(Edinburgh,
1966), p. 456;也请参见该书p. 12:
“用一块土地本身而不再用这块土地上实际生长的食物作为生存竞争的目标,以便使每个个体或家族单位拥有自己可资利用的资源,乃是(动物)有可能具备的最为简单且最直接的自我控制(成员数量的)习俗。……在后面几章里,我们将用大量的篇幅来研究几乎是无限多样的限制成员数量分布密度的因素。……刚刚讨论过的觅食区域问题足够具体了。……我们可以发现,抽象目标乃是群居动物所具有的一个特别显著的特征。”
另见该书p. 190:
“就人类而言,在这一方面也没有多少新东西,除了复杂程度以外;所有约定性行为,原本都是社会性的和道德性的行为;并且,为防止成员分布的密度超过最合适的程度而演化出来的初级习俗体系,不仅源出于最低级的脊椎动物,而且在无脊椎动物中也得到了相当稳固的确立。因此,这样的习俗远非人类所独有的属性。”
②David Lack,
The Life of the Robin, revised edition(London, 1946), p. 35.
正是通过上述诸项研究, 迷人的动物世界才一点一点地展示在了我们的眼前。①然而,
我们在这里不可能再举更多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而必须把我们的关注重点转向对那些与生活在由各种规则支配的群体中的人紧密相关的问题的讨论,
亦即人在逐渐培育理性和语言并运用它们来传播和实施这些规则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那些问题。就此而言,
我们只要认识到下面这个事实就足够了:人类社会的确存在着这样一些规则, 它们不仅承担着一种为维续某群体所必需的功能, 而且也得到了有效的传播和实施,
尽管它们从来就不是“发明出来的”, 从来就没有形诸于文字, 也从来不具有一种为任何人所知道的“目的”。
①除了Konrad Z.
Lorenz与N. Tinbergen所撰写的名著以外, 另请参见I. Eibl-Eibesfeldt, Grundlagen der
vergleichenden Verhaltens- forschung——Ethologie(Munich, 1967);and Robert
Ardrey, The Territorial Imperative(New York, 1966).
此一意义上的规则, 意味着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偏好或倾向,
它呈现于我们所谓的惯例①或习俗之中;因此,
这样的规则乃是行动的决定因素之一,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这种规则未必呈现于每个单项行动之中,
而只会存在于大多数行动之中。任何一项这样的规则在发挥它的作用的时候, 都一定会与其他的规则或倾向并与特定的驱动力相结合,
而且还常常会与它们发生竞争;再者, 一项规则是否会在一个特定的情势中胜出,
将取决于它所指向的那种倾向所具有的力量以及同时也在发挥作用的其他倾向或驱动力所具有的力量。在即时性欲求与那种固有的规则或抑制力量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而这一点已在对动物的观察中得到了明证。②
①参见J. Rawls,
“Justice as faimess”, Philosophical Review, lxvii, 195.
②例如, 可参见Konrad Z.
Lorenz在其著作King Solomon's Ring (London and New York, 1952, p.
188)中所做的描述;而这段文字, 我们将在本章的后面段落中加以引证。
这里必须予以特别强调的是,
高级动物所具有的这些偏好或倾向往往会具有一种高度一般的或高度抽象的特性, 亦即是说, 它们所指向的乃是一类范围极为宽泛的行动,
尽管这些行动在细节上可能会极不相同。在这个意义上讲,
它们肯定会比极不成熟的语言所能表达的任何东西都更为抽象。为了理解那些长期被遵循的规则逐渐得到阐释或阐明的过程, 我们就必须牢记这样一个事实,
即抽象远非语言的产物, 因为它们早在心智发展出语言之前就已经为心智所获致了。①因此,
这些既支配行动又支配思想的规则的起源和功能的问题, 乃是一个与它们如何被人们渐渐地以文字的方式予以阐明的问题完全不同的问题。毋庸置疑的是, 即使在今天,
那些以文字的方式得到阐明而且能够经由语言而传播的规则, 也只是那个支配着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之行动的整个规则系统的一部分。举例而言,
我本人就怀疑是否有人曾成功地阐明过“公平竞技”(fair play)这个说法中所隐含的全部规则。
①请参见拙文:“The
Primacy of the abstract”, in A. Koestler and J. R. Smithies(eds)Beyond
Reductionism:New Perspectives in the Life Sciences (London, 1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