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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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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

政府对服务的垄断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对两个极为重要的服务领域拥有着垄断 权(或特权),因此,这种垄断权(或特权)也就渐渐被人们视 作是政府所具有的一种必然且天赋的属性,尽管政府采用这些垄 断措施既不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亦不曾有助益于公众的利益。这 就是政府在发行货币(issuing money)方面拥有的排他性权利与 它在提供邮政服务(postal service)方面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政府之所以对这两个服务领域主张垄断权,并不是为了使人们得到更好的服务,而仅仅是为了增强政府的权力;结果,公众所得 到的服务不仅比这两个领域在没有被垄断的情况下糟糕得多,而 且,至少就货币的情况而言,公众因政府施以垄断措施而不得不 在日常谋生的操劳中饱受灾祸的折磨与风险的侵袭——然而,这 些灾祸与风险则是与政府对货币施以政治控制的做法紧密相关 的,而且只要人们得到许可,那么他们即刻就能发现一种防止这 些灾祸与风险的方法。

    就政府垄断邮政服务而言(在美国只是通信服务方面的垄 断),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它之所以存在,实是因为政府想 要控制公民之间的通讯联系,而且除此之外亦更无其他理由可 言。众所周知,邮政行业并非政府首创,而是它从私营企业手 中抢夺来的。晚近以来,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邮政行业实是越 搞越糟,它不仅变成了纳税人日益沉重的一项负担,而且也成了 商务往来的一个严重障碍;此外,它也未能够提供良好迅捷的通 讯服务,甚或都未能增加政府的收入 。实际上,正是由于公共行 业中的工会发现政府是一个最无能最低效的雇主,所以这些工会 才设法谋得了日益增强的势力,并能够通过使公共生活处于瘫痪 状态的方式来要挟所有的人并进行敲诈勒索的勾当。但是,即使撇开邮政行业的雇员罢工以及类似的行动不谈,政府邮政服务日益缺乏效率的现象也已经构成了人们有效使用资源的一种真正障碍。人们对政府所奉行的那种把交通、通讯及电力供应等各种其他“公用事业”当做政府垄断服务项目加以运作的政策所作的批判,也同样可以适用于政府对邮政行业的垄断政策。当然,我们还将在下文章节中对政府在交通、通讯及电力供应方面的垄断问题展开讨论。

参见 R.H Coase,“The British Post Office and the Messenger Companie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IV, 1961,另可参见英国邮政工人联 盟秘书长于 1976年5月 24日在 Bournemouth发表的声明,而 The Times于次日作了报道。他在该项声明中指出,“两种政治势力交织在一起 的政府,把一个曾经伟大的公共服务部门降低到了杂耍把戏的水平”。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有关适当的货币制度问题,实在太大也太过棘手了,所以我们不可能在本卷的行文脉络中对这个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为了理解这里所牵涉到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把自己从那些根深蒂固的思维习惯中解放出来,而且还必须对货币理论的大部分内容进行重新思考。如果废除政府对货币的垄断导致了人们普遍使用诸种彼此竞争的货币,那么这本身就是对政府垄断货币做法的一种改进,因为我们知道,政府为了蒙蔽和欺骗公民,一直都在滥用它对货币的这种垄断权;因此,废除这种垄断权的目的,主要在于使政府发行的货币面临着被一种更为可靠的币种所取代的可能性,进而通过这种方式对政府发行的货币施以一种极为必要的限制。当然,在废除政府垄断货币之权力的情况下,普通公民在日常交易中仍能够使用他现在所熟悉的但却是他最终能够信赖的那种货币。这样,人们就不仅剥夺了政府侵损经济和限制个人自由的一项主要手段,而且也根除了政府不断膨胀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有人说我们永远需要政府来“保护”一个国家所使用的那种货币以使其免受除了政府本身以外的任何威胁,那当然是一派胡言(除了一般法律规则所禁止的那种制造伪币的做法——就像这些规则禁止任何欺诈一样):因为从根本上讲,货币之所以必须得到保护,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付来自国家的威胁。货币输出者或另一种货币的提供者以及诸如此类的人,事实上是最好的监督者,因为如果他们可以自由地进行他们的交易活动,那么他们就能够迫使政府提供可靠且诚信的货币——然而我们决不能忽视,那些应当承担责任的政客们却有着们熟的技术,他们往往能够通过狡猾的手段把公众的怨恨转嫁到上述那些迫使政府提供可靠货币的人身上。与此同时,外汇管制等诸如此类的措施,也只会有助于政府继续运用这些卑鄙的手段在市场上与公民争夺资源,而它所诉诸的具体手段便是滥用为此目的而制造的货币。

