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结社的重要性
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主张, 必须剥夺小群体所具有的一切强制性权力;但是,
如果人们由此得出结论认为, 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没有赋予小群体中的自愿行动以重要价值,
那么这种结论便是对这些基本原则所做的一种彻头彻尾的误解。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之所以把所有的强制性权力都归由政府机构执掌而且还把强制的运用严格限于实施一般性规则的领域,
其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减少强制之事,
并尽可能地使个人在自愿的情形下行事。那种认为所有的公共需求都应当由强制性的组织予以满足而且个人为了实现公共目的而自愿贡献的财物也都应当由政府进行控制的观点,
实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而且也与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截然相悖。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必须坚决反对这种错误观点,
并期望“一国内部”能够产生尽可能多的“各种各样的社团”, 亦即那些介于个人与政府之间的自愿性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s)——这种自愿性组织恰恰就是卢梭和法国大革命所主张的伪个人主义想要压制的社团;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即使在这个方面仍会坚持自由主义严格限制强制性权力的原则,
并要求剥夺自愿性组织所具有的一切排他性的和强制性的权力。自由主义并不是那种“人人为自己”意义上的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tic),
尽管它必定会对各种组织为了自己成员的利益而攫取排他性权利的趋向进行质疑。
由于自愿性组织的力量要比任何个人的力量都大得多,
所以我们必须根据法律从下述两个方面对它们的活动进行限制:第一, 个人活动不得受到约束;第二, 也是特别重要的,
必须剥夺这些组织所拥有的某些实施差别待遇的权利, 因为这些权利所指涉的对象正是个人自由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
我们还将在本书下文(即第三卷中的第15章)的讨论中, 对上述论辩中所开放出来的种种问题做更为详尽的探究。然而,
我们在这里所要强调的并不是对自愿性社团施以必要约束的问题,
而毋宁是强调这些自愿性社团存在的重要性。这些自愿性社团不仅对于实现那些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人的特定目的来说是重要的,
甚至对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目的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显而易见, 为了对强制的运用进行限制, 由政府来垄断强制的运用确实是极为必要的,
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政府应当享有追求公共目的的排他性权利。在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里, 公共事务并不限于政府的事务(更不限于中央政府的事务),
而且公益精神(public spirit)也不应当只限于对政府治理的关注。①
①参见Richard
Cornuelle, Reclaiming the American Dream(New York, 1965)。
我们这个时代最重大的缺陷之一,
便是我们在以渐进的方式组建自愿性组织以实现那些被我们高度珍视的目的的方面不仅缺乏耐心而且也缺乏信心,
这表现在我们动辄就直接要求政府用强制(或用强制筹措的资金)去实现那些被大多数人视作是可欲的目的。如果政府不是把自己的职能限于为自生自发的增长提供基本的框架,
而是把自己变成了一个全知全能的全权性机构并且大包大揽地去满足那些惟有通过众人共同努力方能满足的需求,
那么这种做法必定会对公民真正参与公益事业的努力造成最为致命的恶劣影响。只关注手段的自生自发秩序有一个大优长,
这就是它使大量为诸如科学、艺术、体育等价值服务的独立且自愿的社团的存在有了可能。在现代世界中, 这些自愿性群体还趋于跨越国家边界,
比如说一个瑞士的登山者可能会与一个日本的登山者而不是与他自己国家的足球迷有着更为广泛的共同兴趣;更有甚者,
这个瑞士的登山者还可能与那个日本登山者同属一个完全独立于他们俩人分属的任何政治组织的协会;显而易见, 所有这类发展都是极为可欲的。
眼下, 政府竭力把大群体的所有共同利益都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那种趋势,
正日益摧毁着真正的公益精神;这是因为政府的这种做法必定会使越来越多的男男女女对公共生活避之不及, 然而在过去,
这些人原本是会对公共目的的实现做出巨大贡献的。在欧洲大陆, 政府的过分干预曾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那些为公共目的服务的自愿性组织的发展,
而且还酿成了这样一种传统, 其间, 私人致力于公共事业的努力常常会被人们视作是好事之徒的瞎胡闹;此外,
现代社会的种种发展甚至还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中造成了一种与欧陆国家相类似的境况;然而我们知道, 在过去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
私人关注并致力于公共目的的实现, 实是其社会生活的一大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