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中国古典文学五大名著著作权新论

作者:李殿元



知出于何人。”
  同时,即使是曹雪匠写的《红楼梦》前肋回,也不能把“功劳”全记在他一人身上;脂砚斋对该书的贡献也很大。他不仅确定书名,指导该书的撰写修改,甚至还捉刀代笔,如第二十二回就批有“凤姐点戏,脂砚执笔事……”似乎是参与创作,联合写作了,所以在脂砚斋批语中就有这样的话:“今而后惟愿造化主要出一芹一脂,余二人亦大快遂心于九泉矣!”“一芹一脂”、“余二人”,不是直说《红楼梦》是他们二人共同完成的吗!
  所谓高鹗续作的《红楼梦》后40回,这里不论其续作是否成功,只说仍存在著作权疑问。曾经两次发起、主持和参与校印《红楼梦》的清代文学家程伟元在“序”中说:“(后40回)数年以来,仅积二十余卷。一日偶于鼓担上得十余卷,遂重价购之。欣然翻阅,见其前后起伏,尚属接榫,然漶漫不可收拾。乃同友人(高鹗)细加厘剔,截长补短,钞成全部,复为镌版,以公同好,《石头记》全书至是始告成矣。”即是说,《红楼梦》后40回是在“鼓担”上“重价购”得的稿子,不仅有高鹗,还有程伟元,对购得稿子整理加工后成为《红楼梦》后40回的。否则,以高鹗的功力,两年间就要写出这40回续稿,是完全不能令人相信的。何况高鹗本人就从未正式承认他续《红楼梦》之事,只承认自己是“重订”,即加工整理。
  《红楼梦》即使前肋回是曹雪芹著的,后40回是高鹗著的,现在通行的版本不加区别地将二人并列排在一起,不指明原作、续作的具体情况,显然也是不妥的,模糊了著作权基本的归属问题。
  
  三、按照版权意识处理五大名著版权问题
  
  虽然古人并没有像今天那样的版权意识(所以五大名著转抄、印行时大都未有作者署名;而且按版权保留仅50年的规定,五大名著应该说已不存在版权保护);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五大名著的著作权问题,任意署上谁的名字都可以。
  从前面对五大名著成书情况的分析看,五大名著都存在一个复杂的著作权问题。首先,五大名著的原稿基本上都不是一个人完成的,有多人参与其中,或是以史籍、小说、话本、剧本、诗词等素材积累的方式供整理加工者参考使用,或是在书稿撰写时参与共同创作。其次,书稿初步形成后,在流传过程中又经多人、多次地进行修改、调整、增删。学术界大约不会反对这样一个观点,即五大名著最后写定者的姓名已经无从考察。[5]所以参与过这些工作的人,都对五大名著能形成今天的内容、规模、影响,做出了弥足珍贵的贡献。
  按照现今版权意识,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可以有新的著作权,但这种权利是有前提的,即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倘若按照这样的观点去与五大名著较真的话,五大名著就只有不印行了。
  其实,古人没有现今这样的版权意识。那时的白话小说,脱胎于勾栏瓦舍里的“说话”(评书),“勾栏瓦舍”是下层人去的地方,士大夫往往是不屑以为伍的。后来有一些士大夫、知识分子根据“说话”底本改写或是整理成长篇白话小说,并不肯署名。书上有署名,往往是写作者或出版商乱署一气,或托名,或假托古人,或干脆生造;“兰陵笑笑生”就是生造的,完全不可信。有的书上署是某人“的本”、某人“编撰”,也许恰恰说明他们是打某人的招牌。署名“罗贯中的本”的小说有几十种,从已经发现的版本来看,没有一种版本是真的经过罗贯中之手的,甚至可能包括《三国演义》和《水浒传》在内;因为没有一种版本把罗贯中的籍贯写对。而且有关罗贯中生平最权威的资料《录鬼簿续编》所著录的罗贯中著作,只有一些杂剧,并不见《三国》、《水浒》。由于托名者或出版商不知道罗贯中的籍贯,所以或者乱写,或者不写;而我们知道;古人署名,讳、字、籍贯是缺一不可的。但这些本子上都没有署全,有的还署错了,如《水浒志传评林》竟署“中原贯中罗道本名卿文编集”。
  为什么五大名著的作者署名会是乱署一气?因为很可能是五大名著最初的本子都没有署名,但是后来兴署名了,出版商就“借名”而署。罗贯中、施耐庵、邱长春、笑笑生都可能是被借的名字;曹雪芹因为书中说他曾“增删五次”,高鹗又“重订”过,所以也就被署上了。《三国演义》有可能是罗贯中“编次”的,他可能是一个“演说”“评话”的,所谓“罗贯中的本”,就是说他据多种资料“编次”成“评话”《三国志通俗演义》。由于他的“评话”很有名,后来出版商在出版其他小说时也就打他的招牌,使他“成”了几十部通俗小说的作者。施耐庵也有可能是如此“出名”的。
  既然五大名著的著作权问题是如此复杂,我们理应尊重历史而不再对五大名著的作者乱署一气;宁可恢复作品传世时的本来面目,没有作者署名。当然也很有必要在印行五大名著时专门各自写一篇“序言”之类的文章,将每本书的作者问题的错综复杂局面告诉读者。或许,这才真是一篇饶有兴味的文章,会令读者在阅读五大名著时增加极大的趣味呢!
  注释:
  [1]《新闻出版报》1990年9月8日“评论员文章”。
  [2]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参见拙著《三国演义悬案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
  [5]傅光明主编《品读水浒传》第33页,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单位:四川省
  文史研究馆(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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