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规训
人类的发展并不是在自由状态中进行的。那种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死守着小群体的成员,根本就不是自由的。自由乃是一种文明的产物:它把人从小群体的羁绊中解放了出来——因为我们知道,这种小群体所具有的即时性反复无常的要求,根本就无法使个人获得自由,而且即使是小群体的头领也不得不对之臣服听从。经渐变而来的文明之规训使自由成为可能,它同时也是自由之规训。【原译:自由乃是经由那种同时也是自由之规训(the
discipline of freedom)文明之规训(the discipline of
civilization)的进化而成为可能的】。自由一方面通过非人格的抽象规则(impersonal abstract
rules)来保护个人并使他们免受其他人的专断暴力的侵犯,另一方面则能够使每个个人都去努力为自己营造一个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干涉的确受保护的领域,其间,每个人都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据此我们可以说,我们之所以享有自由,实是因我们对自由的约束所致。约翰·洛克写道“因为当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对某个人颐指气使的时候,还有谁能够享有自由呢?”(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7节)
从熟人社会(或者至少是由彼此相知或相识的人组成的群体社会)向开放且抽象社会的过渡,乃是一场巨大的变革,因为第一,开放已抽象的社会已不再是经由追求共同且具体的目的而只是通过服从同样的抽象规则而凝聚在一起的;第二.不仅这场巨变所产生的那种社会秩序越来越难以理解了,而且人们为了维续此种社会秩序而不得不服从的那些习得的规则也往往是与人们的先天性本能相反对的。①这里最难理解的很可能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个开放且自由的社会所具有的惟一的共同价值并不是那些有待实现的具体目的,而只是那些能够确使一个抽象秩序得到持久维续的共同的抽象行为规则:这种抽象秩序只保证向个人提供他得以实现其个人目的的较好前景,而不赋予个人以要求特定东西的权利。②
①这些倾向的怀旧特征已由
Bertrand de Jouvenel给出了特别精彩的 描述。请参见本书第二卷第182页所征引的他在Sovereignty
(Chicago, 1957, p. 136)一书中的一段文 字。
②左派采取的最新诡计是,把古老的自由主义人权传统转变成一些主张特定利益的肯定性要求(就像现代最大的煽动家所创造出来的“免于匮乏的自由”一样)。当然,我在这里所说的自由主义人权传统,所意指的
乃是那种限权传统,它既限制政府也限制一些人对个人进行支配。鉴于左 派所采取的这项诡计,我们应当在这里强调指出,在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
会里,集体行动的目标只能是为不确定的任何人提供机会(亦即任何人都 能够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而加以运用的手段),但却不能够规定任何人都有
义务为之服务的具体的全国性目标。政策的目标应当是为每个人提供一个 更好的机会以找到一个更优越的位置,而这种位置反过来又会给每个人提
供一种实现自己目的的好机会;当然,这意味着他在其他情况下是得不到 这么好的机会的。
为维护狩猎者小群体和采集者小群体而必需采取的行为,与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开放社会所预设的那种行为,是极其不同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说人类耗用了千百万年的时间去学习并以遗传的方式去吸纳那些为维续小群体所必需的响应,但是对于开放社会的兴起来说,人类却必须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一是人类必须经由学习而掌握新的规则;二是某些新的规则必须有助于抑制人类所具有的那些不再适合大社会的本能反应。人们之所以支持这些新规则,并不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了这些新规则更具实效。我们的经济制度从来就不是我们设计的,因为我们的智力还不足以承担此项任务。我们乃是在无意或偶然之中迈入这种经济制度的,但是这种经济制度却把我们推到了一个始料未及的发展高度并激起了我们更大的雄心和抱负;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
们无视我们理性的限度,那么这种雄心和抱负便有可能促使我们 把我们的制度引向毁灭。
那些一方面只承认先天倾向而另一方面又只承认那些刻意设计的规则系统的人,肯定是无法理解这种发展趋势的。此外,任
何不了解市场的人,也是绝对不可能设计出一种能够维续现有人 口之生计的经济秩序的。
渐变而来的道德信念的传播,使交换式社会和由可变市场价格指导下的广泛社会分工成为可能,这些流传的信念,被大多数西方人所接受。【原译:在当时,这种以交易为基础的社会之所以有可能、通过可变的市场价格对广泛的劳动分工间的合作进行指导之所以有可
能,都是以这样一个事实为基础的,即经由逐渐演化而形成的某 些道德信念在众人之间的不断传播并在传播以后得到了大多数西
方人的接受】。显而易见,那些主要由独立的农场主、手艺人和商 人构成的群体肯定习得了这些规则,而且这些人的雇员和学徒也
肯定习得了这些规则,因为这些雇员和学徒与他们各自的主人有着同样的日常经验。这些规则所坚守的乃是这样一种“意索”
(ethos),它尊重勤俭节约者、善理农务者、和家庭生计提供者
——这些人乃是通过积累资本的方式来考虑或安排自己家庭的未来生活和筹划自己的未来工作的,而且指导他们行动的与其说是
他们想能够消费更多东西的欲求,倒不如说是他们想被那些与他 们追求类似目的的人视作是成功者。①在当时,真正使市
场秩序得以维续的乃是成千上万实践新行为方式的个人,而不是他们会去模仿的那些偶尔取得成功的创新者。市场秩序的惯例实
际上还隐含有这样的意思,即为了满足成千上万的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未知需求,个人可以拒绝向自己熟识的贫困邻人提供他们可能需要的东西。据此我们可以说,财政收益(而不是对某种已知的公益【原译:共同善(common
good)】的追求),不仅构成了人们达成共识的 基础,而且也成了推动总财富不断增长的驱动力。
①参见 Davi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III, ii, ed. L. A. Selby-Bigge, p.
501:“我们最为关切的就是我们的名誉,而我们名誉的最大 基础则取决于我们的行为与他人财产权的关系。”我们在这里指出这样一个
事实也许是非常适时的(当然在任何其他场合指出这一点也是极为妥适 的),即我们在当下能够对经济秩序的进化特性有所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要 归功于 Armen
Alchian所做的一项创新研究,参见他的“ Uncertainty, Evolution and Economics Theo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58, 1950 后来该文经过 修改后又重印于他的著作 Economic
Forces at Work (Indianapolis, 1977)。这 个观念现在已经超出了它最初发生的领域,并得到了广泛传播;Jochem
Roepke, Die Strategie der Innovation (Tübingen, 1977)这部重要且
博学的著作中,就人们对这些问题所作的进一步讨论作了极精彩的综合评
述,并且提供了一份极为详尽的参考文献目录;颇为遗憾的是,我尚未能够完全领悟这部著作中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