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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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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文化进化的过程

    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文化进化并不是刻意建构制度的人之理性所导致的结果,而是文化与理性得以在其间共存发展的那个过程所产生的结果。那种宣称智性的人创造了自己文化的论点,很可能与那种宣称文化创造了人之理性的论点一样,都是无甚道理可言的。正如我反复强调指出的那样。恰恰是经由我们从古希腊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关何为“自然的”与何为“人为的”那种错误的二分观,才使得上述错误的观点深深地植入了我们的思维之中。实际上,那些经由传统上的人之惯例所形成的结构,既不是自然的(在遗传因素决定这个意义上所言的“自然”),也不是人为的(在理智设计产物这个意义上而言的“人为”),而是一个甄别或转换的过程所形成的结果;当然,指导这个过程的因素乃是不同的群体从各自(出于某些未知的也许还是纯粹偶然的缘故)采纳或遵循的惯例中所获得的差异优势(the differential advantages)。我们已然知道,不仅在诸如飞禽尤其像猿猴这样的动物当中,习得的习惯乃是经由模仿(imitation)而得以传播的,甚至不同的“文化”也可以在不同的动物群体中得到发展;而且这类后天习得的文化特性还会影响到生理上的进化(physiological evolution)——这在语言方面表现得特别清楚:语言最初的出现无疑使人所具有的清晰发音之生理功能变成了一个巨大的优点,而这显然有助于人从遗传上对一种合适的发音器官做出优胜劣汰的选择。

“文化创造了人”这个命题最早是L. A. White在他出版的The Science of Culture (New York, 1949) 和 The Evolution of Culture (New York, 1959)这两部著作中提出的,但是他的这个命题却因他相信“进化的规律”而遭到了破坏。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相信选择性的优胜劣汰进化与相信进化的规律之间毫无关系可言。相信选择性的优胜劣汰进化,所设定的只是一种机制的运行,而该机制运行的结果则是完全以该机制在其间运行的未知的边际条件为基础的。我根本就不相信有进化的规律存在。规律使预测成为可能,但是优胜劣汰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却总是以未预见的情势为基础的。

见我的演讲: “Dr Bernard Mandeville”引于注解 9 , p. 253 of the reprint, 和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1, P. 20.

参见 Richard Thurnwald(他是一位著名的人类学家而且早先还师从过经济学家 Karl Menger ),“Zur Kritik der Gesellschaftsbiologie” 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en, 52, 1924, 和 “ Die Gesaltung der Wirtschaftsentwicklung aus ihren Anfängen heraus” in Die Hauptprobleme der Soziologie, Erinnerungsgabe für Max Weber (Tbingen, 1923),在这两篇论文中,他提到了 Siebung,并用它与 生物优胜劣汰过程形成对照,尽管他只是把这个术语用来指称个人的优胜 劣汰,而非制度的优胜劣汰。

请见我们在本书第一卷第163页注释中给出的参考资料。

人们一般都认为是 Alister Hardy 爵士在他所撰写的极富启示性的 著作 The Living Stream (London, 1966)中首先指出了文化会对生物进化产生 这种反作用的观点;不过我的阅读却很难使我相信真的是他首先指出了这 一点。但是,如果这是真的,那么这就是一项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大突破。

