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
显而易见,我们一直都视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为当然之事,而且在这种程度的中央集权 (
centralizationn )中,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政府权力机构都是同一个统一组织(亦即我们所谓的国家 [ a nation or a state
]
的一部分(即使是在联邦制国家中这种中央集权也无甚减少);这种集权实质上是使国家在战争中更为强大。【原译:我们之所以认为这种程度的中央集权是无可厚非的,在根本上乃是这样一个原因所致,即为了应付战争,我们就必须把这个统一的组织建设成一个强大的组织】。但是现在,至少在西欧和北美,在我们相信我们已经排除了协约国之间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并且正在依凭一个超国家的组织负责这些国家的防卫任务(我们希望这种做法能够行之有效)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渐渐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即如果说我们只是为了使中央政府强大到足以应付外敌的程度,那么我们现在就完全能够削减中央政府的集权程度并且不再把众多的任务委托给中央政府去承担。
从论述扼要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原本有必要在本书讨论的范围内把改变宪法结构(为了维护个人自由就必须改变宪法结构)的问题与人们最熟悉的那种单一制国家类型
(unitary state
)结合起来进行考虑。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宪法结构进行改革,事实上更适合根据联邦方式实行分权的等级结构。当然,我们在这里也只能对这个问题中的若于主要方面做些简要的讨论。
在通常的情况下,两院制 (the bicameral system
)一直被人们视作是联邦宪法的基石;而在本书所提出的那种理想型宪法方案 中,两院制却已被改用它途;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两院制在
联邦制中的功能在我们的宪法方案中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予以 实现,比如说采用一种双重计票法的制度 (a system of double counting
of votes )——我们至少可以在政府治理议会中实行这种
计票制度:一次根据人头计票,另一次则根据各州在中央政府治理议会中得到代表的数目进行计票。仅在政府治理上实行联邦制,而全联邦仅有一个立法院,这样的安排是有价值的。【原译:把联邦这种制度性安排严格适用于政府治理范围之内并且在整个联邦国家中只设立惟一一个
立法议会的做法,很可能是极为可欲的。】
当然,只要政府权力(不论其适用范围是大于还是小于立法权力的适用范围)始终受到立法权力的约束,那么显而易见,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在等级制
度的每一层级上同时设立立法议会和政府治理议会了。再者,这样一种考虑似乎也会使下述做法成为可欲之举,即我们应当把立
法权力的适用范围设定得比政府权力的适用范围宽泛;但是需要 注意的是,现实社会中当然也存在着这样一些事例(在大不列
颠,英格兰与苏格兰就实行着不同的私法制度;而在美国,绝大 多数州都适用普通法,却有一个州适用拿破仑法典),其间,在
一个中央政府机构所管辖的范围内却适用着不同的法律;此外, 也存在着极少数这样的事例(在某种程度上并且在某个时期内,
英联邦国家便是一例),其间,在存在着数个完全独立的政府的 情形下,却只有一个负责确定法律的最高权力机构(即终级法 院)。
然而,对本书论旨来说,更为重要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
亦即那些可欲的权力下放措施何时才是可能的。我们认为,当一 个超国家的权力机构有权对那些危害协约国国家的行动说“不”
进而使那种为了国防目的而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的必要性大 大降低的时候,人们也就有了实施那些权力下放措施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把中央政府的大多数服务性活动都转交给地方政
府去承担,确实是大有助益的,只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强制性权力的时候必须受到较高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规则的约束。
当然,无论是在一国的范围上讲,还是从国际的层面看,那种主张较为贫困的地区应当有权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向较富裕的地区索取财富的做法,都是毫无道德依据可循的。然而,中央集权的趋势之所以得到增进,并不是因为在较大地区内生活的大众之多数急于帮助较贫困的地区,而是因为多数为了成为多数而需要从那些力图分享较大地区之财富的贫困地区中得到更多的选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那些在一国范围内发生的事情,也开始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其间,正是为了与苏俄展开一场愚蠢的竞赛,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正在大规模地资助那些低度发展国家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
)所进行的社会主义实验,相反却没有给那些正在实施它们认为大有希望的经济政策的国家中的企业提供贷款——当然,那些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也知道,它们为那些低度发展国家所提供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会被那些国家白白地浪费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