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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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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我们生活在一个正义荡然无存的时 代。许多国家的议会都在漫不经心地制定 着与正义背道而驰的法规。各国政府也以 专断的方式对待它们的人民,根本就不想维护正义感。为别国所统治的人实与罪人无异,他们对故土、家园、财产及谋生维持等天赋之权尽为践踏。【原译:那些生活在异国他乡的人,实际上根本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它们不 再尊重那些生活在异国他乡的人对自己的 家乡或居所及财产所享有的自然权利,它们也不再尊重他们谋生或维持生计的权利以及他们对任何其他东西所享有的权利。】我们对正义所抱有的信念已被完全摧毁了。

——阿尔伯特·施韦策 (Albert Schweitzer)

本章开篇的引语是从德文原版著作翻译过来的,德语原版著作请参见: Kultur und Ethik, Kulturphilosophie, Vol. 2 (Bern, 1923), p. xix. 英文版名为 Civilization and Ethics (London, 1923),这段引语在 英文版中的相应页码是p.xviii。

有限权力与无限权力

    对权力进行有效限制,可以说是维续社会秩序方面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就形成这样一种社会秩序来说,政府在保护所有的人并使他们免受其他人的强制和暴力的方面实是不可缺少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一旦政府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成功地垄断了实施强制和暴力的权力,那么它也就变成了威胁个人自由的首要因素。因此,对政府的这种权力进行限制,便成了17世纪和18世纪宪政创始者的伟大目标。但是,当人们错误地以为只要采用民 主方式对权力的实施进行控制便足以防止这种权力过分膨胀的时 候,那种限制政府权力的努力也就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几乎被彻底否定了。

参见 K. R.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5th edn., London, 1974), vol. I, p. 124:

    我们可以把政府类型主要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政府类型乃是由那些我们可以不经流血就能更换的政府所构成的——比如说,通过普选的方式。这就是说,社会制度提供了一些手段,而被统治者可以通过这些手段而更换统治者;再者,社会传统也保证这些社会制度不会被那些掌权的人轻而易举地予以摧毁。第二种政府类型则是由那些除了发动一场成功的革命以外被统治者就不能予以更换的政府所构成的——这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形中,乃是由被统治者根本就不能更换的政府构成的。我建议把“民主”这个术语当做一种简略代号,用来指称第一种政府类型,而用“专制”或“独裁”这两个术语来指称第二种政府类型。我相信,这样做符合传统用法。

    关于最高政治价值的消极性特征所具有的结果,亦可参见K. R. Popper, 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 (2nd edn., London, 1965), p. 230.

    自从我们认识到这个道理以来,我们已经知道,赋予民主代 议机构 ( democratic representative assembles ) 以无限权力的做法本 身,只会使这类机构处于无法抗拒的压力之下,被迫用它们的权力去为特殊的利益群体服务——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压力,也就是拥有无限权力的多数倘若想继续成为多数便无力抗拒的那种压 力。但是,除非剥夺执掌政权的多数所拥有的向群体或个人实施差别待遇的权力,否则,我们就不可能阻止这种发展趋势。人们 一般都认为,要剥夺多数所享有的这项权力,在民主制度中是不 可能做到的,因为这似乎需要把另一种意志置于多数之当选代表 的意志之上。事实上,与其他政体形式相比较,人们甚至需要对 民主政府所能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施以更为严苛的限制,因为我们 知道,只要民主政府之多数地位的维续有赖于某些(甚或是少数 几个)特殊利益群体的支持,那么它就更容易受制于这些特殊利 益群体的强大压力。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之所以被人们认为是无法解决 的,完全是因为他们把这样一个古老的理想给遗忘了,即所有政府职能机构都要遵守以下的限制:任何人都无权为特殊目的而改变和废除长期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是社会形成的基础,其成员服从权威是因为权威亦遵循这些准则。【原译:即所有行使政府治理职能之机构的权力都应当受到任何人都无权为了实现 特定目的而加以改变或废除的并且旨在长久适用的那些规则的限 制:这些规则作为原则,乃是一个承认某个权力机构的社会得以 形成的条件;当然,这种社会之所以承认这样一个权力机构,实是因为该机构承诺要服从这些旨在长久适用的规则】。显而易见, 正是那种唯建构论实证主义的迷信的泛滥,才使得人们认为,肯定存在着某种不受约束的最高权力,而且这种权力的存在还构成了产生所有其他权力的渊源;然而事实上,一如我们所知的那样,最高权力机构之所以赢得了人们对它的尊重,实是因为它遵循了那些限制权力的一般性规则所致。

    我们在今天所说的那种民主政府,实际上并不为多数的意见服务,而是在为压力集团所拥有的各种利益服务。这种情形实是由当今民主政府的构成所造成的;换言之,民主政府之所以必须通过赋予这些压力集团以特殊好处的方式来收买它们的支持,完全是因为:如果民主政府拒绝把它有权给予的东西给予这些压力集团,那么它也就不再可能继续得到它们的支持了。结果,这种结构导致了歧视性强制权力的不断增加,而且从今天的情势来看,其势头甚至还大有终止那种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文明继续向前发展的危险。对社会秩序所做的这种错误的唯建构论诠释,加上对正义之意义的错误理解,确实构成了影响财富、道德及和平在未来发展的主要危险。任何认真关注这些问题的人都不会怀疑,侵害人身自由的危险主要来自左派,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左派之所以是主要危险的根源,却并不是因为左派所追求的任何特定理想有问题,而是因为各种唯社会论运动 ( socialist movementts )乃是仅有的大的团体,想把某个事先确定的设计方案强加给社会(以求实现对许多人都极具吸引力的各种目标)。【原译:而是因为各种唯社会论运动 ( socialist movementts ) 乃是惟一想把某个事先确定的设计方案强加给社会(以求实现对许多人都极具吸引力的各种目标)的庞大的组织力量】。左派的这种努力必定会取消个人所承担的全部道德责任;实际上,它早就一步一步地把法律经过数个世纪的进化才建立起来的保护个人自由的大多数措施都给废弃掉了。

    一如我们所知,数个世代的煽动家一直都在掩盖某些基本事实的真相,因此,如果我们想恢复这些事实的真相,那么我们就必须重新理解为什么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基本价值必定是消极性的价值【原译:否定性的价值 (negative values ), (OCR注:此处译为消极,为与柏林消极/积极性自由中的译法相似,以下同)】:这些消极性的价值能够确使个人在已知的领域内有权根据他自己的知识去追求自己的目的。的确,惟有这样的消极性规则才有可能形成出一种自我生成的秩序,也才有可能使个人的知识得到运用并使个人的欲求得到满足。我们必须遵从这样一个仍为我们感到陌生的事实,即在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会里,最高权力机构在正常状态中是没有权力发布任何积极式命令的。最高权力机构所应当享有的惟一的权力,便是根据规则发布禁令的权力;因此我们可以说,最高权力机构所获得的那种至高无上的地位乃是以它的每项行为都遵循某项一般性原则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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