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之治与多数批准的法律之治
不仅和平、正义和自由是消极性价值,而且民主 ( democracy
)基本上也是一种消极性价值。民主是一种程序规则,其作用在于防阻专制和独裁,而且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民主虽说没有和平、正义和自由这三个伟大的消极性理想重要,但是它的重要性也可谓是紧步其后、相差无几——换而言之,民主主要是一种有助于避害的惯例或约定。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人们竭力赋予民主以一种“积极性的”
内容,所以,就像自由和正义一样,民主也正在蒙遭破坏。我能够颇有把握地说,无限民主 ( unlimited democracy
)的寿命不长了。然而,如果我们想要维护民主所具有的基本价值,那么我们就必须采纳一种与当下盛行的民主制度截然不同的民主形式,否则,我们迟早会彻底丢失我们原本具有的那种根除暴虐政府的力量。
正如我们在前文中已然指出的那样
(参见本书第12、13章和第16章),在当下盛行的那种民主制度中,决定共同问题的,并不是多数所达成的共同意见,而是那个因满足了无数小群体之特殊利益而得以存在和获得力量的多数;实际上我们知道,只要议员们想继续成为多数,那么他们就无法拒绝为这些利益群体谋取好处。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大社会的多数就一般性规则达成共识是可能的,但是所谓多数应当关注并批准那些为特定利益群体服务的措施,却纯属荒唐。当下盛行的与特殊利益群体做交易并通过这种方式收买多数支持的做法,虽说已渐渐成了当代民主运作的特征,实际上却是与原初的民主理想毫无干系的,而且也是与一种更为基本的道德观念(亦即任何对强力的运用都应当受多数意见的指导和约束的观念)完全相违背的。收买选票的做法不仅在道德上站不住脚,而且还在政治中滋生出了种种被大众视作是卑鄙龌龊的东西,尽管人们越来越把这种做法看做是当代民主制度中的一个必要部分——实际上,这种做法在一个既有权制定一般性法律又有权发布命令的代议机构中乃是无从避免的。显而易见,上述情形决不是“多数意见应当处于支配地位”这个理想所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而恰恰是与这个理想相冲突的。
一如上文所述,所谓多数应当关注并批准为特定利益群体谋利的措施,纯属荒唐;当然,这种谬误实是与另一种错误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这就是所谓多数必须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但是,只要人民代表之多数把与利益群体进行讨价还价当做运作之基础,那么这个多数就决不可能代表人民之多数的意见。这种“议会自由”
( freedom of Parliament
)意味着对人民的压制,因为它不仅与用宪法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完全相冲突,而且也与自由人社会的理想不相容合。只有当政府实施的所有强制措施都受制于那些平等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的规则的时候,代议民主权力的实施才能够与人民之多数的意见相符合,或者说,才能够受到人民之多数的意见的控制,即使这种权力的实施超出了选民能够理解其决策的重要意义的范围,亦复如此。
只要当下的民主模式还继续存在下去,公平且体面的政府就不可能有立足之地,即使所有的政客都是天使或是深信人身自由这一至高价值的人士。我们实际上无权指责这些政客的所作所为,因为正是我们自己经由坚持和维护当下盛行的那些制度而把他们推到了这样一种境况之中:他们惟有承诺保障各种群体的特殊利益,否则他们就不可能获得有所作为的权力。这种情形还酿成了这样一个结果:人们居然通过建构一种伪伦理学
( pseudo-ethics
)——亦即所谓的“社会正义”说——的方式来为这些措施提供正当性证明;但是我们知道,任何一种道德规则系统若要保障自由人之间的和平与自愿合作,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而“社会正义”这种伪伦理学却根本不符合任何这样的标准。
本书主张的一个关键论点认为,在自由人组成的社会里,惟一能够为强制提供正当性理据的东西,便是人们就那些应当调整和约束个人行为的原则所达成的某种支配性意见。显而易见,只有当这样一些规则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强制实施的时候,一个和平且繁荣的社会才有可能存在。据此我们可以说,这种情形实是与任何旨在实现特定目的的“意志”毫无关系的。
为什么在自由人组成的社会里最高权力就必须是一种有限的权力呢?换言之,它为什么就不是一种全涉性的权力 (all-comprehensive power
),而只是一种用一般性行为规则去约束有组织的政府以及私人和私营组织的极为有限的权力呢?的确,大多数人仍然会对这样的问题感到奇怪甚或不解。一如我们所知,正是人
们的服从,才使国家得到了创生;然而,人们的服从却有一个前 提条件,即该最高权力机构所惟一享有的强制性权力便是实施那
些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的一般性行为规则。因此,如果一个最高 权力机构想得到它所要求得到的那种效忠与尊重,那么它就必须
承诺遵循一般性原则(亦即它惟一可以用强制要求人们予以服从 的那些一般性原则)。实际上,正是为了使这些原则与人们普遍
持有的意见相符合,我们才要求最高立法机关成为一个代表人民 之多数的意见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