    几乎所有讨论这个论题的著述都强调指出,在人类存在的漫长岁月中,我们所谓的文化进化只是在其间距今的百分之一的时期内才发生的。就我们所指的那种狭义上的文化进化(亦即人类文明迅速和加速发展这个意义上的文化进化)而言,这种看法确实是有道理的。显而易见,这种文化进化因其依赖后天习得之特性的传播面与遗传进化(genetic evoution)甚为不同,所以它的发展很快,而且一旦居于支配地位,它甚至会掩没或遮蔽遗传进化。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所论并不能够为那种认为业已得到发展的心智反过来指导文化进化的错误观点提供正当性理由。心智与文化的关系不仅发生在人类出现以后,而且早在人种及其原始人祖先存在以前的更为漫长的岁月里就已经发生了。我们在这里再一次强调指出:心智与文化的发展是共存并进的而不是相继进行的。一旦我们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对于这种发展过程究竟是如何展开的问题实在是知之甚少(我们对此也缺乏能够得到公认的化石作为证据),因此我们只有把这种文化进化过程当做18世纪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意义上的那种推测性历史(conjectural history)加以重构。所谓我们知之甚少的事实,实际上就是那些支配着人种在其间得以发展的各种小群体的结构和功能的行为规则的进化过程。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们对那些在今天依旧存在的原始族群所作的研究,也鲜能告知我们更多的东西。虽说推测性历史的观念在今天看来多少有些疑问,但是,当我们无力准确地陈述事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时候,对它们如何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推测或理解,便不失为一个重要的洞见。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及语言的进化与心智的进化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同样的难题:文化进化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亦即野蛮人的驯化过程,远在有记载的历史出现之前便已经完成了。正是这种惟有人类经验过的文化进化,才使得人类在今天得以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正如恩斯特·贡布里希(Ernest Gombrich)爵士在某部论著中所指出的那样,“文明及文化的历史乃是人类从一种近乎动物的状态迈向礼仪社会的一部历史;而正是在这个历史的进程中,人类培育了艺术,采纳了文明的价值观,还自由地运用了理性。(以为了理解或推测这个发展过程,我们就必须彻底否弃这样一种观念,即人类因拥有理性而能够孕育出文化。人类最为显著的特征乃在于他拥有模仿的能力和传承其所习得的东西的能力。人类历史很可能起始于他所拥有的那种在不同的情势中知道做什么事情——或在更多的情况下知道不做什么事情——的高超能力。再者,人类所习得的许多(即使不是绝大多数)有关做什么事情的知识,也很可能是通过学习语词的含义而获得的。对于人类来说,那些能够使他的所作所为与其所处的环境相调适的规则,肯定要比有关其他事物如何表现的那种“知识”更重要。换言之:在较多的情形中,人类肯定是在并不理解某种事情为什么是正确事情的情况下而学会做这种正确事情的,而且习惯也往往会比理解或知识给他带去更大的帮助。人类有关其他事物的知识,在当时主要是通过人们对它们所采取的适当的行为方式而获得的。正是人类经由学习而获得的那些能够告知他们在不同时情势中什么是正确的行事方式和什么是错误的行事方式的规则,才使得人类不断地增强了他们与日益变化之情势相调适的能力,尤其是与本群体中的其他成员进行合作的能力。因此,一种独立于任何习知这类行为规则的单个个人而存在的行为规则传统,开始调整和支配人们的生活。只是当这些习得的规则(包括对不同种类的客体进行类分的规则)开始把某种能够使人们在行动中据以预测外部事件的环境模式(model of the environment)纳入其间的时候,我们所说的理性才凸显出来了。)自此以后,人们在思考行为规则系统方面所投入的智力,才可能大大超过了他们在思考其环境方面所耗用的心力。

E. H. Gombrich, In Search of Cultural History (Oxford, 1969), p.4, 和参考 Clifford Geertz,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New York, 1973), p. 44:“人 恰恰是最极端依赖那些在很大程度上超乎遗传因素之外的、身体之外的将 制机制(即文化方案)来组织自己行为的动物”;又见该书第49页:“所谓 独立于文化之外的人性这样的东西,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的 中枢神经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与文化的互动过程中发展成熟起来的。…… 总而言之,我们是不完善的动物,而且我们是通过文化来完善我们自 己的。”

见 B. J. Whorf, Language, Truth, and Reality, Selected Writings, ed. J. B. Carroll (Cambridge, Mass., 1956), B. Sapir, Language: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Speech (New York, 1921); 以及 Selected writings in Language, Culture and Personality, ed. D. Mandelbaum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1949); 以及 F. B. Lenneberg, Biological Foundations of Language (New York, 1967).

