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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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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行为规则的层级

D. S. Shwayder, The Stratification of Behaviour (London, 1965);仅就这个论题而言,这部著作肯定还应当含有大量颇有助益的信息;只是我还没有能够利用这些信息而已。

    现在,让我们还是回过头来对本文的核心论题做一番讨论:三种不同且独立的过程分别发展出来的规则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一种重合的规则结构:它并不只是由三层规则而是由多层规则构成的,正如同从文明进化各个阶段中所保留下来的传统。从而导致现代人为其内在的冲突所困恼,被迫着进行日益加速的变革。【原译:亦即与文化进化所经历的前后相继阶段中留存下来的那些传统的层级数量相当。当然,规则层级的不断重叠造成了它们之间的冲突;结果,现代人备受这些矛盾冲突的折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矛盾冲突并不只是困扰现代人,而且还迫使他们做出了愈益升级的进一步变革 English: ...according as traditions have been preserved from the successive stages through which cultural evolution has passed. The consequence is that modern man is torn by conflicts which torment him and force him into ever-accelerating further changes.】。当然,在这个重叠的规则结构中,第一层乃是坚固的规则层级,也就是那种无甚变化的因遗传而继受下来的“本能”驱动之基础——而这些“本能”驱动则是由人的生理结构所决定的。第二层乃是人类在其经历的前后相继的社会结构类型中所习得的各种传统的全部留存规则,也就是人们并不曾刻意选择但却广为传播和盛行的那些规则;这些规则之所以得到传播和盛行,实是因为某些惯例促成了某些群体的繁荣,而且还致使它们的规模得到了扩大(这些群体的扩大也许更多的是凭靠它们对群体外的人的吸引,而不是靠群体内部人口的迅速增长)。第三,也就是这个重叠规则结构中的最高一层;这是一个较薄的规则层,其间所包括的乃是人们经由刻意采纳或刻意修正而用来服务于那些明确且已知的目的的那些规则。

    人们之所以能够从小群体过渡到定居的生活共同体并最终过渡到开放社会和步向文明,实是因为人们学会了遵循某些同样的抽象规则来追求共同目标,而不是受其先天本能的指导。人们所具有的先天性的欲求对于小群体的生活状况来说是颇为合适的;因为正是在这种小群体的生活过程中,人们培育形成了自己的神经结构,而这种神经结构直到今天依旧是人类所特有的典型特征。这些先天性的结构乃是在大约50000个世代的岁月里逐渐融入人的机体之中的,而且也是与当 时的生活极其适应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那种生活,却 与人类在过去500个世代——对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来讲,实际 上只有大约100个世代——中为自己创造的生活条件大为不同 了。因此,把这些“自然的”本能与“动物的”本能等而视之, 而不是将之与典型的人的本能或好的本能混为一谈,很可能会更 确切一些。我们认为,人们把“自然的”(natural)这个术语普 遍当作一个褒义词来使用的做法,有着很大的误导性,因为人们 在较为晚近的时候所习得的那些规则,其主要功能之一在于约束人的本能使组织大社会成为可能,【原译:用一种型构大社会所必须依凭的方式去约束那些先天的或自然的本 能】。人们依旧倾向于假定自然的就必定是好的;但是在大社会 中,事实却远非如此。使人变成好人的因素,既不是自然(natural),也不是理性(reason),而是传统(tradition)。实际上,在 人种的生物天赋中并不存有多少共同的人性。但是,大多数群体 为了融入较大的社会之中,就不得不去学习或获取某些相似的习 性;换言之,事实更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形,即那些没有如此行事 的群体被那些这样行事的群体消灭了。尽管我们仍然还保有着原 始人的大多数感情特性,但是原始人却并不完全具有我们所具备 的感情特性,或者说,原始人并不具有我们所具有的那些自我约 束的品格,而正是这一点才使得文明的形成有了可能。遵循习得 的规则,而不是直接追求即时性需求或眼前的目的,成了人们约束那些不适合开放社会之秩序的自然本能的必由之路。当然,人们在今天仍旧在反抗着这种“规训”(discipline;该词在词典上的含义中有一项是“行为规则系统”)。

    那些维续着开放社会的道德规范,并不会同时有助于满足 人的情感——当然这也从来不是进化的目的;它们只是发挥一种 信号的作用,告知个人在他们生活于其间的那种社会中应当如何 行事。实际上,人们直到今天也没有充分理解这样一个问题,即 人们之所以有必要从文化上选择新习得的规则,主要的目的就在 于抑制某些先天性的规则(innate rules),因为这些先天性的规则 只适合于15人到4O人组成的小群体的狩猎生活和采集生活(这种小群体在一个首领的领导下坚守一块领地并抵御任何外敌的入 侵)。从这个阶段开始,任何进步的取得,实际上都必须以遏制或抑制某些先天性的规则为基础,而且还必须代之以一些新规则,亦即能够使较大群体的活动得到彼此协调的那些新规则。文化进化过程中的大多数进步,正是通过一些个人不断打破某些传统的规则并实践新的行为方式而成为可能的;然而,这些个人之所以如此行事,却并不是因为他们知道这些方式是更好的方式,而是因为按照这些新行为方式行事的群体要比其他群体更兴旺发达。我们千万不要因为这些规则在过去常常呈现为巫术形式或仪式化形式而感到惊诈。在当时,获准加入一个群体的条件,亦就是接受该群体的一切规则,尽管甚少有人知道对某项特定规则的遵循究竟会产生什么结果。此外,当时的每个群体也只有一种公认的行事方式,而且也甚少有人试图对行事方式的有效性与道德可欲性(moral desirability)进行界分。

群体选择的观念最早是在下面两个论者的著作中加以采用的:Sewall Wright 于“Tempo and Mode in Evolution: A Critical Review”, Ecology , 26,1945, 和 V. C. Wynne-Edwards, Animal Dispersion in Relation to Social Behaviour (Edinburgh, 1966) 参见 E. O. Wilson, 同书 pp. 106-12, 309-16, 和 George C. Williams, Adaptation and Natural Selection, A Critique of Some Current Evolutionary Thought (Princeton, 1966) 以及他编辑的, Group Selection (Chicago/New York, 1976)。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个观念在今天也许不像它在最早被采用的时候那么重要了,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它对于文化进化来说仍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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