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规则与经济秩序
根据行为规则的变化来阐释人类文明所经历的不同经济秩序的替换或接续问题,是极具意义的,但是我却不可能在这里进行这一尝试。行为规则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放宽禁令的方式而使经济秩序的进化成为可能的:这就是个人自由的进化以及那些保护个人而不是命令个人去做特定事情的规则的发展过程。毋庸置疑,容忍与外人进行易货交易、承认具有明确界限的私有财产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实施合同之义务(contractural
obligations)、允许人们与同行中的工匠展开竞争、允许原有的习惯性价格上下波动、以及允许货币借贷等做法,最初都是在打破习惯性规则(customary
rules)的情况下完成的——自此以后,大量类似的习惯性规则也就不再为人们所欢迎了。那些打破成规的人,亦即那些成为开路先锋的人,肯定不是因为他们认识到了新规则会对他们所在的社会有助益而引进那些新规则的;相反,他
们只是率先采取了一些对他们自己有利的行事方式,而这些行事 方式则是在事后被证明为有助益于那些盛行这些做法的群体的。 例如,皮尤博士便极为确当地指出:
在原始人的社会中,“分享” ( sharing ) 乃是一种生活方式。 ……
他们所分享的东西不只限于食物,而且还包括各种资源。这种做法的实际结果是,在这种社会内部,社会成员对稀缺资源的分享大体是按其需求的比例来实施的。这种行为方式可以反映出人类在向狩猎经济过渡的期间所形成的某些先天的且为人类所独有的价值。①
①G. E. Pugh, 上引书,
p. 267,另请参见 Glynn Isaac新近发表的论文:“The Food-sharing Behaviour of Protohuman
Hominids” Scientific American, April 1978.
在人类发展的那个阶段,事实很可能真是如此。但是,人类 为了过渡到市场经济和开放社会,他们就不得不否弃他们业已确
立的那种“分享”习惯。①为了实现这种过渡而采取的一切步骤,
都是对那种支配着小群体的“团结一致”(Solidarity)的破坏;毋 庸否认,即使到今天,这类“破坏性”的措施还常常会遭到一些
人的怨恨,但是,这类“破坏性”的步骤却是人类步向几乎所有 在今天被我们称为“文明”的状态的必要步骤。在人类社会从熟人社会(face-to-face
society)②向
被卡尔·波普尔爵士恰当地称为抽象社会③的过渡过程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直到今天,人们也没有完全理解这种变化的含意。在波普尔所谓的那种抽象社会中,指导人们与陌生人交往的因素,已不再是那些熟人的已知需求,而是那些抽象的规则和非人格的信号(impersonal
signals)。正是这类变化,才使得专业化的发展有可能远远超出任何一个人所能察知的范围。
①这个过程当然并不总是一个和平的过程。很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较为富裕的城市居民和商人常常会把一项与数量较多的农村人的习俗相悖的法律强加给这些农村人,就像在一个军事集团实施征服以后,一个军事土地贵族集团也会在封建时代把一项从经济进化之更为原始的阶段遗存下来的法律强加给城市人一样。这也是这种过程
的一种形式,而借助于这种形式,那种以更强有力的手段组织起来的社会 (它能够用战利品或掠夺物的形式作为诱饵来吸引个人)也许会取代一个文 明程度更高的社会。
②K. R.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5th edn, London, 1966), vol.1, pp.
174-6。
③这些倾向的怀旧特征已由
Bertrand de Jouvenel给出了特别精彩的 描述。请参见本书第二卷第182页所征引的他在Sovereignty
(Chicago, 1957, p. 136)一书中的一段文 字。
即使在今天,绝大多数人(恐怕还包括许多所谓的经济学家)都尚未理解这样一个道理,即这种以广泛分散的信息为基础的范围广大的社会劳动分工,完全是凭靠人们对那些源出于市场过程的非人格信号的运用而成为可能的,因为那些信号能够告诉人们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才能够使他们的活动与他们并不直接知道或了解的事件相调适。显而易见,在一个范围广大的劳动分工的经济秩序中,指导人们行动的因素已不再可能是对共同目的的追求,而只能是对抽象的行为规则的遵循——以及我在本书前两卷中力图阐明的在这类个人行为规则与某种秩序之形成之间的全部关系;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就是这样一种极为深刻的洞见,在今天仍然遭到了大多数人的拒绝。一般来讲,最有助于社会之正常运转的因素,乃是人们所继承的那些传统规则,而不是那种在本能上被认为是正确的东西,也不是那种从理性上被认为是有助于具体且已知的目的的东西——而这正是在我们这个时代占居支配地位的唯建构论观念所拒绝接受的一个不争的事实。当现代人发现他的先天本能并不总是能够把他引向正确方向的时候,他至少会自以为是地宣称,正是他的理性使他认识到了一种不同的行为会更好地服务于他的先天价值。有论者认为,在满足自己先天性欲求的过程中,人类便已然有意识地建构起了一种社会秩序。然而,这种观点却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知道,如果在本能与理性设计之能力之间不存在文化进化,那么人类就不可能拥有使他在今天有可能去尝试建构这种社会秩序的那种理性。
人并不是因为明智而采纳了新的行为规则;实际上,人恰恰是因为遵循了新的行为规则而变得明智起来。现在,我们必须强调指出,那些对人类最有助益的制度(从语言到道德及法律的制度),不仅从来就不是他们发明出来的,而且直到今天,他们还没有明白为什么他们在这些制度既不满足其本能也不满足其理性的情况下还应当维护这些制度。我们之所以有必要一再强调这个最为重要的洞见,实是因为许多唯理主义者仍在拒斥这个洞见,甚至还倾向于把这个洞见归入迷信的范畴。文明的基本工具——语言、道德、法律和货币——都是自生自发之过程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然而,有组织的权力机构却完全控制并彻底腐化了其间的后两项工具:法律和货币。
尽管左派倾向于把所有这样的努力都统统贴上“卫道辩护” ( apologetics )
的标签,但是确定无疑的是,努力发现那些并非我们刻意制定的规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正是通过遵循这些规则而形成了远非我们的理解力所能企及的复杂秩序),却依旧是我们在智识方面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我早已指出,人类在本能引导下去追求的那种快乐肯定不是进化为之服务的目的,而只是这样一种信号:这种信号在原始的条件下会促使个人去做维续本群体之生存通常必需做的事情,但是这种信号在当前的条件下却不再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了。因此,那些从当下的规则是否有助于个人快乐这一点来推断它们是否有效的唯建构论功利主义学说,是完全错误的。当代人已然学会遵循的那些规则,确实使人口的大规模激增有了可能;而这一点是否也增加了每个个人的快乐,我则无甚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