遗传在行为规则上的首要性,并不同于行为主义者的看法 ,即 我们能将指导我们行为的世界的模式转变成行为规则。假设各种刺激的复合能影响我们头脑中的思想过程使我们做出特别的行动,而且对这些复合刺激的分类表是行为的指南,那么我们要在预言反应行为前,仍要对什么是思维过程作出解释。 【原译: 行为规则在遗传上的首位性,当然不像行为主义者相信的那样, 意味着我们能够把现在指导我们行为的那种世界模式转变成规则。即使行 为的指南是对各种刺激因素的复合体所做的类分序列(这些复合体一直在 影响我们不断展开着的心智过程)并能够使一种特定的行为模式得到实施, 那么,在我们能够预测行为反应之前,我们仍不得不先对我们称之为的大 多数心智过程作出解释。】

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同仁一般都认为我在The Sensory Order. An inquiry into the Foundations of Theoretical Psychology (London and Chicago, 1952) 一书中所做的研究是没有什么意思的或难以理解的。但是,对这个问题所 作的研究,却对我大有神益,它帮助我澄清了我心智中许多与社会理论密 切相关的问题。我对进化的认识、对自生自发秩序的认识以及对我们努力解释复杂现象的方式与限度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我在撰写那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的确,我在学生时代对理论心理学研究的结果,对我形成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认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样,借助于我在社会科学中学到的东西去澄清并阐明我在早期形成的心理学观点,也对我后来的整个科学研究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当时,我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那个时候普遍盛行的思想;的确,一个人在21岁的时候要比他在以后的生涯中更有可能这样离经叛道。但是,当我在数年以后把这些观点发表出来的时候,这些观点还是得到了心理学家的尊重,不过他们好像并没有很理解这些观点。又过了25年以后,心理学家们才似乎发现了这本书,参见W. B. Weimer and D. S. Palermo (eds), Cognition and Symbolic Processes, vol. II (New York, 1978),但是我却一点都没有想到行为主义者也会发现我的这些观点;请参见 Rosemary Agonito,“Hayek revisited: Mind as a process of classification” 载于 Behaviorism. A Forum for Critical Dis- cussion, 111/2 (University of Nevada, 1975)。

    因此,把个人的头脑或心智说成是由进化产生的众多复杂结构之等级塔中的塔顶石,进而认为是人脑或心智设计出了我们所说的文化,实是极具误导性的。一如我们所知,心智乃是植根于某种传统的非人格的习得规则结构(a traditional impersonal structure of learnt rules)之中的,此外,心智类分或整理经验的能力,也是人们于后天习得的一种对文化模式(亦即对每个个人来说都是给定的那种文化模式)进行复制的能力。人脑是一个能够使我们吸收文化而不是设计文化的器官。这个“世界3”(“world 3”),一如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爵士所称谓的那样,虽说每时每刻都得由千百万分立的头脑或心智参与其间才能维持自身的存在,但却是一种与人脑或心智的生理进化截然不同的进化过程所产生的结果;而当存在着一个文化传统可供人们吸收的时候,人脑或心智的繁复精细结构便会在此一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换言之,惟有作为另一个独立存在的独特结构或秩序的一部分,心智才能够存在,尽管这种独特的结构或秩序完全是因千百万人的心智持续不断地吸收其间的内容并矫正其间的部分内容而得到维续并能够得到发展的。如果我们想理解这种结构或秩序,那么我们就必须对那个被社会生物学完全忽略了的有关惯例和习俗的转换过程予以关注。这就是我在为此项讨论所设定的题目中所说的人类价值的第三种而且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渊源;对于这项渊源,我们必定知之甚少,但是我仍想把本文的大部分篇幅用来讨论这个问题。当然,在我开始对这类社会结构之进化方式的具体问题展开讨论之前,先对所有试图分析这类自我生成之复杂结构的研究都会碰到的一些方法论问题作一番简要的检讨,我想会是有益的。

见 Karl R. Popper和 John C. Eccles最近出版的著作:The Self and Its Brain. An Argument for Interactionism (Berlin, New York and London,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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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J121E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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