见拙著 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2nd edn,London,1978)。

    那种认为在某一特定的疆域之内必须保有一种统一的货币或一种统一的法定货币(legal tender)的观点,实是一种精心炮制出来的神话,而这个神话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人们或许可以说,政府一度在确证或担保硬币的重量和成色方面起到过某种有益的作用,尽管一些受尊敬的商人在过去也曾经以一种同样诚实可靠的方式承担过这种工作(至少是如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当王公贵族们在当时要求拥有铸币特权的时候,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从这种特权中获利,同时也是为了把他们自己的肖像铸在这些硬币上,进而随着这些货币的使用而把他们的形象传至他们辖区的每一个角落并让其居民知道他们是在受谁的统治。实际上,这些王公贵族及其后继者一直都在滥用这项特权,甚至还极其无耻地把它当做一种强权和欺诈的工具加以使用。更有进者,那些不分青红皂白便要求把那些与铸造硬币相关的权利统统转移到现代货币形式上面的人,只不过是为了把发行纸币也当做一种行使强权和控制金融的工具,而丝毫都不是因为他们相信这种做法会有助益于老百姓。英国政府之所以在1694年赋予了英格兰银行以发行钞票(略有限制)的垄断权,就是因为这种做法对政府有利,而不是因为这种做法有助于公益。自政府垄断货币制度以来,那种以为政府垄断能够确使相关国家获得一种比市场所能提供的更好的货币的幻想一直主宰着这些制度的发展过程,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却表明,只要这种垄断权力的行使不受到像金本位(the gold standard)这类自动机制的约束,那么它就会被滥用来欺骗老百姓。货币发展史的一项研究表明,所有直接控制货币发行数量的政府都不值得信任,因为它们每时每刻都会滥用这项权力。只有当其他人可以自由地向我们提供一种比政府所提供的更好的货币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获得一种体面的和高质量的货币。如果人们不是即刻就否弃法定货币并以此方式杜绝政府滥用货币的做法,那么政府就会在那种认为它们能够(从而也就必须)通过操纵货币的方式确保充分就业的错误观点的驱使下一次又一次地滥用货币垄断权——此外,上述错误观点甚至还被人们用来作为我们之所以必须实施“计划”(planned)经济、“指令性”(directed)经济、“指导性”(guided)经济或“操纵型”(steered)经济的理由。就此而言,经验再一次证明,正是政府所诉诸的那种通胀政策本身,导致了它所试图救治的那种弊端;这是因为这类通胀政策虽说可以暂时减少失业,但是它却必定只能以更大更多的失业接群而至这样一个结果为代价。

    对于政府在提供其他服务方面所实行的垄断,我们亦必须做出同样的追问。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虽说能够富有成效地提供这些服务,但是,只要允许政府对这些服务进行垄断,那么任何垄断者(包括各级政府在内)便都可能滥用对这些服务的垄断权,而且还很可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滥用这种垄断权。就此而言,政府所采取的最为有害的滥用垄断权行为,实际上并不是公众最害怕的那种行为——亦即索取过高价格的行为,而毋宁是政府通过政治强制方式而施行的不经济地使用资源的那种行为。政府在交通、通讯、能源供应等方面的垄断,还必须对诸如城市无限扩展这类问题负主要责任,因为政府对这些领域的垄断不仅阻止了竞争,而且还使得用政治的方式来确定收费标准成为必要(亦就是从假想的平等角度来确定收费标准)。只要任何人(而不论他生活在多么偏僻遥远的地方——只要是在他自己选择居住的 地方)都被认为有正当理由要求得到与那些生活在人口密集之都 市中心的人所享受的相同价格的服务而不考虑成本,那么城市无 限扩展的现象也就当然无从避免了。

    另一方面,常识也告知我们,作为最大的开支者与投资者, 政府的活动是不可能完全受利润原则指导的,而且从财政的角度 来看,政府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独立于资本市场状况的;据 此,政府应当采取尽可能可行的方式来分配它的开支,进而能够 在私人投资减少的时候适时地介入其间,并因此而能够以最小的 成本但却最有助于社会的方式把资源用于公共投资。值得我们注 意的是,无论是在这项古老的常识性原则起初只得到了少数经济 学家支持的时候还是自己变得甚为流行以来,它之所以在实践中 甚少为政府所奉行——而且即使奉行也并不有效,实是政治和行 政方面的原因所致。为了使政府投资比率能够随时按照需求作出 足够迅速的变化从而起到平衡的作用,而不是像往常出现的情况 那样,因延误调整而导致弊多利少的局面,我们就必须对政府的 整个投资方案进行设计,从而使投资计划的执行速度能够根据需 求而得到迅速加大或迅速减缓。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为政府在未来5年或7年内的所有资本支出确定一个特定的平均比 率,并且明确规定这只能是一种平均速度。如果我们把这种平均 速度称为“速度3”(Speed 3),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这一速度就 可以通过所有部门增长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而暂时达到“速 度4”或“速度5”,或者通过降低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而暂 时降至“速度2”或“速度1”。每个部门都知道,只有在事后才 能对这种速度作出增或减的调整,而且还必须努力使那些只需付 出最低最小变化成本的活动项目——尤其是那些能够在适应人力 资源和其他资源暂时具有的富余或稀缺状况的过程中获益最多的 活动项目——去承担这些速度变化所产生的主要压力。毋庸置 疑,要有效地实施这样一项方案是极其困难的,或者说,我们今天所拥有的政府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践履此项重任所必需的那种政府制度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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