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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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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

    对立法与征税进行界分,实是自由的关键之所在。

——威廉·皮特(William Pitt)

本章开篇的引言征引自 William Pitt于 1766年 1月 14日在英国下议院的 演讲,可见之于 Parliamentary History Of England(London,1813),vol.16。值 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Pitt来说,在那个时候,在人们交付议会处理的各 种事务中,似乎只有税收措施涉及到对公民的强制问题,因为其他的强制 性正当行为规则主要是由普通法而非制定法构成的,因此它们并不属于一 个主要关注政府治理而非制定法律的机构所管辖的事情。

政府的双重任务

    由于我们在本书中所关注的主要是自由社会必须对政府的强制性权力予以设定的种种限制,所以读者可能会产生一个错误的印象,以为我们把实施法律与抵御外敌当成了政府仅有的两项合法职能。过去的一些理论家确实提倡过这样一种“最小国家”(minimal state)的论说。的确,在一定的条件下,比如在一个不发达国家的政府机器还未能够很好地履行这两项主要职能的情况下,人们把它的活动限定在这个范围之内便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因为它所拥有的那些微弱的权力根本就无法使它承担起额外的负担;再者,如果它无视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妄图承担更多的职责,那么这只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它甚至会无力为自由社会的运行提供种种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对于发达先进的西方社会来说,上述顾虑则是无甚意义的;更为具体地说,上述顾虑乃是与西方社会确使人人获得个人自由这个目的毫无关系的,甚或与其充分运用大社会中的自生自发有序化力量也是毫无勾连的。

Mancur Olson Jr,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Harvard Univerity Press,1965).186

    我们认为,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它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缘故而不 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显而易见,上述情形不仅 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我们的这个观点也根本不是在提倡上文所谓 的“最小国家”说。的确,我们甚至还可以认为,即使政府因 为人人都自愿遵循传统的正当行为规则而不再需要使用强制,我 们还是有强硬的理由把另一种权力赋予政府当局,使它们能够要求其居民纳税并用这些税款去资助上文所说的那些服务。我们认为,大凡在能够用市场为人们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的场合,诉诸市场可以说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在市场 无法提供这些服务的场合,我们就不可以诉诸其他方法了。一如 我们所知,在某些情形中,亦即只有当所有的受益者都被要求对 某些服务承担各自费用的时候,这些服务才能够得到提供;这是 因为这些服务不可能只为那些交纳费用的人所独享。因此,在这 些情形中,显然只有政府才能够有资格动用这种强制性权力去要 求所有的受益者为这些服务承担费用。

关于 Robert Nozick晚近在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New York, l974)一书中对“最小国家”所做的重要讨论的问题,请参见本卷的序言。

    如何调整政府所从事的各项服务性活动(service activities), 或者如何控制政府为提供这些服务而筹集和管理由它支配的物质 资源的工作,乃是极为繁复的问题;而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详尽的 讨论,我们就必须通过撰写另外一部与本书篇幅相同的专著方能 完成。因此,在本书仅一章文字的篇幅中,我们只能够简要地指 出,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政府按照合法方式开展上述完全合 法的活动的领域是极其广泛的。当然,我们作出这一简要阐释的 目的,主要在于使人们避免产生这样一种印象,即通过把政府的 强制性活动和垄断权严格限定在实施正当行为规则、保卫国防和 征收税款以资助政府活动三个方面,我们的目的是要把政府完全 捆绑在这三项职能上。

    一如我们所知,正是政府拥有强制性的权力,这才使它能够在提供那些无法经由商业途径提供的服务的方面获得它所必需的资源;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作为这些服务的提供者或组织者,政府也应当能够运用强制性权力。正如我们所见,为了筹集资金,政府必须依赖强制性权力,但是这种情势却未必意味着那些服务也应当由政府加以组织。的确,由政府来组织某些服务,有时候是提供这些服务的最为便利的方式,但是这却肯定不意味着,作为这些服务的提供者,政府也必须或应当可以获得它在行使统治性职能(authoritative functions)时依照惯例而能够正当享有的那些权威性与尊严(尤其在德国传统中,富于神秘色彩的Hoheit与Herrschaft这两个词乃是这样的权威性与尊严的最为形象的表示)。就此而言,最为重要的莫过于下述两项工作:第一,我们必须把政府所承担的这两项截然不同的任务明确地界分开来;因此第二,当政府践履它所担当的服务性职能 (servic functions)的时候,我们不能把我们z在政府实施法律和抵御外敌时赋予它的那种权威性也同样赋予它。无论如何,我z们都没有理由把这种权威性或排他性权利赋予那些由政府掌管的纯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而我们之所以让政府掌管这些机构,完全是因为只有它才能资助它们。把这些服务机构视作是一种纯粹盈利性的手段,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它们与各行各业的人士的作用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也绝不会比他们的作用更大——实际上,这类机构的存在只会使人们感到更加担忧,因为这些机构能够用强制性权力来填补他们的成本。现代民主不仅常常未能对法律表现出法律理应受到的那种尊重,而且还趋于过分夸大国家在其服务性职能中所具有的作用,甚至还毫无理由地在国家践履服务性职能时为它谋求只有当它作为保障法律与秩序的维护者时才应当享有的那些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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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J121E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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