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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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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政府政策与市场

竞争与理性

    竞争不仅是我们业已知道的我们能够据以运用其他人可能掌握的知识和技艺的惟一方法,而且也是我们每个人据以获得我们所掌握的大部分知识和技艺的途径。但是,有些人却并不理解这一点,因为他们坚持认为,赞同竞争的论辩乃是以那些参与竞争的人会采取理性行为(rational behavior)这个假设为基础的。然而我们知道,理性行为并不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尽管人们常常把它说成是一个前提。实际上,经济理论的基本论点毋宁是,竞争会使人们为了实现自足自立之目的而以理性方式行事成为必要。经济理论并不是以大多数或所有参与市场过程的人都是理性的这样一个假设为基础的,相反,经济理论乃是以另一种假设为基础的,即一般来讲,正是通过竞争,少数比较理性的个人才会使其他人认为有必要为了取得成功而竭力仿效他们并与之展开竞 争。在一个理性行为能给个人带去优势的社会里,理性的行事 方式也会渐渐得到发展,而且还会经由人们的模仿而得到普及。 如果不允许一个人从他的理性行为中获益,那么他行事比其他人更理性也就毫无意义可言了。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理性并不 是竞争得以有效展开的必要条件,而恰恰是竞争或者允许竞争的 各种传统产生了理性行为。努力做得比惯常方式更好一些,乃 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会渐渐地提高 自己的思维能力,而且还会在此后的论辩与批评中凸显出这种能 力。一如我们所知,在商业群体中,思维方式或思想工具的改进 给个人带去了诸多益处;因此,没有一个社会不是先行孕育出这样一种商业群体,尔后才获得系统的理性思维能力的。

即使把这个问题说成是一个如何利用分散在成千上万人当中的知 识的问题,也仍然是过分简化了这个问题的性质。这不仅是一个如何利用 个人已然掌握的有关特定具体事实的信息的任务,而且还是一个如何利用 他们自己的能力去发现那些在特定情势中会与他们自己的目的相关的事实。 这就是为什么个人易于得到的(而不是已然拥有的)一切信息永远都不可 能被某个其他机构所掌控的原因之所在,而且也只有当那些知道该到何处 去寻找相关信息的人需要作出决定的时候,这些信息才可能为他们所使用。 只有当一个人遇到某个问题并用得着与此相关的信息的时候,他才会发现 他所知道的信息或者才能够找到他所需要的信息,但是他却永远不可能在 其他人需要的时候把他所掌握的全部知识都传给他们,甚至更不可能把他 知道该如何去获得的全部知识都传给他们。

参见 W. Mieth, “Unsicherheitsbereiche beim wirtschaftspolitischen Sachurteil als Quelle volkswirtschaftlicher Vorurteile ”, 载于 W. Strzelewicz (ed.), Das Vorurteil als Bildungsbarriere (Göttingen, 1965), p. 192.

    一些论者倾向于认为,在缺乏企业家精神的人当中,竞争是不可能产生任何作用的;但是我却认为,这些论者倒应当特别牢 记这样一个道理:只有让少数因尝试新方法而取得成功的人的地位得到提高并受到尊重和发挥影响力(即使这些人最初是来自其 他行业的闯入者),而且也只有让那些因受到诱导而要仿效他们 的人可以自由地仿效他们(而不论在开始时这样的效仿者有多 少),以上所说的那种企业家精神才会经由这种能够产生企业家 精神的惟一方法而得以养成。与任何其他方法一样,竞争也是一 种可以培育出某些思维模式的方法:只有在大企业家能够发掘其 大资的环境中,他们的思维模式才能够存在并脱颖而出。与此同 理,同一种思维天赋也会因它所指向的任务的变化而发生极大的 变化。

    一如我们所知,某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行事方式会阻碍人们 去尝试那些隐含于竞争之中的新方法;因此,只有当因循守旧的 多数无权强求每个人遵循这类传统风俗习惯的时候,上文所述的那种发展情势才是可能的。这就意味着,多数必须把它的权力严 格限定在实施一般性规则(诸如禁止个人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确获保障之领域这样的规则)的范围之内,而不得把此项权力用来实施那些要求个人必须做什么事情的肯定性规定(positive prescriptions)。如果把有关个人必须如何行事的多数观点或任何一种这样的观点加以普遍适用,那么像我们在上文所述的那些能够使较为理性的行事方式逐渐取代较不理性的行事方式的发展进程就会变得不再可能了。一个社会的智识增长乃是以少数人观点的逐渐传播为基础的,即使当这些观点不利于那些不愿接受它们的人的时候,情形亦复如此;再者,尽管任何人都不得因为自己认为新观点更好而强迫其他人接受这些新观点,但是,如果少数人所取得的成功证明了这些新观点更为有效的话,那么我们就决不能保护那些墨守成规的人并使他们的经济地位免遭相对的甚或绝对的下降。无论如何,竞争始终都是这样一个过程,其间,少数人的努力会使较多的人不得不去做他们并不喜欢做的事情,比如说更加努力地工作、改变旧习惯、或者更加倾心于并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等;而我们知道,没有竞争,这些人原本是不需要做诸如此类的努力的。

    如果在一个企业家精神尚未普及的社会中,多数有权禁止它所不喜欢的一切,那么这种社会就极不可能促使竞争的发生。我根本就不相信晚近以来有哪个运转良好的市场是在无限民主制度之下得以出现并得到发展的;相反,我倒是认为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市场已然得到发展的地方,无限民主制度的实施只会把这种市场摧毁掉。对于那些有人与之竞争的人来说,有人与他们竞争这个事实永远是一件令其讨厌的事情,因为这会扰乱他们的宁静生活;此外,竞争所具有的这些直接影响与我们从中获得的间接益处相比较,又始终是更为显见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同一个行业中知道竞争如何运作并亲身面对竞争的成员都会感受到竞争所具有的这种直接影响,而消费者对于究竟是谁的行动促成了价格的降低或质量的提高,一般来讲是不会有什么 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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